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时要交流转税,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个税总额2%的手续费返还。建议会计记账做成“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在使用时,会计做账应记“其他业务支出”。实际发放给办税人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办税奖励(张三)
其他业务支出-办税奖励(李四)
扩展资料:
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四个税种。
营业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对于储蓄机构所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有着充分的政策依据的,但对于一般性企业所取得的返还个税手续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征营业税,但却也无法找到这部分收入应该不征或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但如果根据营业税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只不过因为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
对于这一点目前在实践工作中可能多数税务机关都未对此进行实际征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税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交税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企业来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一笔劳务收入,企业应作为收入入账。
因为它符合收入确认的两项原则,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代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可以确定获得;而且手续费收入比例是确定的,因此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也明确规定:“三代”(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并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相应地,有关代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支出应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同时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下增设“手续费收入”明细科目。
有些地方财政局规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的提取分为按季度和按年度两种方式办理,有些地方则只按年度办理,而且只在规定期限办理,过期不予补办。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在收到手续费后才对办税人员进行奖励。
对多数企业来说,对办税人员的奖励是手续费收入的最主要用途。 因此,根据收入成本配比原则,笔者认为该笔收入不宜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应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
相应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手续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 (2)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 ”,贷记“应交税金——营业税”、“应交税金——城建税”、“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3)支付代扣缴费用或奖励办税人员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贷记“现金”。(4)期未,转入本年利润,借记“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收入”,贷记“本年利润”;同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其他业务支出——手续费收入”。
二、税务处理 对企业来说,手续费收入主要涉及到三个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一是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属于“服务业”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另外,《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交纳营业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如黑龙江省就曾发文明确[详见黑地税发(1996)248号],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广州市也明确表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扣缴单位将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个人因此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按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对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令(93)第137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7款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其它收入。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收到的个税返还,可以这样做: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代扣个税手续费
对于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可以这样操作: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扩展资料
收到的个税返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又《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按照所扣缴的税款2%的手续费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收入,扣缴义务人就是代扣代缴的企业。财务处理可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按照规定,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其他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上述分录中有个“应交增值税”,是因为按照国税总局答复,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收到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该按照“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还要注意,按照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使用返还的手续费发放给具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给非经办人员,则要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831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