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土地估价活动。具体经营范围,应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核定。
2。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已批准设立的土地估价事务所、地说咨询服务中心等从事土地价格评估的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而尚未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已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尚未进行营业登记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
3。本通知下达前已核准登记的,不再进行重新登记或重新核定经营范围。
尚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登记,但最迟不得超过1995年5月1日。逾期不登记而承接土地估价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在省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到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5。
依法登记和备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土地估价业务时,按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可由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的人员到土地所在的土地管理部门,查阅有关资料。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向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和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资料。
土地估价现场勘察 详细内容: 一、现场勘察的目的 1.核实验证,保证价值与估价对象严格对应相符; 2.观察土地实体特征; 3.现场体验周边环境。
二、现场调查的内容 (1)土地位置、边界及四邻关系勘察 查证地产基本项目,包括地产座落位置、街道、街坊、地号、门牌号、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用途等,看其是否与产权登记文件一致。 (2)土地自然条件勘察 现场查证地产所在区域地质、地势、地形、坡度、风向等条件,并逐一详细记录。
(3)土地环境质量勘察 环境的污染情况,绿化率,等等。 (4)土地基础设施条件勘察 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供水、供电、供气,等等。
(5)土地使用状况的现场勘察 (6)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勘察 建筑物名称,面积、结构、设备、装修、平面布置、楼层、朝向、建成年代、新旧程度、利用现状、配套程度,等等。 (7)土地经营与收益状况的调查 同一供需圈内同类型前三年房地产租金、空置率水平、平均经营收益水平,经营成本与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剩余使用年限、面积、房屋结构类型、耐用年限、建成年代、成新度、建筑面积、设备、装修、房屋重置价格等间接资料,以测算纯收益。
注意评估结论使用的限制条件,如评估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等。
1、注册资产评估师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2、资产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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