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金融的应对策略(一)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首先,国有银行要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制度,必须从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向入手:(1)外部治理。从我国国情看,国企改革和政府行为是与国有银行产权制度改造密切相关的外部条件。外部治理,就是要解决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国有企业必须尽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是造成国有银行(本身就是国有企业)竞争力低下的重要外因之一。由于两者产权同构,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不断恶化。为此,必须从整体上把握国企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在联系,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要求,加快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既是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立足长远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金融全面对外开放的前提。如果不能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没有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无法在微观制度层面根本解决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第二,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为了挽救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经常干预银行的贷款决策。其结果,不但企业的依赖性变本加厉,银行的竞争力也在不断减小。因此,当务之急必须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将工作重心从被动的对企业进行“救火”,逐步转向培育市场竞争机制和竞争能力、维持金融秩序、鼓励金融创新、加大监管力度的轨道上来,让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政府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从宏观对金融运行进行调节。(2)内部治理。对国有银行内部进行治理,建立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其意义有二:第一,从表层看,有助于解决银行的不良资产,增加资本金,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其二,从深层次看,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建立经营权、所有权和监督权分立的制度框架,可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使银行的市场化经营获得制度上的保证。为此,我们要加快国有银行产权重组进程,充分吸纳社会不同的投资主体,在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建立公司法人产权制度。在这一制度框架下,银行才有条件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实现与政策性金融的彻底分离,建立符合实际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机制和严格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从而规避风险,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其次,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构建金融业竞争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营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国有银行由于体制上的弊端,一直不能为民营经济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这一方面造成民营经济的金融服务缺失,将其推向并不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另一方面,由于缺少体制外的竞争,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大大减慢,缺少真正的竞争力。因此,积极发展规范的民间金融机构,培育金融业竞争体制,已成为我国金融深化的重中之重。在具体运作方式上,可通过组建产权明确、内部风险约束机制完善的股份制民营银行,来专事为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服务。此举既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营造竞争的体制环境,使国有金融的改革获得必要的压力和动力。第三,培育金融业规模竞争力。培育金融业的规模竞争力,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个是股市融资,一个是资产重组。股市融资主要是凭借股权来融通资本。对于已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可从制度上为其创造增资扩股的条件;对于未上市的、符合条件的证券机构,也应尽早上市。通过增资扩股和上市,证券机构可获得资本市场的巨大支持,从而解决资产质量和资本金问题。资产重组主要指对现有证券机构的一种资源整合。对于实力较强的全国性证券机构和区域性证券机构,要鼓励强强联合,寻求集团化发展模式,通过相互参股打通以市场为纽带的联合通道。对于中小证券机构,除了可考虑相互合并之外,具有特色和专长的机构很可能以出售、换股等方式被吸收到大的证券机构之中,补充并壮大其竞争优势。当然,在证券业的资产整合过程中,必须相应提高证券机构的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律,要把提高竞争力作为根本目的。否则,重组过程很可能蜕变成一种行政命令式的盲目扩张。(二)加快金融创新。针对目前中国金融创新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加快政府金融管理职能的转变。今后,政府的金融管理职能要转向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和加强调控的有效性上来。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体制环境,消除歧视性政策,放宽市场进入标准,按照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展开充分竞争,鼓励合法金融创新。对行政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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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如此使得央行调节经济政策的工具失灵,所以最近央行出台政策叫停银信合作。
金融创新的动力有两种:一为因客户需求而创新,二为因规避政策而创新。
金融创新与监督机构永远是矛盾的对立体。
银信合作的相关规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 一、本通知所称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上述客户包括个人客户(包括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
商业银行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在本通知规范范围之内。
二、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三、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二)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上述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选择权的投资、股票质押融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资金同时用于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被信托业务总额应纳入本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考核比例范围。
七、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金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计提资本。
(二)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
(三)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八、鼓励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科学模式和领域。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作出积极贡献。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监分局及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2010年8月5日
"汞对人体是有危害的。
空气中汞的允许含量为20~100μg/m3。汞的污染,对患者来说,主要是通过消化道而受到影响,对医务人员来说,则主要是通过汞的蒸气从呼吸道或通过皮肤直接接触而受到影响。
此外,从口腔内清除的银汞合金残渣或压出的汞,被排入下水道,可使附近的水源受到污染。摘自:MDSIN麦森中国区产品服务中心(mdsin#com)。
临床在应用银汞合金时应注意防护,如汞应保存在不会破损的密闭容器中,且远离热源,最好采用胶囊包装;调拌最好在密闭的调拌箱内进行;不要用手直接接触汞; 应保持诊疗室内通风良好;地面、墙壁保持光洁,如有可能的话可涂防汞涂料从口腔内清除的银汞合金碎屑应保存在装有水的容器中集中回收处理;决不可对银汞合金 或汞加热;对医务人员进行体内汞蓄积量的定期测定。"。
Multination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是由世界银行发起成立的。该机构为世界银行的四个分支机构之一,其目的在于促进外国直接投资,协助会员国的经济发展。 一、海外投资担保制度的含义及由来 海外投资担保制度,又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由一国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或公司向本国海外投资者提供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担保或保险,当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后,则由国家承保机构依约定予以赔偿。 海外投资担保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保险,它是以保护本国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为目的的,而且其保险的范围限于政治性的非商业风险,并且其实施常常是与相应的投资保护协定相联系的。在本质上,我们可以说它是一种“国家担保”或“政府担保”,因为其承保者实质上是各国的政府。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追溯到二战后美国的马歇尔援欧计划。后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不断扩大,为保证和促进国际间资本流动,特别是鼓励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1985年10月11日,世界银行在汉城举行年会,订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亦称汉城公约),并成立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主要范围 (一) 提供投资保险 根据《汉城公约》第二条的规定,该机构“在一会员国从其他会员国得到投资时,对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予以担保,包括再保和分保” 至于是否可以享有该机构所提供的投资保险,则要由非商业风险的种类、投资目的与投资人的资格而定。 (二) 合作、鼓励投资与咨询服务 1. 合作对象及业务发展 《汉城公约》明文规定“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可与各国设立的保 险机构、私人保险业者或再保险业者共同合作。事实上,该机构开始承保后,与多个国家及保险机构签订了再保险协定,以扩展其共同保险的业务。1994年又与世界银行旗下组织、若干国家机构及其他多边组织商讨合作事宜。1995年该机构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目前该机构与很多会员国保险机构的合作关系相当密切。为促进私人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该机构又与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签订了相关协议, 2、鼓励投资与咨询服务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设有“外国投资咨询中心”,根据《汉城公约》的规定,该机构的目标在于“鼓励会员国之间以生产为目的的投资”。为此,该机构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将会员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广为宣传,并根据会员国的请求,针对改善其投资环境而提供技术与咨询服务,就会员国制定投资法上的问题提供意见。 该中心向各会员国提供有关外国直接投资方法律、政策、计划与制度上的建议,并且协助发展中国家吸收外资。经过多年的努力,该机构已成为一个通讯和信息的市场,通过国际互联网络,把世界范围内的私人投资者和投资中介机构以及技术提供者连接在一起,共享信息,促进外国直接投资。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开展 (一) 投资保险业务 90年代以来,该机构的投资保险业务有了显著的发展。分析多边 投资担保机构在此业务上蓬勃开展的原因,大致可归纳为三点: 1. 全球性的影响有助于该机构此项业务的开展。由于许多国家 进行了经济与法制的改革,致使先前的国家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许多国家进行的私有化及自由化运动,促使投资者将兴趣转移到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场。同时,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引进外资,以获得资金,技术及如何进入国际市场的要诀。所有这些情况促进了对长期非商业风险保险的需要。 2. 向该机构提出保险申请的总数日益增加,原因在于该机构处 理投保事宜具有相当弹性。该机构历年来不断改进其投保流程,确实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效率。此外该机构投资保险的项目及保险的条件也符合投资者的需求。 3. 该机构一直与各国设立的保险机构、私人保险业者进行合作, 以弥补非商业风险制度的不足,并提供各种不同的投资保险项目及保险额,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因此,当其他相关业者或机构不能提供适当的服务时,投资者很可能考虑向该机构提出投保申请。此外,该机构也不断签订各种共同保险及再保险的协定,这一点有助于其保险运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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