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强险属于商业保险,且每年都要交,只能记入当期期间费用,而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车辆费用
贷: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2、会计处理中,车强险应该记入“管理费用-保险费”明细科目,按交纳的交强险金额计入“管理费用-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代收的车船税计入“管理费用-车船税”,按支付的银行存款金额贷记“银行存款”
3、购车所支付的交强险金额不大,一般是直接列入在“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是无需做入“预付账款”科目中的。 如果是商业险,那么金额是比较大的,建议做预付账款再在每个月进行分摊入管理费用 。
扩展资料: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的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车强险一般是一年交一次,一年内受益,如果企业车强险费用占其他成本费用比例不大,可以一笔记入损益科目(管理费用),
如果你是运输型企业(或者车强险费用额相对其他成本费用额占比较大),为了使成本费用更加明确科学,建议用预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先付款再受益的情况下)核算车强险(即原来的待摊费用,一年内受益,一年内分摊)
分录如下:
交纳时:
借:预付账款-车强险
贷:银行存款
按受益期每月分配:
借:运营费用-车强险(或管理费用-车强险)
贷:预付账款
这个属于车辆保险费
在车辆保险费账务管理中,根据车辆的用途计入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或者制造费用。具体为,借:管理费用--汽车保险费;贷:现金。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车主购买的一种保险,不管是私家车,还是公司车辆,凡是需要购买交强险的车辆车主,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购买。
交强险是属于国家强制投保的基本险种,需要每年都必须按时缴纳,而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
如果企业拥有车辆较多时,那么每年涉及到的交强险费用可能就会非常巨大,这时会计人员就可以为车辆保险费用进行合理分摊,把一年所需缴纳的车险费用分摊到12个月份内,这样企业在计算每月利润时就能更加直观的看到企业的费用构成了。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中国大陆官方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现阳光保险等各大保险公司均可投保此险种。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仅有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道交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拖拉机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对交强险实施监督制度,在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改装和安全技术检验时,对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辆均需具备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否则不能办理相关登记。
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根据2012年2月15日中美双方发布的《关于加强中美经济关系的联合情况说明》显示,中国已决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在完成修改相关法规等程序后,将正式颁布实施。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参考资料:百科-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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