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
创业政策是政府出台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策,如简化办证流程,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
现在国家倡导“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国家和地方都相继出台了支持创业的相关政策及准备改革的政策,现简单列举如下:2015年3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15年8月5日湖北省政府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直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年8月20日国务院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5年8月21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表示财政部将从五方面完善促进大众创业创新税收政策以上是简单列举,地方政策以湖北省的为例,现在基本上每个地方都有鼓励创业的政策出台,具体可以在百度查阅。
①发展定位。
努力把国家级经开区建设成为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成为科技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②转变发展方式。
国家级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兴办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质量转变,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发展转变,由硬环境见长向软环境取胜转变。③实施分类指导。
东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继续提升开放水平,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开区要依托本地区比较优势,着力打造特色和优势主导产业,提高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代化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④探索动态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细化监督评估工作。
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等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按程序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警告、通报、限期整改、退出等处罚,逐步做到既有升级也有退出的动态管理。
⑤完善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行政效能、新增债务、安全生产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引导国家级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
对申请升级的省级开发区实施与国家级经开区同样的综合评价标准。⑥提高投资质量和水平。
稳步推进部分服务业领域开放,提升产业国际化水平。推动国家级经开区“走出去”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区内企业“走出去”。
国家级经开区要充分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和综合带动效应,积极吸引先进制造业投资,努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15号 ①开发区管理体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一般是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其中具有企业性质的外\,根据授权行使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管理等职能。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与所在行政区合并管理或取消管委会建制。②规划用地及扩区调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实行统一管理。
符合条件、确有必要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的\,应当按照《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建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的规定报批;建设用地必须以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承接服务外包业为主\,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大规模的商业零售\,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③土地利用: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
要加强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增长、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考核\,建立土地利用和规划实施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和供应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按城市分批次用地形式单独组织报批\,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不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④金融政策: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等。⑤支持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继续实行对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贷款贴息政策\,适当增加贷款贴息规模\,对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给予同等的贴息政策;中西部外贸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援助资金\,可用于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
⑥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研发中心、财务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培训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运营中心和配套基地。鼓励通过设立创业服务机构、留学生创业园等。
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区投资创业。抓紧研究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承接高附加值服务业和服务外包业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完善鼓励创新保障体系。
⑦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和加工贸易优化升级:鼓励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仓库;支持条件成熟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和保税物流园区联动试点\,实现优势互补。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2.本政策重点支持区内新一代电子信息及智能家电、光伏应用及新能源、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二、扶持政策(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新入区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5.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
6.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7.支持企事业单位发明创造。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补贴5万元,其中申请国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2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以上补助每家不超过1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3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5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取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补贴0.08万元;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补贴0.08万元。
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名)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9.对区内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在当年国家重点新产品中的排序分档确定的,其中,排序1-10名的,每个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补助60万元;排序30名以后的,每个补助30万元。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数据以统计部门为准。
(二)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有望实现爆发性增长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培育企业”),且科研经费投入、知识产权产出、高企认定等指标符合要求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10.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税务部门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培育企业当年获得以下国家级计划或专项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的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50万元。(1)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重大仪器设备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2)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3)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4)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
12.培育企业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3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排名前三名)行业标准的,奖励5万元。以上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3.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
以上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优化创新创业环境14.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奖励。
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省级以上孵化器,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新入区的在孵企业租用省级以上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2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鼓励企业毕业后继续在区内发展,对毕业后继续在高新区生产经营满一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原孵化器管理机构2万元奖励。15.支持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我区建设开放式公共技。
积极鼓励并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有条件的地方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当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2年。 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当地财政全额贴息。
大学生和失业人员创业可免税三年及申请方法1、税收优惠是分税种的,而且必须满足国家文件规定的条件。2、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5年底前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对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可享受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可享受3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增值税要照章征收。
此外,在2005年底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免收属于登记类、管理类的费用,即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税务登记时,可享受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同时,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2000元-5000元,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最高起征点调高至每月1500元-3000元。
自谋职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每月营业额如果达不到上述起征点的,就不需实际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目前,相当一部分省、市、自治区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选定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
在那些未将起征点选定在高限的省、市、自治区中,有一些也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适用高限,即月营业额5000元和3000元。 这样,使得绝大多数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月营业额均处于起征点之下,没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实体义务。
3、税务机关设有“纳税服务热线12366”可以人工回答你的咨询,全面而准确。
对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项目,给予不低于400万元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所需资金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3、加大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扶持,
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4、辖市区负责为创业企业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创业场地和100平方米的住所,3年内免除场地租金。租金由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5、创业企业自登记注册次年起,3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所需资金由辖市区财政承担,市级财政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
常州市领军型创新人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创新人才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和辖市、区各承担50%。2、人才引进企业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等。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近日,淄博高新区整合完善现有政策,出台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对进区项目实行“零收费”,在建项目给予建设资金扶持,全面推进重点产业发展、创新主体培育、创新人才集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提升经济发展的效益和水平。
(一)大力引进重大项目,扶持项目建设。积极引进国家及淄博市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项目。
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或自然人引进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实行奖励。自引进项目开工建设二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的5‰计算奖金,不设奖励上限;市内公职人员引荐人税后累计200万元封顶;对引进特别有影响的重大项目引荐人实行“一事一议”,酌情给予重奖。
对工业项目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以上收费的,由高新区财政代缴。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实行一口收费;开辟中介服务区,对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事项公开竞标,为企业提供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
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并一次性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据《投资合同》,高新区委托银行以贷款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扶持;企业投产达效后,高新区将委托贷款转为产业发展资金作为对企业的政策扶持资金。 (二)鼓励产业发展,提升经济实力。
新进区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外来投资企业以产权(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原企业上年税收加增长10%为基数,新增税收部分按新进区工业项目优惠政策给予财政扶持。
设立每年2000万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每年重点支持20个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总额(按基准利率计算)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市级以上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高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六年内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对新进区的各金融保险担保企业的分支机构及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研发中心、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六年内前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3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企业凡是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新三板正式公告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三)促进科技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每年设立科学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金为100万元;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5万元。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对被批准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进驻特色产业园的,五年内分别免费提供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对进入管委会和大学共建研究院进行工程化研发的科技含量高且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100平米的研发场地、提供100平米公寓住房、给予30—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的政策支持。
对海外孵化器入驻科技含量高的项目,项目团队承诺三年内将项目落户高新区的,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给予10—20万美元的借款;在海外孵化器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30%的补贴;如三年内在高新区注册公司发展,给予的借款转为项目扶持资金,否则,偿还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企业在海外孵化器设立研发机构,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50%的补贴。
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级按1:0.5匹配、省级按1:0.2匹配,单家企业每年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多个科技计划(多年度)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没有资金扶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计划承担单位10万元的资金扶持。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或项目执行不力的项目,不予匹配和扶持。
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国际申请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资助1.5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奖励1.7万元。企业获得中国和山东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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