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及民族贸易、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开展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
(二)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融资担保及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等。
(三)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并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向财政部等部门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工作指南明确的程序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示范城市。
财政部负责确定示范期内对示范城市的资金支持总额,并根据资金需求、预算安排进度要求、管理绩效等因素分年拨付。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工作,省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引导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加大对重点工作的支持,推动示范城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条件的工作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专项组织实施,不断扩大中小企业受益范围,切实提高各专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工作,国家民委综合考虑有关省份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布局、供需平衡、上年度预算执行及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后切块下达到有关省份。
民族贸易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省份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等5个民族自治区;贵州、云南、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吉林、湖北、湖南、四川、甘肃等5个辖有民族自治州的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专项资金补助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可以采取无偿资助、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预算监管,对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4〕38号),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同时废止。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央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营造环境,公平竞争。财政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主要通过新型载体等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内生动力。
三是创新机,探索经验。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三)示范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
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 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一)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
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二)对示范城市实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对示范城市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示范城市。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将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 各地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抓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一、深化改革 作为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各部门将继续全面深化改革,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问题为导向,推进一大批民心所归、民心所欲的改革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有序化解商品房库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培育发展新产业;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和混合所有制发展。 财政部: 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营改增改革,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推动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促进解决“三农”、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大力推进国企改革,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 推进利率市场化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推进金融改革,增强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
国家工商总局: 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促进“一照一码”在社会上的广泛应用;2016年下半年,在试点地区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 教育部: 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行市域均衡,同时通过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划分大学区等方式,迅速扩大优质教学资源供给。
二、简政放权 2015年,简政放权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更激发了市场的巨大活力和潜力。2016年,打通“最先和最后一公里”、消除中梗阻将继续发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建立并实施“2张清单4张网”;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权限,防止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教育部: 通过推进依法自主办学,逐步取消学校行政级别;提高教学质量,让学生、家长都能够参与教育治理和评价。
国家工商总局: 先照后证,降低企业开展市场经营活动门槛;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环保部: 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向社会开放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和交易市场。
创新驱动 2016年,各部门将继续加大创新驱动政策扶持力度,新技术、新成果将加速转化,新模式、新业态将不断涌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将更加火热。 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一步增加创新资源供给,发挥“双创”“互联网+”的乘数效应,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完善鼓励创新发展的政策和环境。
财政部: 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完善涉企收费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适当调低财政收入增长预期,坚决不收“过头税”,助力创新创业。 教育部: 2016年,全部高校需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继续落实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和创业引领计划,推动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国家工商总局: 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落实网店实名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创业培训,搭建服务平台,提升服务能力,提高创业成功率,以创业带动更多的就业。
三、稳增长 增速回落是经济进入新常态的一个重要特征。2016年,我国经济要继续把握好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提高投资的有效性和精确性,发挥好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的关键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货币政策将保持稳健基调不变,更加注重松紧适度,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财政部: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阶段性提高赤字率;进一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加大统筹财政资金和盘活存量资金力度,把资金用在“刀刃”上;推进PPP融资支持基金尽早运作。 国家工商总局: 完善和运用小微企业名录,实施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等综合性扶持政策,以提高小微企业生存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把去库存作为房地产工作的重点,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加快农民工市民化。 四、惠民生 让人民群众更多共享改革红利,有更多获得感,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各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把增进民生福祉放在突出位置,重点是要推进精准脱贫攻坚,做好就业托底,强化社会保障薄弱环节建设,提高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水平,努力改善中低收入群众和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推出养老保险制度总体改革方案等重大改革举措;制定出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方案等重大改革举措。
教育部: 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和实施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行动计划,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完善助学资助体系,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免除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杂费,不让一个孩子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继续扩大重点大学面向农村地区定向招生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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