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 准则1 9号:外币折算 准则20号:投资性房地产 准则04号:固定资产 准则05号:借款费用 准则1 8号:收入 准则1 5号: 附件1:监狱会计科目 附件2:建造合同 准则1 6号、卫生设备管理 第七章其他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篇监狱负债管理 第一章监狱的零星生产管理 第二章工会经费管理 第三章福利基金管理 第四章老干部活动经费管理 第六篇监狱划转撤并的财务管理 第一章监狱划转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监狱撤并的财务管理 第七篇监狱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一章监狱财务报告 第二章监狱财务分析 第八篇监狱财务监督管理 第一章监狱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狱财务审核 第三章监狱财务统计 第九篇监狱会计制度 第一章监狱会计制度综述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三章会计要素 第四章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五章会计报告 第十篇监狱企业财务管理 第一章监狱企业财务综述 第二章监狱企业支出管理 第三章监狱企业收入管理 第四章监狱企业负债管理 第五章监狱企业财务审计管理 第十一篇监狱企业财务通则 第一章企业财务通则综述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 他资产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十=篇监狱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准则01号:每股收益 准则35号:分部报告 准则36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6、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0、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1、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单位财务 管理暂行规定 1 2、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 关于监狱资产划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 准则1 1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准则08号:资产减值 准则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 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 5、关于驻劳改单位武警部队营房 营具等有关经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 O: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准则2 3号:金融资产转移 准则24号、更新劳改单位狱 政设施补助费的通知 9:监狱会计凭证样式 附件3:监狱会计帐簿样式 附件4:金融工具列报 准则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十三篇监狱财务管理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关联方披露 准则37号:存货 准则02号:长期股权投资 准则03号:政府补助 准则1 7号:中期财务报告 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准则34号:股份支付 准则1 2号:现金流量表 准则32号:套期保值 准则军5号:原保险合同 准则26号:再保险合同 准则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和差错更正 准则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准则31号:企业合并 准则21号:租赁 准则22号:生物资产 准则06号:无形资产 准则07号:或有事项 准则1 4号:债务重组 准则1 3号:职工薪酬 准则1 O号、建筑物管理 第三章通用设备管理 第四章交通运输设备管理 第五章监控.侦察、警务设备管理 第六章医疗一篇监狱预算管理 第一章监狱预算 第二章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二篇监狱收入管理 第一章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章其他收入 第三篇监狱支出管理 第一章监狱警察经费支出 第二章罪犯改造经费支出 第三章狱政设施维修经费支出 第四章技术装备经费支出 第四篇监狱资产管理 第一章监狱土地管理 第二章监狱房屋、关于劳改业务费的管理规定 8、关于维修。
理解你的心情,在此表示同情。
回答你的问题,可以。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包括:监狱按规定支付给服刑人员的零用钱;服刑人员亲友等给付的钱款;监狱支付给服刑人员的奖金、津贴、补贴等。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是指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保存、收入、支出及其核算事项由监狱负责办理的一项监狱财务管理活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是服刑人员的合法财产,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服刑人员对其个人钱款同样也受国家法律保护,服刑人员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是监狱特有的管理事务。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的问题。本文试就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图有助于实现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规范化管理。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监狱根据监狱管理工作的需要,规定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一律不准保存和使用现金。其个人钱款的保存和收入、支出手续及其会计核算由监狱代为管理。
但是,服刑人员对其个人钱款的所有权并未因监狱的代理而发生转移。由此可见,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的问题上,监狱与服刑人员的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在这一委托代理关系中,就其实质而言,委托方是服刑人员;受托方是监狱。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活动中,监狱只是一种“受托”性质的有限代理,而非“全权办理”。
由于对“委托代理”性质的认识不足,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时有发生有损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相关权益的事情: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收入事项不能及时记入个人账户,个人钱款的利息等相关收益未正确核算并记入个人账户;“代为做主”随意安排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某些支出事项。常见的有人均分摊监舍内的公共设施的开支、按服刑人数从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中人均计提有关费用等。
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自主性的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委托代理双方应就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代理要件做出明确的约定,并就约定的结果共同签署代理关系成立的证明性文件,即委托书。否则,代理事项未经明确约定或未签署委托书,就极易出现“代理不当”的现象,被代理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特点。一、代理关系的产生不是来自于代理双方的意思表示,委托方(服刑人员)并未表示委托代理意向,代理关系的产生而是直接来自于监狱的监管规定。
二、代理关系的成立未经委托方的授权,而是在监管规定的前提下自然形成的。三、代理事项为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但并未就代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及代理权限做出明确的约定。
四、代理双方没有签署要件齐备的委托代理书。监狱代为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这一代理关系的形成特点表明,在代为管理收支内容庞杂的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过程中,如无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的约束,极易导致“代理不当”等有损服刑人员个人权益的现象发生。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原则监狱与服刑人员就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事项签订委托代理书,从法理上讲是应当的,但从实际情况讲则是难以做到的。然而,监狱通过制定体现委托代理性质的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则是完全可行的,也是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管理所必不可少的。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宗旨主要是保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安全性是指监狱在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包括有此滋生的利息)不受任何非法侵占;流动性是指监狱应当保证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在规定开支范围内的可支配性。
为了实现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目的,监狱所制定的有关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1、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专管原则。
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代理关系法定性,决定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只能由监狱代为管理。监狱应当于监狱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监狱的管理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以明确服刑人员个人钱款代为管理的责任主体。
非监狱制度规定的部门、非监狱人事部门指定的人员一律不能管理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在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实践中,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管理人员应当出之于监狱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容易被忽视的环节。
2、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专用原则。服刑人员个人钱款是服刑人员个人所有的专用钱款,而且按监管规定只能用于服刑人员购置日常生活用品。
监狱只是“受托”代为管理,而无权“做主”用于投资或借支、挪用等其他事项。未经授权的任何代理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是应当禁止的。
3、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非集体性开支原则。服刑人员个人钱款的所有权属于服刑人员个人,只能用于服刑人员的个人消费支出,而不能用于服刑人员集体性的共同消费支出。
监舍内的公共卫生用具、图书室报刊杂志、冬季共同取暖设备、夏季共同降温设备等费用属于服刑人员集体公共用品,如果其费用由服刑人员个人钱款分摊,将是于法无据的行为,同时也是损害服刑人员个人权益的行为,是应当为监狱所禁止的。监管改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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