(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
信用证业务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严格以合同为依据,对于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的合同中的贸易条件,必须具体列明,不能使用"XX号合同规定"等类似的表达方式。
信用证有其自身的完整性和独立性,不应参照或依附于其他契约文件。 二、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UCP 500》规定: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因而,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应将合同的有关规定转化成单据,而不能照搬照抄。
比如,合同中规定货物按不同规格包装,则信用证中应要求受益人提交装箱;合同以CFR条件成交,信用证应要求受益人提交的清单已装船。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已付等。
三、按时开证。 如合同规定开证日期,进口方应在规定期限内开立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了装运期的起止日期,则应让受益人在装运期开始前收到信用证;如合同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则应在合理时间内开证,以使卖方有足够时间备妥货物并予出运。
通常掌握在交货期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左右。 四、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由于信用证是单据业务,银行不过问货物质量,因而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对方提供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立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并明确规定货物的数量和规格。如果受益人所交检验证明的结果和证内规定不符,银行即可拒付。
五、关于保护性规定。 《UCP500》中若干规定,均以"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为前提。
比如,"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而不论其名称如何"等等。如果进口方认为《UPC500》某些规定将给自己增加风险,则可利用"另有规定"这一前提,在信用证中列入相应的保护性条,比如,按《UCP500》规定,禁止转运对集装箱运输无约束力,若买方仍要求禁止转运,则可在信用证中加列"即使货装集装箱,本证严禁转运"等。
六、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我国银行原则上不开立保兑信用证,对可转让信用证也持谨慎态度。
对此,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以免开证时被动。 当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确立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后,进口方即可按贸易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填写开证申请书。
这样,进口商即成为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书是银行开具信用证的依据。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后,在法律上就与进口商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契约就是开证申请书。
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具体手续有三点: ⑴递交有关合同的副本及附件: 进口商在向银行申请开证时,要向银行递交进口合同的副本以及所需附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证、某些部门审批文件等。 ⑵填写开证申请书: 进口商根据银行规定的统一开证申请书格式,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业务部门;一份留财务部门;一份交银行。
填写开证申请书,必须按合同条款的具体规定,写明信用证的各项要求,内容要明确、完整,无词意不清的记载。 ⑶缴纳保证金: 按照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进口商向银行开立信用证,应向银行缴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其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十,一般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而定。
在我国的进口业务中,开证行根据不同企业和交易情况,要求开证申请人缴付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然后银行才开证。 进口开证中必须要注意的问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前,一定要落实进口批准手续及外汇来源。
2、开证时间的掌握应在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出运为原则。 3、开证要求"证同一致",必须以对外签订的正本合同为依据。
不能用"参阅XX号合同"为依据,也不能将有关合同附件附在信用证后,因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任何贸易合同。 4、如为远期,要明确汇票期限,价格条款必须与相应的单据要求、费用负担及表示方法相吻合。
5、由于银行是凭单付款,不管货物质量如何,也不受合同约束,所以为使货物质量符合规定,可在开证时规定要求对方提供商检证书,明确货物的规格品质,指定商检机构。 6、信用证内容明白无误,明确规定各种单据的出单人,规定各单据表述的内容。
7、合同规定的条款应转化在相应的信用证条件里,因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开证行就必须按规定付款。如信用证申请书中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应提交与之相应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此条件,而不予理采。
8、明确信用证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信用证。 9、国外通知行由开证行指定。
如果进出口商在订立合同时,坚持指定通知行,可供开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参考。 10、在信用证中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转运、不接受第三者装运单据等条款。
11、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一般不接受要求其他银行保兑的条款。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内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内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1 信用证中的各项条款必须要与合同表面完全一致。
2 检查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关系,交单期在装运期之后,一般为15天,如果没有标明,则默认为21天。装运期和交单期到不能超过有效期。
3 信用证到期地点最好在出口国。
4 检查信用证中是否有“软条款”,就是卖方无法做到、只有买方能做到或者要卖方要联合买方才能做到的条款,如要求开证人申请人签发的商检证书等,遇到这样的条款应要求卖方删去或修改。
5 若规定贸易术语为FOB或CFR时,信用证中不能要求卖方提交的单据中有保险单。只有在CIF贸易术语时卖方才负责提交保险单。
一般作信用证操作最意注意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一般信用证中软条款出现的风险层出不穷,无法一一举例;常见的倒有几类;
1. 要求出货人出货前需经指定的第三者出具验货证明(isnpection certificate signe by XXXXX),并规定验货证明的签署需经开证行确认相符;这部份的风险在于会因「验货证明签署无法确认」等理由拒付款或因此再次的确认过程中,开证行向议付行额外多收取较高的邮电费用。
2. 无追索权信用状(NON RECOURSE L/C):
当信用证中有"Without Recourse"字眼出现时,当对方拒付款时无法向其票据背书人或前手等行使索回货款的权力!简单说就拿不到货款!!
3. 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
开证行与付款行非同一方时会产生(1) 付款延迟(2) 或档暇疵认定不接受拒付的风险
4.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风险;
(1). AT SIGHT L/C 即期信用证风险较少
(2). 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其风险在买方承兑后的期间越长对卖方来说风险越高;
(a) 信用风险:因为卖方得承担买方这段期间的信用风险(**譬如买方因故结束营业)
(b) 汇率风险:在未兑现前外汇市场上的汇率波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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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纵向审核法 – “单证一致” –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 横向审核法 – “单单相符” –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有效期及有效地 – 金额及增减额度 –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 最迟装运期 – 交单期 – 各种单据份数 • 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 橡皮 计算器 草稿纸 直尺 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 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 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 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 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 审核的要点—发票 • 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 ( 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
其一是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其二是单据内容正确,包括所用文字与信用证一致。
其三是交单时间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之内。
其四是提交要及时,也不能超过运输单据签发日期后21天,即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1) 进口商品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在申请开证时不用交付全部开证金 额,只需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凭开证行授予的授信额度开证,以避免流动资 金的大量积压。
(2) 出口商品时,只要收到资信较好银行的有效信用证,就可以向他的往来 银行申请打包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货款。 在货物出运之后,只要将符合信用证条 款规定的货运单据交到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的银行,即可由该行议付单据,取 得货款,增加了收款保障,加速了资金周转。
(3) —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的,否则视为不可撤销 的信用证。 (4) 必须标明开证日期,这是信用证是否生效的基础。
(5) 开证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应能满足买卖合同的支付,信用证金额要用 大小写分别记载。 (6) 受益人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取款,超过这一期限,开证行就不再负付 款责任。
(7) 信用证中一般列明需要的单据,分别说明单据的名称、份数和具体要求。 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单据主要是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此外,进口商还 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供产地证、品质证书等单据。 (8) —般情况下,信用证中关于运输的项目有装货港、卸货港或目的地、装 运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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