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参考网上各高人的意见,我总结了以下对于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呵呵
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参考网上各高人的意见,我总结了以下对于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呵呵1、收到拆迁补偿款借:银行存款贷:专项应付款2、原房屋、土地处置借:专项应付款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4、建新厂房等借: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5、新厂房完工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借:专项应付款贷:银行存款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借:专项应付款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2) 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 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1. 事业单位收到拆迁补偿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2.拆迁时发生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机器设备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拆迁而灭失,需要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4.拆迁款用来支付的安置费,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核算专项应付款余额: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6.在资产有效使用期间内,直线法递延,具体金额根据各项资产的具体折旧或摊销年限而定: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推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对于符合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的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7.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做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8.如果是商业性拆迁,即基于双方自愿的拆迁,补偿款实质上是被拆迁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转让收入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企业只能按清理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账务处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专项应付款
企业政策性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7]61号文件和财企[2005]123号文件及参考网上各高人的意见,我总结了以下对于企业收到政策性拆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望大家多提出意见,呵呵1、收到拆迁补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2、原房屋、土地处置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净值(房屋建筑物)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3、购置新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4、建新厂房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5、新厂房完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6、搬迁、支付搬迁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7、搬迁结束,结转搬迁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 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 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 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人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人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 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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