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基础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 )。
A.民法 B.经济法 C.宪法 D.行政法规 2.构建经济法律关系的首要要素是( )。 A.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C.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D.经济法律关系的体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纵向的财产关系 C.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D.经济管理关系 4.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 )。 A.诉讼时效的中止 B.诉讼时效的中断 C.诉讼时效的延长 D.法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改变 5.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的( )。
A.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 B.企业的生产指挥机构 C.企业厂长的咨询参谋机构 D.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 6.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的第一清偿顺序是( )。 A.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B.破产企业所欠银行贷款 C.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D.破产债权 7.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B.公司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C.公司内、外部的财产经营关系和生产协作关系D.公司内、外部的组织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最高人数是( )。 A. 20人 B.30人C.40人 D.50人 9.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 )。
A.按高出面额价格发行股票B.按低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C.按等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D.按小于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10.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 )。 A.100天 B.60天C.90天 D.30天 11.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
A.20年 B.15年C.10年 D.8年 12.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日起算日是( )。 A.批准日 B.申请日 C.公告日 D.开始使用日 13.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是指( )。
A.自然人 B.事业单位 C.团体 D.机关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 A.一倍 B.二倍C.三倍 D.四倍 15.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机关是( )。
A.权力机关 B.政府财政机关C.审计机关 D.司法机关 16.政府采购应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招标方式 B.邀请招标方式C.竞争性谈判方式 D.询价方式 17.审计机关实行的领导体制是( )。
A.双重领导 B.审计署垂直领导C.同级政府领导 D.审计委员会领导 18.会计法调整的对象是( )。 A.会计制度 B.会计关系C.财务管理 D.资金流向 19.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其做出裁决意见时按照( )。
A.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B.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C.检察院的意见 D.法院的意见 20.仲裁一般采取的方式是( )。 A.调节 B.判决 C.公开 D.不公开 二、多项选择题 2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 )。
A.经济管理关系 B.经营协调关系 C.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D.经济协作关系E.经济竞争关系 2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下列特征( ) A.投资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投资权利的自然人 B.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C.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23.专利权的主体包括( )。 A.发明人、设计人 B.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C.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D.专利产品的生产者E.专利产品的使用者 2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 B.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C.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D.禁止经营者进行任何有奖销售活动E.禁止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25.根据监督主体不同,会计监督可以分为( ) A.内部监督 B.外部监督C.部门监督 D.行业监督E.个人监督 三、判断分析题(每题3分,判断正误1分,分析2分,计15分) 26.法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27.国有企业就是国家和政府管理的企业。
28.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29.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务院公布的数据为准。
30.行政诉讼中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四、筒答题(计20分) 3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只有具备法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并受法律的保护。
(2分) (1)行为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2.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6分) 答:证券发行审核,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注册制;另一种是核准制。(3分) 注册制与核准制这两种证券发行审核体制各具优点,又各有不足。
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则可有效地弥补它们的不足,达到相得益彰的结果。(3分) 33.政府采购的方式。
(8分) 答:公开招标采购,这是主要的采购方式;(1分)邀请招标方式;(1。
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作用: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 《刑法》 第三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十条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教学计划中设必修课、限选课、选修课和集中实践环节。
必修课:中国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法、法律文书、劳动法、英语(1)(2)等。 限选课:证据学。
选修课: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法医学、监狱法学、检察实务、律师实务、犯罪学、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竞争法、公司法、仲裁法、现代产权法律制度专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房地产法、财政金融法、涉外 经济法总论、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国际商法与实务、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1)( 2)、英语(3)(4)、大学英语Ⅲ(1)(2)、科学发展简史、财务管理、工商企业经营管理 、现代管理综合专题、期货交易实务、房地产评估、商务谈判实务、婚姻家庭法学、WTO法 律专题、侦查监督实务、职务犯罪侦查实务、公诉实务等。 课程说明 1. 中国法制史 本课程讲授我国自夏、商、西周至建国前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以及各时期重要的立法状况和重要法律的基本内容,旨在使学生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形成有个大致的了解 ,批判地吸收和借鉴历代法制中有益的东西,加深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解,并打 好法学历史知识的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夏朝的法律制度;商朝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两汉的法律制度;三国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元 的法律制度;明清的法律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中华民 国的法律制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2 国际公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国际关系方面的基本常识。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基本的理论问题,包括国 际法的性质与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等。
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 个领域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规章制度,包括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争端法和战争法等。国际法的 定义及渊源,国际法主体,国家领土,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及领事法,战争法等。
3 国际私法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能据此分析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有关涉外民事法律问题。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国际私法的基 本原理,讲授国际私法的对象、范围、性质、定义、原理及其发展,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 —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讲授涉外法律关系主体的 法律适用,适用于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于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合同性债务的法律适 用,对外贸易中的法律适用,适用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法律,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涉外 继承;涉外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讲授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法 律程序与国际司法协助,区际私法等。
4 国际经济法 本课程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并结合我国有关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介绍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结算与支付法律制度、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法律保护、国际税法、国 际商事仲裁等。
5 知识产权法 本课程主要阐述了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系统论述了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其具体操作的基本技能,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 实践活动,介绍了国际知识产权有关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趋势,旨在使学生能够较全面 地掌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其规定,了解国际知识产权的主要规定及发展。 6 合同法 本课程系统阐述了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以及各种民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同规范。
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 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问题进行系统的论述。 并具体介绍了有关 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融资、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
7 商法 本课程概括阐述了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方面的概念、特点、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 介绍我国有关的法律制度和本学科的发展趋势。
通过学习商法可以使学 生对公司、票据、保险、证券等法律制度有所了解。 8 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包括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本课程主要讲授司法文书与民用诉讼文书,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基本内容。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写作要求和写作方法 ,培养学生写作有关司法文书及民用诉讼文书的能力。 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司法文书的作用、特点和写作的基本要求;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检察机关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律师事务所常用文书;司法机关的笔 。
法律基础形成性作业是书本《法律基础知识》上的作业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
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来源,中大网校\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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