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学习报告 建议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来核算比较好。
首先,这是政府部门返还回来的款项;其次,这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的返还款。 1、收到补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每期确认政府补助收益: 确认金额=返还款/资产使用期 借:递延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对于所得税方面,按税法规定应该一次性计算所得税的,但是财会制度要求按受益期来确认总体的补助。
即财税差异在于会计操作是分期确认收入,税法要求一次性确认收入。不过这个可以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才做调整。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对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奖励款,税务机关的认定与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税务部门认为是返还业务,应直接冲减土地成本,而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2006)》(财会〔2006〕3号)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比如在2010年度以来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根据发放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手册》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扩展资料:
一、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二、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三、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出让金
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的处理请依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该土地返还款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政府给予企业的土地返还款,如不符合上述不征税收入有关规定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冲减土地成本。
为避免歧义,请携带具体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详细咨询。
土地使用权作无形资产入帐,入帐价值=818万+327200
返还的690万作为递延收益,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摊入营业外收入
借:无形资产8180000+327200
贷:银行存款8180000+327200
借:银行存款6900000
贷:递延收益6900000
摊销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按照直接线分摊)
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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