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也在推行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开具发票,会涉及到购买防伪税控设备及设备维护费全额递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问题,因此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会计分录:
①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③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会计分录: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控设备的发票是可以直接抵税的。
具体需要看各地方,根据政策是全额抵的,但不同地方规定有所差异。
而且手续也是各有不同。建议你打当地12366咨询,或者到税务部门窗口咨询,他们会告诉你具体的做法。
做账
税控设备、维护费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初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会计处理: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等)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5000元
2、支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2000元
借:管理费用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00元
财税〔2012〕15号: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如果进项发票已认证,那么将税金在申报表上填写进项转出。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以全额抵顶税款。
第一张发票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 6205.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54.87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7260第二章发票如下: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400+1416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400+1416然后:借: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免抵退 400+1416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1816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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