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标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的举动;规定是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分类为发标方主导型,投标方主导型;所谓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假如你是甲方,你想让A单位做这个工程,但为了有个合法合理的招投标过程,那么再找几家单位象征性的作个标书,过一编程序。小心啊,这样有可能被查出来地!!
如果是政府工程,查出来,要处分相关责任人,
此工程还在再进行一次招投标程序
基本概念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所以即便招标方已经有了意向单位,还要至少邀请三家参与投标,往往为了能够确定无疑的投中标底,这三家都会由中标单位来定,甚至连标书都由他们统一制作,封标时到三家单位盖好章。
(一)串通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采用串通投标手段来中标,这种方式逃避了主管部门的监管,与其它的恶意压价,通过行贿等手段中标等不法行为相比而言,更加难以被人觉察,更具有隐蔽性。
有时即便被发现,招标人和招投标管理部门找不到有效防止其作弊行为的办法。 例如一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标底为1亿元,在参与投标的10家企业中,只有一家企业投标报价下浮了1%,其他9家企业均下浮了10%-25%不等。
而该标采用的评标办法是:有效报价加权平均再按规定下浮9%为下限,由下限往上数,谁接进下限谁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按照规定审查,这10家企业的报价均为有效。
但通常来说,按现行评标办法,一个上亿元的工程只下浮一个百分点,这家企业无论如何是中不了标的。既然不打算在投标中中标,为什么还要投标呢?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这家企业的参与根本就不是打算中标,而是为了抬高“所有报价加权平均值”。
这种隐性的恶意竞争行为,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表面上排挤了其他竞争者,实质上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串通投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条件,也是体现“优胜劣汰”法则的根本途径。
但是,串通投标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这种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对市场的调节作用无法正常发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使靠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立身的企业在竞争中落败,而靠行贿、欺诈或其他非正常手段获胜的企业却大行其道;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市场,却变成了畸形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这种行为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如2003年6月份,广东省湛江市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湛江市七中教学楼工程,其承包商与业主单位、招标中心工作人员合谋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了三个排他性的条件,结果只有8家单位可参加资格预审报名,经过资格预审又刷掉了5家,最后只剩下3家投标单位入围,而这三家投标单位都是同一个承包商挂靠的,实际上是按照承包商挂靠的几家建筑企业的条件进行“量身定做”,有意排除了竞争对手,其他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换来的却是走过场的招标过程。 (三)串通投标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 参与串通投标的企业不是靠实力和信用取胜,往往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技术升级。
由于其竞标的起点就是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利润上,对投标项目不可能认真研究,即使中标,也是首先弥补因串通投标造成的成本加大,给招标项目的实施留下了隐患。 从近几年曝光的工程建设领域中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的串通投标案件来看,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以次充好最为普遍和严重,“豆腐渣”工程常有所闻,极大妨碍了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发展,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例如08年闻名全国的“温州腐败楼”案件,就是由于通过商业贿赂等手段中标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严重的偷工减料,造成主体结构严重不合格,最后整幢楼被迫炸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了3000万元。 (四)串通投标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串通投标的实质,就是贪婪驱动下利益博弈的过程,是通过人情关系网进行贿赂的过程,它败坏了社会风气,腐蚀了行业道德,破坏了信用体系建设,助长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工程建设中的相关人员,败坏了行业风气;而地方的部门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行为,更是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 如2003年6月份,广东省发生了自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以来最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
湛江市检察机关经侦查发现,该市部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存在承包商与评标专家、招标中心负责人涉嫌行贿、受贿、暗箱操作、违法中标的行为。经湛江市检察机关初步查明,涉案工程项目7宗,涉案人员33人,被司法机关正式立案13人,批准逮捕人员6人,其中招标中心人员2人、包工头2人、专家2人。
该案的发生,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震动,由于招标中心正副主任被捕,招标中心已不能正常运作,湛江市建设局和监察局只能临时抽调部分人员应付日常工作;另一方面,在招投标工作中,被抽取的部分专家为了避嫌,找各种借口不肯参加评标工作,给当地相当长时间的招投标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围标串标和陪标主要表现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和陪标的串通投标行为没有界定,也没有列举哪些情形属于围标、串标和陪标的串通投标行为。
而围标、串标和陪标手段比较隐蔽,除非起内讧,否则,不容易被发觉和掌握证据。 但是,通过蛛丝马迹还是能识破串通投标行为的。
串通投标的基本特征是人为操纵投标报价,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排挤或限制其他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 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主要表现:一是编制的投标文件内容、编制风格相似,有的甚至出自同一模板,表述上的错误和标点符号上的错误完全一致。
二是投标报价有人为拉动痕迹。政府采购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在价格分的 计算 方法上采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报价为评标基准价,价格分为满分。
陪标供应商为了确保陪标对象中标,故意提高自己各项分项报价和费用测算。三是故意制造无效投标或者弃标。
无效投标的发生有时并非供应商粗心所致,而是故意而为,或法人代表未签字,或投标文件份数不符,或报价漏项、重复计价等,只有一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的主要表现:一是透露信息。
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将能够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如获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供应商名单,以及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详尽表述的技术和方案要求等)透露给特定的供应商,造成投标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二是差别待遇。
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通过操纵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供应商相同或类似的投标文件实行差别待遇。三是“量身招标”。
对意向中的特定投标供应商量体裁衣,设置技术和商务要求,以排斥其他投标供应商。四是控制授权。
采购单位(或采购中介机构)故意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资质(如生产厂家授权等),只有意向中的供应商才能拿到授权,从而操纵中标结果等。
保证金是保证投标单位按规定提交投标文件、诚信投标,15。
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5。
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5。
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与投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15。
6 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5。6。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15。 6。
2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施工组织设计雷同或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的;15。6。
3 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修正标价的;15。6。
4 中标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15。 6。
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承诺书要看是承诺什么内容,有的是承诺中标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可以到场,有的是承诺投标文件内容是真实的。有的是承诺中标后,招标代理费用由投标单位缴纳。
近年来,随着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招投标市场不断繁荣,招投标竞争日益激烈,个别投标人由于受利益驱使,违法违规投标的行为有所抬头,尤其是个别投标人串标围标行为,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的正常秩序。
随着计算机投标软件和办公自动化的普及,串标围标也越来越具有隐蔽性,如何有效防范和根治串标围标已成为招标人和招投标监督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亟待解决的课题。一、围标、串标、陪标定义 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它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
串标是一种串通投标的投机行为,其根源是招投标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行业信用缺失造成的种种不良违法行为中,串标只是其一。
陪标是几家企业串通哄抬标价。围标通常是一个承包商同时使用几个企业的名义去投标,自己与自己竞争,无论哪一家企业中标,最终还是由围标人中标。
二、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甚至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层出不穷,方式手段多变,尤其是围标与陪标现象较为严重。目前招投标市场常见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单位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
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为了存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来支撑企业的生存。(二)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三)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四)串标围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
围标、串标、陪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有效遏制,将时刻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三、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一)违法惩处机制不顺畅,难以形成威慑力。
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往往存在着工商、司法、行业主管部门有处罚权但无监督权,招投标监管部门有监督权无处罚权的尴尬局面。
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陪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
再者,串标围标陪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二)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
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如此规模的项目为中标单位带来的利润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
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四)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陪标行为成功率。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陪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四、围标、串标、陪标治理对策 (一)抓源头,扩大竞争的充分性。要重视资格预审环节。
除了那些不按规定进场招标投标、规避招标的行为之外,在。
一、以技术支持的方式提早介入工程竞标,把握不大时主动放弃竞标应当说在工程的招标当中陪标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在这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最后却发现该工程早已内定,自己不过充当了一个陪标的角色的情况,正好反映了市场竞争的残酷性。
当前的市场百家争鸣,产品众多,竞争激烈,要想在这个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就要求工程商在不停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和客户的关系做的更深入,而不仅仅限于参与投标的过程。真正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应该是靠长期积累起来的,在客户刚开始有工程需求的时候就能主动了解客户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定技术方案等,这样参与到客户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去,和客户关系处得好了,客户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或多或少都参考工程商的方案,等公开招标时成为陪标角色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
退一步而言,即使客户还是比较满意其他竞争对手的系统和产品,那你也知道一些消息了,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做的工作不够,或者自己的系统和产品还是有不足的地方,也可以及早决定要不要参与投标,避免成为陪标的角色。而如果一直要等到有客户发工程招标才参与进去,在和客户的关系、信息的了解和准备工作上都已经落后很多了,又怎么能竞争得过那些提前已经介入进去做好了关系的同行呢,自然就容易成为陪标的角色了。
另一方面,每个工程商都有他自己的重点区域,不可能全部出击,当碰到自己关系比较薄弱的区域招标,自己介入的时间太短,没有太大把握能中标时,应该主动放弃参与这些工程的竞标,避免成为陪标的对象,如果每个工程都想抓,最后只会捡了芝麻又丢了西瓜。二、了解招标公司及参与竞标公司情况,认真阅读标书以免陷入陷阱,少参与没有跟单的竞标 招标是目前工程项目采购的一种常见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多家竞争单位提供一个合理的实力展示擂台。
但是在某些行业,这种公平竞争方式却一步一步地在走入一种“怪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1、竞争企业虚报产品性能,以次充好,而招标单位聘请的专家没能好好把关,或者没能完全理解招标者意图,评标失误。
让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价格很低的企业中标,结果工程实施后,迟迟不能完工验收,或中标企业通过拉关系让工程验收过关但工程质量和性能远远不能满足用户要求,花钱不少却没有一点效果。最近齐鲁晚报报道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一批图书,某企业低价中标,结果中标企业提供的图书是盗版书籍,书籍质量差、内容杂乱无章,有的书籍里面还有含有色情内容,让政府采购单位无颜面对。
2、招标公司或甲方没能力编写标书,通过找一些工程商编写标书。编写标书的企业在标书中编制各种对自自己有利的要求,暗设“陷阱”,导致其它投标企业标书理解失误,报价过高落标。
3、投标公司、甲方、投标企业串通合作,走一种公开投标的形式,故意利用各种借口让竞争对手出局。以上三种形式让许多投标企业防不胜防,多次投标落选,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何辨别甲方的招标是真实规范的还是走走过场?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
利于甲地有招标公司,结果甲地却让乙地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丙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多次中标,这次项目丙企业参与那说明这次招标为走过场无疑了。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
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三、要杜绝陪标现象,需要多方面努力保证竞投标的正规化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制度,目前已逐步成为商业合同中通行的一种做法。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暗流”。
一、以技术支持的方式提早介入工程竞标,把握不大时主动放弃竞标应当说在工程的招标当中陪标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在这过程中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但最后却发现该工程早已内定,自己不过充当了一个陪标的角色的情况,正好反映了安防市场竞争的残酷性。
当前的安防市场百家争鸣,安防产品众多,竞争激烈,要想在这个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份额,就要求工程商在不停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同时,把和客户的关系做的更深入,而不仅仅限于参与投标的过程。真正长期稳定的客户关系应该是*长期积累起来的,在客户刚开始有工程需求的时候就能主动了解客户的具体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定技术方案等,这样参与到客户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去,和客户关系处得好了,客户的方案和技术要求或多或少都参考工程商的方案,等公开招标时成为陪标角色的可能性就小了很多。
退一步而言,即使客户还是比较满意其他竞争对手的系统和产品,那你也知道一些消息了,可以反思一下自己做的工作不够,或者自己的系统和产品还是有不足的地方,也可以及早决定要不要参与投标,避免成为陪标的角色。而如果一直要等到有客户发工程招标才参与进去,在和客户的关系、信息的了解和准备工作上都已经落后很多了,又怎么能竞争得过那些提前已经介入进去做好了关系的同行呢,自然就容易成为陪标的角色了。
另一方面,每个工程商都有他自己的重点区域,不可能全部出击,当碰到自己关系比较薄弱的区域招标,自己介入的时间太短,没有太大把握能中标时,应该主动放弃参与这些工程的竞标,避免成为陪标的对象,如果每个工程都想抓,最后只会捡了芝麻又丢了西瓜。二、了解招标公司及参与竞标公司情况,认真阅读标书以免陷入陷井,少参与没有跟单的竞标招标是目前工程项目采购的一种常见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多家竞争单位提供一个合理的实力展示擂台。
但是在安防行业,这种公平竞争方式却一步一步地在走入一种“怪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1、竞争企业虚报产品性能,以次充好,而招标单位聘请的专家没能好好把关,或者没能完全理解招标者意图,评标失误。
让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价格很低的企业中标,结果工程实施后,迟迟不能完工验收,或中标企业通过拉关系让工程验收过关但工程质量和性能远远不能满足用户要求,花钱不少却没有一点效果。最近齐鲁晚报报道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一批图书,某企业低价中标,结果中标企业提供的图书是盗版书籍,书籍质量差、内容杂乱无章,有的书籍里面还有含有色情内容,让政府采购单位无颜面对。
2、招标公司或甲方没能力编写标书,通过找一些工程商编写标书。编写标书的企业在标书中编制各种对自自己有利的要求,暗设“陷井”,导致其它投标企业标书理解失误,报价过高落标。
3、投标公司、甲方、投标企业串通合作,走一种公开投标的形式,故意利用各种借口让竞争对手出局。首先,要看项目情况、招标公司及参与投标公司情况。
如果有一家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的多次招标活动中多次中标,甲方指定这家招标公司为公开招标单位,那么这种招标肯定是走过场的,没有必要参与。利于甲地有招标公司,结果甲地却让乙地的招标公司公开招标,丙企业在这家招标公司多次中标,这次项目丙企业参与那说明这次招标为走过场无疑了。
认真阅读标书,如果标书里面的某些要求只是某一两家供货企业独有的技术特长,或有指定品牌、型号的情况,这种标书一定是由某一企业编写的,如果自己的技术水平达不到或拿货价格无优势,那参与投标就没多大意义了。通过多种渠道了解项目的情况,尤其是一些没有跟单的项目,如果标书编制的时间很短(不超过5天),多半是走过场的,那就没有必要去陪标了。
三、要杜绝陪标现象,需要多方面努力保证竞投标的正规化招投标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特殊程序制度,目前已逐步成为商业合同中通行的一种做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暗流”。
典型的违反招投标行为的一般有:1、招标信息有意不向社会公开或有意不征集满三家有竞争性的投标人;2、有意纵容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和找无该项目供货能力的单位陪标以凑满三家投标人;3、领导干部操纵招投标的关系项目,利用职权职务介绍施工或供货单位,背后指挥招投标机构操作,让工作人员暗箱操作,使得不该中标的单位如愿以偿。4、将项目预算事先透漏给投标人并有意纵容陪标人抬高投标价。
国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外,还应做好以下几点:1、加大“阳光工程”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有形市场,强化刚性透明政策,打击违法犯罪。从解决法制观念入手,加大宣传《招投标法》、《经济法》等法律常识。
招标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单位资质资格等相关资料时,提前移送审计、监察、纪委或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查备案。2、招投标双方主要负责人、经办人有亲属关系的供应商以及与供应商或投标人之间有关系的评标专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3、严格执行投标制度中的保密制度。首先严格保密邀请人或评标人名单,或实行弹性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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