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
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企业取得安置残疾人的增值税退税款,并不是直接减征而是抵减税额的规定。 (1)年初收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定的当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限额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 贷:递延收益 (2)每期计提当期应交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与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根据《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号)规定,纳税人根据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录用残疾人的,必须缴纳工资总额的1。6%作为残疾人保障金。
2、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相当于员工总数1。6%的残疾人就业。
即录用一个残疾人的支出可以抵掉62。5个健康人的工资总额的残疾人保障金。
(1÷1。6%=62。
5) 3、06年度上海市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月(05年是230元/月)如果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是1500元/人,则如果缴纳残疾人保证金: 1500元*62。5人*12月*1。
6%=18000元 上述支出即作为不录用残疾人必须缴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如果公司录用一个外地的残疾人(只要提供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即可),则: (300元+187。
5元综保)*12月=5850元 18000-5850=12150元,即如果录用一个外地残疾人,每年可以节省12150元。 4、相应可以计算出录用本地残疾人交镇保、城保的支出及节约的成本。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2005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征收比例-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2005年度)。
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社会保险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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