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
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电信业,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扩展资料电信业试点纳税人申报自2014年6月1日(所属期)起,电信行业的试点纳税人应按《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各分支机构提供电信业服务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视作汇总申报的总机构,其他各分支机构为预缴单位,预缴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预缴基数包括分支机构实际取得的电信服务收入,以及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全部价款。有关预征率另行明确。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分支机构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统一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税率。
1。
有助于提高电信企业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提升企业整体形象电信企业纳税意识增强与进行税务筹划具有共同的要求,即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不违反税法规定;另外,依法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证表和正确进行会计处理是电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也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要求。 2。
有助于提高电信企业的会计管理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是成功进行税务筹划的条件。企业为进行税务筹划就需要招募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创造这些条件的过程,也正是电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
3。 有助于优化电信企业资本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电信企业根据税法中税基与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的各项优惠、鼓励政策,进行财务管理和其他经营决策,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上了优化资本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两家联通[2]“手机租赁”业务的会计政策及其对比 两家联通2002年报均阐述了CDMA用户获取的会计处理政策,现以H股联通的阐述为例: 为发展CDMA业务及发展用户,联通推出了若干促销活动。
合约用户在指定的合同期内只需按合同期产生最低指定消费金额,便不需支付额外成本而获得CDMA手机以供使用。 若用户最终达到了合同要求,便不需偿还手机剩余成本。
为保证合同履行,合同要求用户需: (一)预存一定金额的不能退还的话费或交纳押金; (二)在指定银行存入限制性的存款; (三)提供担保人。 两家联通认为手机成本实质上是为发展新CDMA合约用户而发生的获取成本,此成本在可回收的程度内递延。
当期摊销金额记录于“销售费用”科目。2002年终尚未推销的递延用户获取成本账面净值约人民币59。
83亿元,合同期在1年以上的记录于“其它资产”项目下(A股联通记录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下);合同期在1年以内的记录于“预付账款及其它流动资产”项目下(A股联通记录于“待摊费用”下)。 两家联通“手机租赁”业务的各项余额完全相同[3],但对此业务的解释却有较大差异。
(一)H股联通未说明是手机“租赁”,只说“在指定合同期,只需按合同期产生最低的指定消费金额,便不需额外成本而获得CDMA移动电话手机以供使用”;而A股联通则明确:“本公司向该等……出租手机以供其使用”。 “租”字是影响“手机租赁”业务会计政策的关键词,H股联通对此不如A股联通清楚。
(二)在02年报会计政策部分,H股联通明确了“若合约用户最终能够达到合同最低消费额,不需偿还已提供其使用的CDMA手机剩余成本”。A股联通却没有说明合同结束后手机余值及所有权的归属,而这是租赁与销售、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赁区别的关键所在。
(三)A股联通明确了合同是“促销合同”,而H股联通虽然也有“促销活动下的安排”等语,但未明确是促销合同,而这是区分广告促销与租赁行为的关键。 (四)A股联通明确了此会计政策的制订参考了其它电信运营商的做法,结合了本公司所拥有的独特的因素与环境等,说明较为详细。
这些都是对会计政策的关键解释,H股联通却极为简略。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
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二、集团业务流程再造 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
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三、供应商的调整 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
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
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四、业务性质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混业经营独立核算 “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税率项目需要分开核算,否则会统一适用高税率,因此,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六、延迟纳税技巧 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缴纳税款,无异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企业可以通过筹划服务合同等方式推迟纳税义务的产生,但是前提是要合法,符合以下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此外,对于企业购进诸如大额固定资产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80天内的认证期选择恰当的认证时点,因为按照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认证的次月申报纳税,如果企业当期没有充分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无法及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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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拓展市场、留住老用户、发展新用户或鼓励入网和推广使用新业务,每年上述企业都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如赠送用户一定时长、流量或使用费额度的业务,赠送SIM卡、手机和有价物品等实物业务。对于此类性质的促销支出,应作为哪一种性质的费用支出?沙龙上出现了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信运营商无论为何种目的支付的款项,均是在手机用户购买话费服务时或享用了通话的权利后,企业所给予的一种无偿赠与,属于买一赠一的性质,是与企业经营活动密不可分的业务支出,是一种商业折扣。只不过这种商业折扣并没有直接体现在话费的价格上,而是一种实物的赠送,是一种实物折扣,应该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可以在税前全额抵减营业收入。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企业为了开拓市场,提高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的份额采取的上述两种促销活动均是企业的无偿赠送支出,它不符合商业折扣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扣除的概念,其实质应属于购进礼品无偿赠予用户,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列支,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如果将企业赠送礼品的支出算作折扣的话,将会侵蚀国家税基。
法理分析 笔者认为,要想搞清楚上述哪一种观点正确,首先要弄清楚商业折扣和买一赠一的概念及区别。按照《会计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释,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而买一赠一是指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赠品的销售收入。因此,从本质上讲,折扣是商品销售价格的净扣除,买一赠一则是低价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其中的赠品实质上并不是无偿的。
那么,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三大运营商特有的促销活动支出究竟属于商业折扣还是买一赠一呢?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所列举的收入分类,电信运营商提供电信业务所取得的通话、漫游、语音增值等业务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既然是劳务收入,那么它与商品销售收入有着本质的区别,既不是实物折扣,也不是买一赠一。电信企业特有的促销支出不管表现为存话费时送的实物,还是按照用户年终积分回馈的实物,都没有从用户的话费收入中直接扣除,本质上属于为维护客户关系而赠送给用户的礼品。新《
企业所得税法
》的立法精神也明确了这一点。因此,三大运营商为开展促销活动而产生的支出,属于一种具有业务招待性质的业务支出。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的精神,
涉税业务的经济性质是判定如何对其进行税务处理的核心因素。无论给用户送加油卡还是手机,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自制的资产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外购的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然后,将向用户赠送礼品的支出在企业业务招待费科目列支,按发生额的60%据实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用于宣传推广目的随机给予不确定客户和带有宣传字样赠品支出,则应在企业广告宣传费中列支。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上述促销活动无可厚非。无论是电信业,还是金融保险、商业零售、生产制造、建筑安装等不同行业,每年都会发生数额不菲的赠送支出。尽管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但若以行业特殊性为由,在对待折扣这个问题上采用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不仅税法的严肃性将打折扣,整个市场经济的公平、良序发展也会受到严重干扰。
无所谓逆销顺销,都是母子公司相互之间的销售。
内部抵销分录如下:
统计出内部销售金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 (=总内销金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再统计出内部销售购买方取得存货后尚未销售到外部去的金额和相应存货内销毛利率,用该存货金额*内部销售毛利率=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损益,抵减存货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未实现销售损益)
贷:存货
利润表中,收入扣减了总内销金额,成本扣减了(总内销金额-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存货扣减了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
总的利润表中扣减了“收入-成本=总内销金额-(总内销金额-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的金额
也就是说,未实现的内部销售损益已在合并利润中扣减,并扣减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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