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解该注意:
1、审查代理人有无进行调解的明确授权。授权委托手续中授权范围没写明“进行调解”的,如进行调解须当事人补充授权或调解后当事人明确追认授权。同时,由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因此调解书必须送达给有权接收的代理人或当事人本人签收。此司法程序虽属常识,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以上述两种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申诉的调解案件占一定比例。
2、关于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我国民诉法第90条规定了几种情形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该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推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我们认为,无论是依据民诉法第90条还是最高法院上述规定第13条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当事人事后反悔挑剔法院办案程序违法,此类调解应有几方面问题需向当事人明示并记入笔录备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如同意,“该协议经合议庭评议审查确认,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不制作调解书,如你方要求制作,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只需送交给你们。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三是“如义务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持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如借款次数多,数额巨大,而出借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么法官则有理由怀疑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如前述制造假债权债务达成调解欲参与执行分配的假案,再审就通过对包括债权人经济状况、“借款”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态度等多因素判断审理认定的。为了避免错误调解案的发生,还可以进行必要的相关调查。
4、审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内容是否利益失衡。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极力维护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属常态。如果轻易处分,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使协议内容利益明显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装修完毕的房屋抵顶所欠装修费,有的债务人主动提出给巨额利息等,法官则不能轻易确认这样的调解协议。
5、审查当事人对相关权益、财产有无处分权。只有权利人才能处分自身的财产权益,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确规定外,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当然无效。如某租赁纠纷案,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职,只是该决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职的法定代表人则与原告达成了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程序实体皆不当而提起再审。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额债务,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该债务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产抵债,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而非债务人,此处分当然无效,该案因公司提出异议而再审。综上,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官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等审查都是必须的。审查需要具备几个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调解处理体现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调解其内容当事人自主处分,法官可不予过多干预的心理。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性审查,既是法官的职权,也是法官的法定义务。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调解,尤其是案件较复杂,证据较多,争议大,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的案件判决畏难心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而且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法律均规定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上进行。对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驾驭法庭审理,根据证据规则,自身丰富的自然、社会、常识知识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也当然能体现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
一、善于做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调解矛盾纠纷既要坚持依法调解,又要贯彻以德感化。
道德教化具有弃恶扬善的无形力量。很多情况下,道德伦理教育更容易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意见,可以减少其抵触心理,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在婚姻家庭与遗产纠纷中表现尤为明显,因为感情因素在这类纠纷中起着相对决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为以及道德调整的广泛性,决定了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重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我们知道,民事行为的特点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人们都可以为之,都是合法的行为,因此,民事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知道,法律,只是调整人们最基本的行为规范,绝大部分的民事行为都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款来规范;我们也知道,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行为,而且调整人们的思想意识,几乎无所不包。
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我们既要重视依法调解,更要重视依靠道德规范,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观念去规劝、疏导、教育、挽救。二、善于动员多种力量参与协助调解人们生活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之中,受到周围各种力量的影响,许多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并不是一个人所能办到的。
因此,调解员要善于调动影响纠纷和当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当事人的亲友和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帮助。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善于利用熟悉当事人情况的亲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参与调解。
因为这些 人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动态,一般能够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与当事人谈话投机,他们的意见往往得到重视,易于被接受。尤其是对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的纠纷,家人、朋友和长者参与调解,及时进行疏导、劝说,一般是能够促使双方相互谅解,消除隔阂,解决纠纷。
在调解涉及宗族群体的纠纷时,更应注意动员辈分大声望高的人协助。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性质多样化和内容的复杂化,决定了调解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建立“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会共同参与,相互配合,联合调解。
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对于重大疑难的纠纷,应主动取得牵涉到的当事人的单位、行业协会和当事人居住的基层组织的支持;对于一些比较难解决、有现实危险的纠纷,应主动与公安政法部门联系。三、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角色我国的调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调解、仲裁调解、律师(法律工作者)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等。
在这里,我们只是探讨调解绝大多数纠纷的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角色。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联系方面来看,一是调解的目的相同,都是为了帮助纠纷当事人排难解纷;二是调解的依据相同,都是以国家的法律为明断是非的标准;三是调解的原则相同,都是以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四是调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说服教育为主,劝导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它们的区别是:一是调解的性质不同。
行政调解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调解,而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一种形式;二是调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调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员主持,而人民调解则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主持;三是调解的管辖范围不同。
行政调解所管辖的是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特定经济民事纠纷,而人民调解管辖的是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民间纠纷;四是调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而人民调解则没有这样的规定;五是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有的行政调解协议既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行政调解协议不同的是,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六是不履行协议的后果不同。
有的行政调解协议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一方如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自行强制执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当事人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即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协议条款的诉讼。由于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具有不同的性质,而调解人员有时会出现身份的重叠,例如,司法助理员同时又是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因此,在调解矛盾纠纷时,要善于根据具体情况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应当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调解员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
在人民调解时,调解员是“红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都可以为之;而在行政调解时,调解员是执法者,是“裁判员”,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调解员都不得为之。因此,在调解中,要根据角色的不同,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四、善于做到换位思考换位思考的方法运用,会让当事人感到调解员考虑问题全面,处事公正,是从他们的利益出发,从而消除对调解员的抗拒心理,听取调解员的合理建议,便于调解的顺利进行。坟。
一般民事纠纷,现在都进行调解。
不仅起诉前调解,起诉后开庭前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即使到执行阶段,也能进行执行和解。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简单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
诉讼中间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法院依法确认,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1、诉前调解。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5、社会化调解。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庭后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庭审结束后,判决下发前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事诉讼法院庭前调解注意事项有: 1。
庭前调解的适用 法院庭前调解的适用条件有二:其一,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其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调解。 2、法院调解的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调解时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法院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1) 当事人是否自愿参加法院庭前调解。 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法院调解无论是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第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2)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应当在事实已经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基本明了的基础上进行。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必须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法院调解在程序上要遵循法律程序,形成的调解协议不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原则。
该项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活动,程序上要合法。 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或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不应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未成的,不应久调不决,而应及时判决,等等。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内容应当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的规定,调解应当是当事人自愿且应当合法。
调解的合法是在调解的进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在调解协议内容上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调解协议的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而不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符合法律。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 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 制作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应当重视民事调解书的签署,注意可能存在的法 律风险。从前述规定来看,调解协议一旦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体现出来,就应 当具有可强制执行力了。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诚实信用原则下达成的 民事调解协议,以其自觉履行为案结事了,显现了自愿原则下的社会和 谐。
但是,少数不讲诚信的债务人,以虚假承诺骗取债权人作妥协性让 与,一旦达成调解协议,或部分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造成协议合法可以 履行的假象;或利用分期偿还的远期协议作延缓时间行逃债之目的。 另 外,从民事调解案件的再审事由来看,没有兼顾执行力原则的调解书,只 要符合自愿与合法原则,就不能上诉,也不能进人再审程序,其救济途径 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在达成、签订民事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权衡利弊,注意民 事调解书中相应权利义务条款的约定。
用心&释法 庭审前,用心地了解案情,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是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的基础环节。
对案件的调解,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需要法官将当事人的具体事实与抽象的法律规定联系起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当事人诠释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当事人明白其诉讼请求或其答辩意见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以及法律不能支持其请求的原因,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解决的方式,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 每收到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首先我会仔细地阅卷,对案件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当案件当事人在庭审前打电话或前来询问案件情况时,我会特别注意通过交谈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及其对案件的态度,进而判断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能性,在确认案件有调解可能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便开始展开庭前调解工作。
用巧&明理 在调解过程中,灵活掌握多种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通过对不同案件的调解和不同当事人的接触,积累一些典型的案例和调解技巧,并将其灵活运用到不同的案件中。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如果过错方要求离婚,而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一般不准予离婚。 我会在庭审中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指出过错方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过错方积极改正;对于无过错方起诉过错方离婚,而过错方不同意离婚,并积极承认错误,保证悔过的,我会在要求过错方写出保证书的情形下,劝导原告从家庭、孩子的角度考虑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从而促使离婚案件调解和好。
用情&弘徳 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用真情感动当事人,是调解工作走向成功的有效途径。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练准确,从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判断其情感变化,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将真情融入到调解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感动当事人,接受法官的调解。
一、冷却降温法。
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方法和策略,以防事态扩大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心平气和后,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这类矛盾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气头之上谁劝也不听,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
如果调解人员不明真相,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化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二、情理交融法。
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纠纷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祟,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
我们应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
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三、扶正去邪法。 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不合理要求,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 四、逆向求助法。
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此类纠纷特点: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五、案例引导法。 指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六、亲友疏导法。 指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达到成功调解。
此类纠纷的特点:纠纷当事人重哥们义气,性格直爽,为人正直,直接讲法律和做思想工作很难奏效。 七、亲情解怨法。
指在纠纷的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此方法多用于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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