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政府奖励的资金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来核算。
2、具体账务处理是:
(一)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财政奖励款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方面:如果这个财政奖励符合财税[2011]70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这部分财政奖励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在收到时应该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收到财政拨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会计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拨款—补贴收入 2,财政拨款不需要交税,属于政府支持的免税收入:
具体地方操作不一样,有的地方可以做为免税收入。有的地方不可以免税就做入营业外收入
首先如果您企业收到的是财政专项拨款的话,您要做如下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然后如果将该款项用于某项目的话例如用于某项固定资产的建设时则: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该固定资产全部验收完毕后并且收到余款时则: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同时将该在建程转入到固定资产中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最后财政部门要对该工程的拨款做财政审核看是否全部用于了该工程,如果审核无误后将其核销,并将其转入到资本公积中即: 借:应收补贴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财政奖励款的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方面:如果这个财政奖励符合财税[2011]70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可以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这部分财政奖励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公司在收到时应该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你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国务院财税部门对资金用途有专门规定的财政拨款、税收返还等不缴纳所得税!
关于财政拨款的账务处理如下:
接受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补贴收入”账户。
(1)收到先征收后返还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2)国家按规定给予企业的销量或工作量定额补助
借:应收补贴款
贷:补贴收入
(3)收到专项财政补贴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答:一、企业实行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帐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应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四、收到的财政补贴一般直接记入补贴收入,年终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指明用途的除外。
五、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关于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补贴的账务处理问题。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账务处理。
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人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这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以便预审员判定这部分补贴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同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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