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总公司挂靠项目的账务会计分录处理分析 一施工企业或施工队要挂靠总公司,挂靠在总公司的单位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会计核算要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
建立一个项目临时银行账户,工程施工的资金由挂靠单位打入该账户,工程支付款项从该账户支付,取得的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甲方支付的工程各种款项,打入总公司账户,总公司扣除税金、管理费用金额划入项目账户。
会计分录处理大体是这样: 1、收总公司拨款资金: 借:银行存款—项目账户 贷:其他应收款—总公司 2、上缴税金: 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资源税 生产成本\间\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项目账号 3、总公司款付仪器押金 借:其他应收款\仪器押金 贷:其他应收款\总公司 4、包工头借支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包工头 贷:现金(银行存款\项目账户) 5、个人借支: 借:其他应收款\(个人备用金) 贷:现金 6、工程类成本结算 借:生产成本\材料\(明细科目) 生产成本\机械使用费\(明细科目) 生产成本\人工费\(明细科目) 生产成本\间接费用\(明细科目) … … 贷:预付账款\包工头 7、项目部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基础工资 应付工资\岗位工资 应付工资\年功 应付工资\加班工资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 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 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项目账户(现金) 8、生产人员工资 借:生产成本\人工费 贷:现金 9、计提公积金、养老金 借:生产成本\间\住房公积金 生产成本\间\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 10、划拨规费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其他应付款\养老金 贷:其他应收款\总公司 11、结转工资 借:生产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工资\基础工资 应付工资\岗位工资 应付工资\年功 应付工资\加班工资金 12.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人工费 生产成本\机械使 生产成本\材料费\砂石料用费 生产成本\材料费\钢材 生产成本\材料费\水泥 生产成本\材料费\其他材料 生产成本\间\办公费 生产成本\间\业务招待费 生产成本\间\差旅费 生产成本\间\住房公积金 生产成本\间\印花税 生产成本\间\其他生产成本\小车\油料 生产成本\小车\维修费生产成本\小车\行车补助 13、结转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应交税金\城建税 应交税金\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金\资源税 14、划清成本、税金 借:其他应收款\总公司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备注:上面的总公司,就是你说的被挂靠的公司:建筑公司。 而上面的项目部,就是你说的施工单位。
这是我的做账经验,仅供你参考。 以下是施工企业挂靠的操作及账务会计处理 行业通行的规范,也供你参考。
1、挂靠单位打入该账户资金 借:银行存款—共管账户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2、购入材料等 借:原材料 贷:银行存款—共管账户 3、工程成本核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材料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人工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机械使用费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其他直接费等 贷:原材料 贷: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贷:银行存款—共管账户 等4、甲方确认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借:应收账款 "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等 5、甲方支付工程款 借:银行存款—公司户 贷:应收账款 6、A公司将扣除的税金、管理费用金额划入共管账户 借:银行存款—共管账户 贷:银行存款—公司户 7、确认工程收入时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单位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收取挂靠单位管理费用部分) 贷:主营业务收入 8、工程竣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材料费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人工费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机械使用费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XXX项目)—其他直接费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根据以下文件,科目是正常设置的;按发票进行账务处理,挂往来科目;管理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上述规定后,上述承包费、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下文件,科目是正常设置的;按发票进行账务处理,挂往来科目;管理费列入其他业务收入。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废止上述规定后,上述承包费、租赁费暂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二、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
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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