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中对创业问题的改革要求如下:
一、报告中指出,要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当前,党和国家把促进就业摆在突出的位置上,如何实现就业和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是我们国家,社会以及个人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创业带动就业 提高创业能力
二、报告中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
三、报告中提到,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条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党的眼光是睿智的。党不仅重视创造就业和创造创业的机会,同时也非常的重视保障就业和创业者的权利,只有完善和保障就业者的利益才能够实现更好的就业,只有完善和保障创业者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创业现象花开大地一片红的情景,而就业和创业又是紧密相连的,就业形式好了证明就业机会多了,就业机会多了证明创业的多了,创业的多了就能够提供更多的工作岗位。
四、全党都要关注青年、关心青年、关爱青年,倾听青年心声,鼓励青年成长,支持青年创业。关心青年就是关心民族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支持青年创业就是支持国家的发展,人民的幸福。
五、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只有创业才有发展。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从大的政策来看,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2010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十意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
201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完善金融支持 发展创业投资:报告再次提出,要改革完善金融支持机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鼓励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支持发展创业投资。
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降低贷款成本,精准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加大对中小银行定向降准力度,释放的资金全部用于民营和小微企业贷款。
明显减税降费: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
强化普惠性支持,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等税收优惠政策。
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地可降至16%。稳定现行征缴方式,各地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今年务必使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既要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养老金合理增长并按时足额发放。
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创新创业: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空间,加强全方位服务,发挥双创示范基地带动作用。
赋予科技人才团队更大决策权:要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
大力支持基础研究 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力度,强化原始创新,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机制。扩大国际创新合作。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
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包容审慎对待共享经济
报告要求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
加快推进“互联网+”
加快在各行业各领域推进“互联网+”。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开展城市千兆宽带入户示范,改造提升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推动移动网络基站扩容升级,让用户切实感受到网速更快更稳定。
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拓展“智能+”,为制造业转型升级赋能。
改革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
要优化归国留学人员和外籍人才服务,把面向市场需求和弘扬人文精神结合起来,善聚善用各类人才,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1.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 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技术创新能力。
加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企业购置的设备已征税款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在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及设备更新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企业所得税和企业财务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制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
对购买先进科学研究仪器和设备给予必要税收扶持政策。加大对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机构的外汇和融资支持力度,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和优质服务。
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支持创办各种性质的中小企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活力。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对加快创新成果转化给予政策扶持。
制定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完善和调整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制定鼓励自主创新、限制盲目重复引进的政策。 通过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和重点,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采取积极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把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作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
通过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实施,消化吸收一批先进技术,攻克一批事关国家战略利益的关键技术,研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装备和关键产品。 3.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鼓励和保护自主创新。
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制。对国内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政府实施首购政策。
对企业采购国产高新技术设备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采购,支持形成技术标准。
4.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 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权利人利益,不仅是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自主创新的需要,也是树立国际信用、开展国际合作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同时,要建立对企业并购、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而对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不正当的限制,阻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我国科技创新水平。强化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要求,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产生一批对经济、社会和科技等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创造。组织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目标。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要加强对重要技术标准制定的指导协调,并优先采用。
推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促使标准制定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保证标准的先进性和效能性。引导产、学、研各方面共同推进国家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优先采用。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
5.实施促进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 建立和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起草和制定促进创业风险投资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建立加速科技产业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高科技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努力为高科技中小企业在海外上市创造便利条件。
为高科技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跨境资金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外汇政策环境。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展对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逐步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探索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资金投入为主的方式,采取积极措施,促进更多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市场。
建立全国性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行业自律组织。鼓励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建立健全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制度和其他信用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条件。
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政府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参与科技开发。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鼓励保险公司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
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和加快我省爬坡过坎、攻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创业创新、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营造积极有利的税收环境,现提出以下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倾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九)科研人员个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 (十)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一)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环境 (十二)清理行政审批。
取消行政审批16项,保留的98项行政审批事项除少部分由审批类改为核准类外,绝大多数改为备案类,全部向社会公告,制作权力流程图,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下放审批权限。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外,把税收减免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并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
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科技创新越来越成为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基础和标志,越来越决定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发展进程。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
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关键是要依靠科技创新转换发展动力。”这一重要论述,是顺应世界科技发展大势、面向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所做出的重大判断,是我们党对科技创新作用的新认识,对于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重大作用,更好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中国的国家战略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创业创新的风潮。
据不完全统计,从2013年5月至今中央层面已经出台至少22份相关文件促进创业创新。目前这些文件正在转化为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创业创新起作用。
相信有心加入“双创”大军的你,一定对这些文件的内容抱有好奇,本网编辑特意整理了一番,找出其中几个文件,分享予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主要内容:简化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手续,为创业者提供优惠的服务和财政补贴以及要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等新型孵化器,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日 主要内容: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3日 主要内容: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践,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6月16日 主要内容: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6月26日 主要内容: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
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其它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4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 5、《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 6、《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8、《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 9、《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4〕233号) 10、《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 11、《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 12、《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 13、《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 14、《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4〕57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 〔2015〕47号)16、《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号)满意请采纳。
《意见》明确,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要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
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要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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