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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
三、会计科目新变化
固定资产处置报废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
2、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会计科目适用范围说明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银行专用 4 1011 存放同业 银行专用 5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6 1021 结算备付金 证券专用 7 1031 存出保证金 金融共用 8 1051 拆出资金 金融共用 9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融共用 11 1121 应收票据 12 1122 应收账款 13 1123 预付账款 14 1131 应收股利 15 1132 应收利息 16 1211 应收保户储金 保险专用 17 1221 应收代位追偿款 保险专用 18 1222 应收分保账款 保险专用 19 1223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0 1224 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21 1231 其他应收款 22 1241 坏账准备 23 1251 贴现资产 银行专用 24 1301 贷款 银行和保险共用 25 1302 贷款损失准备 银行和保险共用 26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银行和证券共用 27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28 1401 材料采购 29 1402 在途物资 30 1403 原材料 31 1404 材料成本差异 32 1406 库存商品 33 1407 发出商品 34 1410 商品进销差价 35 1411 委托加工物资 36 1412 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37 1421 消耗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38 1431 周转材料 承包商专用 39 1441 贵金属 银行专用 40 1442 抵债资产 金融共用 41 1451 损余物资 保险专用 42 1461 存货跌价准备 44 1511 独立账户资产 保险专用 45 152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6 152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47 152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8 1524 长期股权投资 49 1525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50 1526 投资性房地产 51 1531 长期应收款 52 1541 未实现融资收益 53 1551 存出资本保证金 保险专用 54 1601 固定资产 55 1602 累计折旧 56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7 1604 在建工程 58 1605 工程物资 59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60 1611 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专用 61 1612 未担保余值租赁专用 62 1621 生产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3 1622 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农业专用 64 1623 公益性生物资产 农业专用 65 1631 油气资产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6 1632 累计折耗 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 67 1701 无形资产 68 1702 累计摊销 69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70 1711 商誉 71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72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73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74 2001 短期借款 75 2002 存入保证金 金融共用 76 2003 拆入资金金融共用 77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银行专用 78 2011 同业存放 银行专用 79 2012 吸收存款 银行专用 80 2021 贴现负债 银行专用 81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82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金融共用 83 2201 应付票据 84 2202 应付账款 85 2205 预收账款 86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87 2221 应交税费 88 2231 应付股利 89 2232 应付利息 90 2241 其他应付款 91 2251 应付保户红利 保险专用 92 2261 应付分保账款 93 2311 代理买卖证券款 证券专用 9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5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证券和银行共用 96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97 2401 预提费用 98 2411 预计负债 99 2501 递延收益 100 2601 长期借款 101 2602 长期债券 102 2701 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保险专用 103 2702 保险责任准备金 金保险专用 104 2711 保户储金 金保险专用 105 2721 独立账户负债 金保险专用 106 2801 长期应付款 107 28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108 2811 专项应付款 109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110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银行专用 111 3002 外汇买卖 金融共用 112 3101 衍生工具 113 3201 套期工具 114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115 4001 实收资本 116 4002 资本公积 117 4101 盈余公积 118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金融共用 119 4103 本年利润 120 4104 利润分配 121 4201 库存股 五、成本类 122 5001 生产成本 123 5101 制造费用 124 5201 劳务成本 125 5301 研发支出 126 5401 工程施工 建造承包商专用 127 5402 工程结算 128 5403 机械作业 六、损益类 129 6001 主营业务收入 130 6011 利息收入 金融共用 131 6021 手续费收入 金融共用 132 6031 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3 6032 分保费收入 保险专用 134 6041 租赁收入 租赁专用 13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136 6061 汇兑损益 金融专用 13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38 6111 投资收益 139 6201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0 6202 摊回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41 6203 摊回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42 6301 营业外收入 143 6401 主营业务成本 144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145 6405 营业税金及附加 146 6411 利息支出 金融共用 147 6421 手续费支出 金融共用 148 6501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49 6502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专用 150 6511 赔付支出 保险专用 151 6521 保户红利支出 保险专用 152 6531 退保金 保险专用 153 6541 分出保费 保险专用 154 6542 分保费用 保险专用 155 6601 销售费用 156 6602 管理费用 157 6603 财务费用 158 6604 勘探费用 159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160 6711 营业外支出 161 6801 所得税费用 162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收入”科目包括:1、接受捐赠收益;2、汇兑收益;3、固定资产盘盈收益;4、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
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视为营业外收入。
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营业外收入”科目包括:
1、接受捐赠收益;
2、汇兑收益;
3、固定资产盘盈收益;
4、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应当严格区分营业外收入与营业收入的界限。通俗一点讲就是,除企业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营业务以及附属的其他业务之外的所有收入 视为营业外收入。一般采用贷方多栏式明细账格式进行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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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3)“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4)“营业外支出”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
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5)新增“(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和“(二)终止经营净利润”行项目,分别反映净利润中与持续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和与终止经营相关的净利润;如为净亏损,以“-”号填列。
该两个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相关规定分别列报。三、会计科目新变化固定资产处置报废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丧失使用功能等原因而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和“营业外支出”科目;2、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计入“资产处置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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