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决策风险
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每个项目都存在特定的行业,投资者对项目所处行业、行业周期、市场环境不了解,会造成行业定位风险。对项目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了解不全,对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靶向不准,会造成投资类型选择的风险。拿房地产行业投资来说,当经济从低谷到复苏的拐点,建筑施工、水泥等企业会最先受益,股价上涨也会提前启动。但是房地产属于周期性强的行业,一旦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状态,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压力便会倍增,这时投资者就应该考虑转向了。
另外,投资决策前,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比如投资意向书、尽职调查、财务和法律审计等,投资程序不完善,尽职调查不全面,程序遗漏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的风险。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主要是指被投资企业的业务经营风险。发生风险的原因可能是项目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变化,比如经济衰退。可能是经营决策不对,比如盲目扩张、过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业管理者的能力不够,或管理团队不稳定等。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易导致业绩下滑、停工、破产等不利情况,从而影响股权投资通过上市、股权转让、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完成投资资金的退出,导致股权投资没有收益甚至出现本金损失的情况。最严重的甚至可能导致本金完全损失。
曾经火极一时的“真功夫”餐饮品牌,就是因为原董事长蔡达标冒然实行去“家族化”内部管理改革,引发了一场内部矛盾后,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几乎全部退出。矛盾的最后,蔡达标因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刑14年,近50%的股权被司法拍卖。
三、资本市场风险
某些行业、某种投资方式等的具体政策规定的突然改变,即资本市场的变化,很可能会增加投资人意想不到的风险。这里的资本市场风险主要指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带来的风险,政策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产生波动,风险随即产生。这种风险是任何投资项目都无法回避的系统风险,因为如利率调整的宏观政策的变化对体系内的每个企业都有影响,只是不同行业受影响的程度不同而已。
此外,股权投资较容易出现市场操纵或内幕交易现象,这类现象破坏了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而会造成一些投资者的损失。而目前公安机关对这些行为的监管仍非常困难。4月29日,被称为“投资天才”的私募大佬徐翔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被逮捕,有消息称他的刑期或为20年。可以这么说,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是目前证券市场最大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上。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保证金安全和保证收益率等条款往往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投资风险之一。而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法律对科技型企业具有特殊意义。如果选择的项目核心是技术,则应该注意该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如果目标企业拥有或使用的商标专利和其它知识产权持有情况异常,将会影响资本的进入,甚至会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对于创业公司来说,创业者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问题、原单位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以及遵守同业竞争禁止的约定等,都有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
另外,法律风险还表现在目标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同风险、不规范经营风险、员工意外伤害风险、规章制度不健全、公司印章管理不严等的问题上。
五、执行风险
执行风险的影响因素主要表现在时间上。对于股权投资来说,投资的周期一般较长,股权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并非所有的股权投资都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以上市套现退出作出良好的结局,更多的投资项目可能由于种种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东内部转让等。因此,退出机制的不完善,会使股权投资资金风险变大,因为不确定因素很多。
执行风险还体现在投资过程的操作上。投资过程比较复杂,涉及工商登记、税务、外汇管理、部委批文,以及IPO的准备工作所处的阶段等。执行的过程越复杂,越会需要更长的时间,从而影响到投资的时间成本和回报率。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股权投资通常具有投资大、投资期限长、风险大以及能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益等特点。
股权投资的利润空间相当广阔,一是企业的分红,二是一旦企业上市则会有更为丰厚的回报。同时还可享受企业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优惠措施。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规定,企业在—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交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苦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而企业在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在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入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人中减除上述股权性质的所得。
如此以来,如果一家按照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子公司在母公司对其投资以后的若干年度内连续盈利,但一直未派发红利,则母公司对其的长期投资账面价值仍为原始投资额,母公司无相关的投资收益入账,也不需计缴所得税。 如现在转让出售该子公司的股权,定价参考子公司净资产价值,则转让时一次性实现的投资收益将包括该子公司以前年度实现利润未分配的部分,而母公司需按照该投资收益计提所得税。
反之,如该子公司每年进行利润分配,则母公司每年都会反映投资收益,但每年该股息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算的,如两公司税率相等或母公司税率低于子公司税率,则不需要对此计缴股息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如定价原则同上,则转让价格将低于前者,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也将低于前者,母公司则只需按照较低的转让收益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将大大降低。 所以由此可以考虑,如该转让方要降低所得税税负,其可要求该子公司在其股份转让前形成与进行利润分配有关的股东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并分派红利(控股时非常可行,虽未控股但有能力要求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比比皆是,而且对实现利润进行分配的提议完全合理,该要求实际上等于股权转让价款进行了分割和剥离。
),该公司在此分红款所产生的收益届股息收益,该收益应计算的所得税是按照母子公司税率差计提的;而分派红利后的转让价(除权价)肯定低于分配前定价,所以在股权转让事项上产生的投资收益应计提的所得税也将低于除权前定价的应计税金。
缺陷一,时间点的问题
如果是自然人持有股权/期权,当你变现的瞬间,纳税义务就生成,时间点是非常快就发生了。
缺陷二,项目间冲抵的问题
自然人获得股权,去做投资的时候,不同项目之间的投资收益与亏损是没有办法进行冲抵的。比如一个高管持有两家公司的股权,一家进行变现的时候获得收益,另外一家产生损失,在产生税收申报的时候按照盈利这家进行交税。
缺陷三,跨期冲抵的问题
都涉及一些跨期问题,一部分可能是今年变现,一部分可能是明年变现,自然人的话,收益和亏损也是不能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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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必须是股东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国公司(即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2. 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这里应特别关注上述第(四)项“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规定。股权出资的最终法律效果就是股权权属发生变更,因此,投资者如欲以股权出资必须遵守股权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免出现股权出资不能的后果。
二、被投资公司主体必须适合股权出资并非适用投资设立所有的企业,仅适用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换句话说,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也是《公司法》第二七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
这表明,全部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本的30%。四、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更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投资人因同一出资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股权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直接投资于其他单位,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
作为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如何参与股权投资呢?以下几点或者可以作为参考。 1、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为。
由于股权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特性,所以理性的投资策略是将股权投资作为投资配置的一部分,而不应该将全部的资金都集中于股权投资。 2、考虑股权投资的期限,避免期限错配。
股权投资的期限通常超过一年,大多的股权投资期限为1?3年,有些甚至长达10年。 个人投资者必须了解所参与股权投资的投资期限,所投入的资金需与之相匹配。
否则,用短期的资金去参与中长期的股权投资,必然会出现流动性的问题。 3、自有资金投入的原则。
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的特点决定了普通的个人投资者应该坚持以自有资金参与的原则。 若采取融资投资,虽然会产生收益的杠杆效应,但是也同样会导致风险的叠加。
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自己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参与股权投资,应该是最佳的选择。
一、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适格 1. 股权必须是股东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国公司(即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2. 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这里应特别关注上述第(四)项“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规定。股权出资的最终法律效果就是股权权属发生变更,因此,投资者如欲以股权出资必须遵守股权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免出现股权出资不能的后果。
二、被投资公司主体必须适格 股权出资并非适用投资设立所有的企业,仅适用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换句话说,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也是《公司法》第二七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
这表明,全部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本的30%。 四、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更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投资人因同一出资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五、股权出资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也必须履行上述程序。 六、股权出资的缴纳办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二)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首先,要注意被投资公司的治理结构。
其次,要注意控制投资的成本。即使是优质公司,假如投资者买入股权价格过高,也还是会导致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回报率下降,仍算不得是一笔好的投资。
因此,投资股权时一定要计算好按公司正常盈利水平收回投资成本的时间。 比如需注意gp的出资比例、收益分成、管理费、收益钩回等问题。
另外,注意借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能力帮助评估。对于投资份额很小,可根据被评估企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上的净资产数额,再根据投资方应占的份额确定评估值。
还有,要注意在投资股权的时候要设计好多种退出机制。 在股权退出方面最主要的最理想的方式当然是ipo。
但是企业上市的愿望,有时候上市未必能够如愿,股权投资公司本身还要设计一些其它的退出渠道,比如说股权的卖出机制、股权的转让机制,这些机制在目前随着中国法律环境的完善,比如随着《公司法》、《创业投资基金法》不断的完善,通过股权投资,通过资本市场,通过中小板市场和将要推出的创业板市场实现一个合理的嫁接。 退出的渠道不要仅仅盯着ipo这一条,要多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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