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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1.1 中央银行
1.1.2 监管机构
1.1.3 自律组织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1.2.1 政策性银行
1.2.2 大型商业银行
1.2.3 中小商业银行
1.2.4 农村金融机构
1.2.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6 外资银行
1.2.7 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2章 银行经营环境
2.1 经济环境
2.1.1 宏观经济运行
2.1.2 经济结构
2.1.3 经济全球化
2.2 金融环境
2.2.1 金融市场
2.2.2 金融工具
2.2.3 货币政策
第3章 银行主要业务
3.1 负债业务
3.1.1 存款业务
3.1.2 借款业务
3.2 资产业务
3.2.1 贷款业务
3.2.2 债券投资业务
3.2.3 现金资产业务
3.3 中间业务
3.3.1 交易业务
3.3.2 清算业务
3.3.3 支付结算业务
3.3.4 银行卡业务
3.3.5 代理业务
3.3.6 托管业务
3.3.7 担保业务
3.3.8 承诺业务
3.3.9 理财业务
……
第2篇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3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1。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七种表现形式:内部欺诈,外部欺诈,聘用员工做法和工作场所安全性有问题,客户、产品及业务做法有问题,实物资产损坏,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执行、交割及流程管理不完善。 2。
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价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3。
风险识别的方法:风险专家调查列举法,资产财务状况分析法,情景分析法,分解分析法,失误树分析法。风险对冲和风险补偿属于风险控制的措施。
4。监管资本是监管当局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经济资本: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倒闭的最后防线,也称为风险资本。已渐成为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的重要参考基准。
会计资本应当不小于体现实际风险水平的经济资本。 5。
《新资本协议》新增:(1)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具体指: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2)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新增了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已经包括:将资本充足率作为保证稳健经营、安全运行的核心指标、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 6。 《新资本协议》要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7。 扁平化组织的优势:行政管理层次少,冗余人员少,经营管理幅度(每一个人直接管理的下属人数多少)较大,内部信息传递快 8。
我国在资本监管方面改进:重新定义资本范围,明确资本限额与限制;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可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详细规定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检查和信息披露制度 9。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是对整个银行内各个层次的业务单位、各个种类风险的通盘管理 10。
现代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中,风险管理作为自上而下的过程,都是由代表资本的董事会推动并承担最终责任 11。 会计是企业的价值管理活动,是指按照会计规范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财务信息,并利用财务信息对融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12。
金融创新的内容包括: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和金融产品六个方面。 13。
金融创新最终体现为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以及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不是风险的完全规避。 14。
现金流量表反映的一定时期经营、投资和筹资产生的现金流量,及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净变动额,而不是利润。 15。
《人行法修正案》修订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开始行使反洗钱的职能不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人行保留部分监管职责,即直接检查监督权原本就有,并非开始行使 16。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可以实行接管。
17。撤销是指“终止法人资格”。
18。行政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
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采取其他行政处罚措施,都是对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19。 刑事责任是对触犯《刑法》的行为给予的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之一 20。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及其他。 刑事制裁: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1。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人的账户 22。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申请司法机关冻结 23。
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金融机构承担责任。 24。
人行设立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职责:接收并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向人行报告分析结果;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经人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其他 25。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是人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1篇 银行知识与业务
第1章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1 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2 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2章 银行经营环境
2.1 经济环境
2.2 金融环境
第3章 银行主要业务
3.1 负债业务
3.2 资产业务
3.3 中间业务
第4章 银行管理
4.1 风险管理
4.2 公司治理
4.3 内部控制
4.4 资本管理
4.5 合规管理
4.6 金融创新
第2篇 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第5章 银行业监管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5.1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5.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5.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5.4 反洗钱法律制度
第6章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6.1 存款业务法律规定
6.2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6.3&6.4 银行业务禁止与限制
第7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7.1 民事权利主体
7.2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7.3 担保法律制度
7.4 公司法律制度
7.5 破产法律制度
7.6 票据法律制度
7.7 合同法律制度
第8章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8.1 金融犯罪概述
8.2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3 金融诈骗罪
8.4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第3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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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组失败的,银监机构可以决定终止重组,而由法院宣告破产 2。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之一 3。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4。 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贷款人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或称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难以按期归还贷款时,可以中止(暂时停止)交付约定款项,并要求借款人提供适当担保。
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有区别的,不能等同。 6。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其中,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7。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8。以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以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第206 页) 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因合法拥有票据而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0。 保证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即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债务。
11。 假币能够出售说明其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认为是货币。
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必认定犯罪金额,都构成伪造货币罪 12。 伪造货币罪的行为人一般有牟利目的,但并不以此为本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13。
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是金融犯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14。职业操守的宗旨:规范职业行为,提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健康发展 15。
“守法合规”是指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专业胜任”是指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勤勉尽职”是指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指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诚实信用”是指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 16。
“公平竞争”要求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 17。
“熟知业务”要求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18。
“风险提示”原则要求向客户充分提示产品的风险, 19。 “信息披露”原则要求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介绍产品时不应用专业性很强的语言描述产品,使客户无法准确判断产品的特性,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进行合约以外的承诺也是不妥的 20。
“团结合作”要求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该同事尚未离职,仍是团队中的一员,因此应当相互信任与合作,根据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离职后不能将研究成果带到新机构,否则可能泄露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 21。
“互相监督”要求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不应当帮助同事隐瞒违法行为,或者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违规行为首先应当及时提示、制止,不能制止的,要及时进行报告, 22。
“争议处理”原则要求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23。
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2、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大事记 时间事件 2003年4月成立 2003年12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6年10月31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案,并自2007年1月日起施行。 (2)监管范围 第二条规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经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也适用本法规定。 (3)监管职责: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4、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5、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6、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8、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9、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1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11、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1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1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14、对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促成机构重组;15、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16、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17、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4)监管理念: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5)监管目标(4个) 一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三是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四是努力减少金融犯罪。 (6)监管标准(6条) 一是能够促进金融的稳定,同时又促进金融的创新; 二是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能力; 三是对各类监管权限做到科学合理,监管者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四是为金融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创造环境和条件,并且维护这种有序的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五是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两方面都应当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六是高效、节约地使用一切监管资源,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7)监管措施(5个) 一是市场准入(包括机构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二是非现场监管; 三是现场检查; 四是监管谈话; 五是信息披露监管。 (8)背景知识——“一行三会” 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
短期国债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通常是由财政部发行。 2。
同业拆借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互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同业回购是金融机构间类似于以债券作质押的短期贷款。
3。国债风险低、流动性高、收益率相对较低,是银行最安全和最具流动性的中长期投资品种。
中央银行票据属短期资金交易品种,国债属国家信用,在同一国家的各种债券中信用等级最高,因此企业债和金融债的风险一般高于国债, 4。汇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外币为标准来计算应付出多少单位的本币。
间接标价法是以一定单位的本币为标准,来计算应收若干单位的外币,直接标价法下,汇率升高表示购买一定单位外币需要付出更多本国货币,即本国货币贬值;间接标价法下,汇率升高表示本国货币升值。 5。
票据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交易及其延伸业务。票据发行业务包括签发、承兑等票据一级市场业务,票据交易业务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票据二级市场业务,票据延伸业务包括票据咨询、鉴证、保管 6。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7。
旅行支票可兑换现金,。
一、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1)大事记 时间 事件 1948年 成立 1995年3月18日 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地位。
2003年12月27日 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05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成立(主要职责:P4) (2)职能演变过程 时间 职能 1948—1984年 同时承担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及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的职能 自1984。
01。01起 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2003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银监会行使。
(3)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4、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5、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6、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7、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8、监督管理黄金市场;9、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10、经理国库;11、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2、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3、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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