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发展的动态角度来说,收入上下限应该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这个群体的收入下限:等于全社会成员的平均收入;上限:高于平均收入两倍。例:以2009年为例,城乡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10700元,此为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下限,其上限为:32100元。由此算出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大约为30%。
而社会学认为:在一个现代社会中,通常认为中间阶层应占到一个社会的60%-70%,所以,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还是大大偏低。瑞典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超过了60%(例:在“中等收入者网络认知状况调查”中,大部分网友认为中等收入者年收入应为5万-10万,这与专家给出的1-3.2万的区间,有较大的差距)。中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中国存在着较高的收入分配的不均等、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例:在2009年,收入低于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群比例高达62%。这部分人主要在农村,占农村总人口的85%左右。因此,中国现在的居民收入分布结构类似于一个宽底座的金字塔,与橄榄型收入分布相差甚远。 橄榄型社会是稳定的社会。认为有社会责任心的中间阶层应该是社会中坚,但这有待于这个阶层的“自我意识(即常说的公民意识)”的形成。
社会学理论:一个社会大致可分为4个阶层:富裕阶层、中间(中等)阶层、劳工阶层和贫弱阶层。中间阶层的出现,使原来对立的贫富两极变成了一个连续的数列;收入和财产从富裕到贫穷逐级递减,这就让每一个社会成员看到拾级而上的希望,有助于缓和贫富差距造成的社会对立情绪。所以,在现代社会中,通常认为:一个社会应该有60%-70%的人口属于中间阶层,这样的社会才是稳定的。按照这一划分,中等收入群体,正类似中间阶层。去年年底网络上走红的一个“被”字,获得很多人的共鸣,而最近虏获不少人心的则是一个“伪”字。前者说的是工资“被增长”、听证“被代表”等等。后者说的“伪中产”、“伪幸福”——表面光鲜的中等收入群体,很大一部分却是“房奴”、“车奴”、“卡奴”等众“某奴”的加身,再加上“短腿”的社会保障、高强度的工作、烦心的子女教育,使他们对生活压力的感知越来越敏感。“伪中产的伪幸福”的感叹,既是部分中等收入人群疲于奔命的现实写照,也流露出他们的无奈和期盼。
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的七项政策建议:1.通过政府减让税费,扩大劳动报酬增长空间,这是通过增量推动存量进行收入分配改革的前提。
一是继续生产税的结构性减税,推进营改增范围。二是加大国企分红用于充实社保基金比例,研究对低收入群体降低社保缴费负担。
2.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发挥作用的微观基础。我国人口红利期即将在10-20年结束,当前是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实现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
一要尽快清除体制性、制度性障碍,加快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进程,逐渐形成劳资对等局面。二要加快劳动力市场主体建设,既要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强工会组织的作用,又要着眼于产业结构升级的战略部署,通过教育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与技能水平。
关键是整合和充分利用好现有的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同时政府通过经费投入和政策引导,调动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实战技能培训。3.引导企业让渡利润,各类职工按贡献分享发展成果。
首先是企业对资本收益率要有客观的认识。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对美国工业企业的研究表明,竞争市场中多数企业的资本收益率在15%-25%之间,极少数可能会超过35%,但这种高回报率是不能长久的 。
其次是企业要完善岗位价值度评估、市场价位对标、绩效考核等基础,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分配关系。最后,政府还有责任研究和推广已有经验,帮助和引导企业通过利润分享或股权激励等制度创新,真正形成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机制。
非股份制或大股东不愿意稀释股权的股份制企业,适合选用利润分享等激励作用和风险小的非股权式机制。资本密集或技术密集型的股份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则更适用股权式分享机制,如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
4.引导就业升级,扶持自主创业,扩大中等收入劳动者来源。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必然带来就业结构调整和职业结构升级,应当在扩大就业规模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劳动力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服务业、技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集聚。
同时在传统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升级、能源开发和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以及旅游业、现代物流业、家庭服务业的大发展中,积极拓展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空间。同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善扶持政策,鼓励人才自主创业、科技创业,让劳动者获得更高收入,逐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
5.加强工资支付保障与正常增长机制,推动更多低工资劳动者进入中等行列。一要加快工资支付立法进程,明确同工同酬、加班加点、假期工资支付计算基数等老问题,同时加强劳动定额管理。
二要进一步提高工资保证金制度和欠薪周转金制度的强制性,扩大工资保证金的范围,明确建设发包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单位在工资支付保障方面的法律责任。三要帮助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非公企业建立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挂钩的正常增长机制。
四要推进劳动密集型行业的行业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探索“以上代下”协商机制,在谈判中运用好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等政策信息,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6.强化并用好工资分配调控政策,实现“提低”、“限高”。
一是通过立法等途径提高现行工资调控政策(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等)的强制力。法律出台前,可以借鉴地方经验,如在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时认真履行三方会商机制,并以劳动、工会、企联、工商联名义联合发文,或者以地方政府名义发文,提高政策文件的效力。
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工资调控政策的评估与指导机制,明确并贯彻统一的政策导向。效果最好的做法是“国家先行发布导引、地方细化”。
“国家导引”的内容包括:①与宏观经济景气相适应的总体增资幅度空间;②不同行业、尤其是垄断行业与劳动密集型行业的工资增幅空间;③不同的地区的工资增幅空间;④垄断性国有企业或工资增长过快国有企业的工资增长空间等。起始阶段,建议从国家统一评估做起,即国家对上年各地区的最低工资、工资指导线和国企工资总额管理等政策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调控政策幅度与地区物价、劳产率、社平工资等相关指标关系是否合理,不同调控政策之间是否相互衔接,地区间在调资幅度或频率的横向比较情况等,总结地区在政策制定方法、程序、调控手段方面的经验与教训。
三是推动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线的试点工作。先从社会关注度较高、问题比较集中的垄断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开始,要处理好行业性政策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的关系。
四是将工资总额的调控范围调整为“职工薪酬”,即劳动者提供劳动而从用工单位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保险以及福利。从原来窄口径的“工资管理”扩展到“薪酬管理”,将工资外、制度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津补贴统一纳入调控口径,才能真正做到对劳动要素所得分配差距进行调控。
7.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收入分配调控功能。一是增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地位,加强税收体制的收入调节功能。
二是在个税制度设计上“劳动要素收入所得合并纳税、税率下调”。建议将主。
1. 科技企业家
在过去,我国科学技术人员待遇不高,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虽然提高了科技人员的知名度,形成了无形资产,但不能变现的无形资产,实际是无资产。无形资产要有形化,有形资产要证券化,证券资产要货币化,三化的提出,首先把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财富化了。比如说联想总裁柳传志,他把自己的技术,自己的管理投资到企业,所得到的股份资产已达到了市场价格的几千万。袁隆平的冠名权是250万股,每一股上市40块钱,他利用他的科学技术来作为资本。随着公司的发展、上市,他的资本就可以变现,从证券资产变为货币资产。这批人今后越来越多,他们的科技含量不断增加,收入就会越来越高。
2. 金融证券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证券行业是一个新型的行业,也是一个报酬比较高的行业,特别是一个比较快地与国际接轨的行业。这个接轨不仅是体制上接轨,而且报酬上也在接轨。这批人收入较高,有的人已经相当高了。现在金融证券界,年薪50万以上的大有人在,年薪在100万以上的也不是个别。这是金融证券界吸引大批高素质人才的主要原因,这些人高学历、高素质、高收入、高消费。
3. 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管理人员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全球经济一体化速度加快。外企进入中国以后,实行管理人员本土化,而不仅是一般职工本土化,而且高级管理人员也会逐渐本土化。这样以来,有一批人就成为进入外企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叫新买办。这批人,待遇是按照国际标准来发工资的,但他享受中国的低物价、拿高薪享受低价的服务。
4. 中介机构专业人才
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外之间的交流会普遍增多。比方说律师、会计师、评估师,这些人既要为国内企业服务,也要为国外企业服务。外国的中介机构收费非常高。同样,我国中介机构对外企收费也很高。虽然是以人民币支付,计价是以美元计价。
5. 各行各业的专家,比如说医生
因为有些人到医院去,宁可出高价请医术高明的专家诊治。一个手术可能收几万,甚至一二十万都可能;因为命是最要紧的,一个拥有巨资的富翁是舍得用高价请医术高明的医生的。今后会有一大批医生也可能成为高收入者。
6. 国企高管和私企个体经营户
国企本身就意味着是一份铁饭碗工作,国企高管虽不如公司老板腰缠万贯,但是和普通大众相比,那绝对是小康以上生活水平。私企个体经营户虽然承担着一定的风险,但是只要本着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经验理念,相比之下,也是高收入一族。
中等收入群体概念,近似于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或阶层)概念。从字面上理解,“中等收入者”就是收入达到中等水平的人。根据财政部有关专家的分析,城镇人口户均税前收入6万元(一般按三口之家计算),就是我国比较标准的“中等收入者”。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目标就是大富豪不能特别多,温饱线以下的穷人也不能特别多,收入分配比较平均,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大多数老百姓比较满意。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也有利于国民经济均衡增长。
目前,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思路依然是“提低、扩中、调高”。从市场经济理论和国际治理经验来看,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最有效的作用领域是“提低”,比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主要是政府的事情;次有效的作用领域是“调高”,通过实行累进所得税等手段调节过高收入;政府“扩中”的效果最不直接,因为“扩中”不是靠政府直接发钱,而主要是要靠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提高。举例来说,如果农民工永远打短工,没有一技之长,没有专门技术,就永远不可能成为中等收入者。农民工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成为技术工人,才有可能成为中等收入者。所以,“扩中”的效果比较慢。目前,我国政府特别重视发展教育,重视发展科学技术,重视鼓励自主创新和自主创业。这些都是“扩中”的有效措施。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除了发展教育等途径,还有几个重要方面需要注意:一是鼓励创业,打破垄断,减少巨富,让更多专业人士分享改革发展成果;二是着力推进低收入者的素质和能力建设,提高他们在个人工资谈判过程中用脚投票的能力;三是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提高普通工人在工资谈判中用手投票的能力。
“中等收入者”既有客观标准,也有主观标准。比如,前面说的我国现阶段“户均收入6万元”就是一个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则是人们自己认可的标准,而不是所谓的“户均收入6万元”。调查表明,许多人的收入实际上已超过了客观标准,却并不认同自己是中等收入者。比如,北京市的一位处长就公开说自己不是中等收入者,而只能算低收入者。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大多不愿露富,另一方面也由于很多人不知道穷人有多穷。从世界范围来看,人们对中等收入主观认同提高的速度一般要远远慢于其收入提高的速度。
我国要加速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改变一些不合理的东西。首先,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政府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劳动者不能等靠要——一方面要不断学习,另一方面要不断创造。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就是,创造胜于制造。其次,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能让社会财富成为群众的负担,不能让中等收入者成为“房奴”。第三,不仅要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在一定情况下,只有建立和完善分好“蛋糕”的制度,才能进一步提高做大“蛋糕”的积极性。第四,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重要体现。我们要缩小各种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比如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但也要防止平均主义抬头。历史已经证明,绝对平均同样是不公平的。
对未来跨入中等人群的考虑 新兴市场国家突破人均GDP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后,很快会奔向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自身体制与机制的更新进入临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阶段由于经济发展自身矛盾难以克服,发展战略失误或受外部冲击,经济增长回落或长期停滞,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阶段。
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在20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挣扎在人均GDP3000至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并且见不到增长的动力和希望。 一、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背景和意义 自1998年推进实质性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以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市场机制在住房体系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大大提高了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
经过10多年的市场发育和商品住房建设,我国的住房市场化稳步推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城市家庭的居住面积大幅提高,居住品质明显改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在住房保障方面,随着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和高位运行,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比较集中而系统地对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进行了规划部署,各省市正在加大力度制定和实施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有望得到较好的解决。 但与此同时,在房价上涨和住房保障政策对象重心下移的双重压力下,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就凸显出来。
中等收入家庭中有部分家庭既不能进入住房保障范围,又买不起商品住房,形成了一个“夹心层”。2008年年初,建设部提出在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把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大胆探索。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可见,中等收入家庭,尤其是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
在上述背景下,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同时,切实帮助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是我国完善住房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同时,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鼓励和支持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房消费,符合目前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对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对于我国“保民生、扩内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界定和分类 (一)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界定 国发〔2007〕24号文件,将廉租住房供应范围由最低收入群体扩展到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者下调为低收入者。
这样,城市部分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就凸现出来,尤其是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更为突出。在解决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上,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但不是所有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都需要政府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因而,对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准确的界定。 1、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必须有一个客观标准 与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一样,解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要有一个标准线。
这个标准应当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考虑与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相衔接。当前租住廉租住房的界定标准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是16平方米以内。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界定标准应该与上述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衔接,把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作为准入标准。 2、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本质是住房支付能力不足 所谓“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是指广义上的收入层次划分。
不同城市和地区对中等收入的界定千差万别,一般采用的标准是平均收入的60%-12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将起点界定为平均收入的80%。中等收入住房困难不是绝对的收入不足问题,而是相对的房价收入比例失衡,进而导致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
住房支付能力反映居民家庭从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交易能力。 (二)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分类 1、第一种中等收入住房问题——租房困难 “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指居住困难。
这其中可能包括没有住房、面积太小、房屋损坏等原因。这些家庭的收入难以在市场上租赁到中等水平的住房,或者说租赁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出了一定界限,导致租房变得难以承受。
如果按照居住困难来界定中等收入住房困难,那么政策的目标就是帮助这些困难家庭租赁适当面积中等水平的住房,而不需要考虑住房的购买问题。 2、第二种中等收入住房问题——购房困难 “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
对未来跨入中等人群的考虑 新兴市场国家突破人均GDP1000美元的“贫困陷阱”后,很快会奔向1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起飞阶段”;但到人均GDP3000美元附近,快速发展中积聚的矛盾集中爆发,自身体制与机制的更新进入临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阶段由于经济发展自身矛盾难以克服,发展战略失误或受外部冲击,经济增长回落或长期停滞,陷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阶段。
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在20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挣扎在人均GDP3000至5000美元的发展阶段,并且见不到增长的动力和希望。 一、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背景和意义 自1998年推进实质性的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国已建立起以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市场机制在住房体系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大大提高了住房资源的配置效率。
经过10多年的市场发育和商品住房建设,我国的住房市场化稳步推进,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城市家庭的居住面积大幅提高,居住品质明显改善,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在住房保障方面,随着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和高位运行,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近年来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比较集中而系统地对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进行了规划部署,各省市正在加大力度制定和实施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有望得到较好的解决。 但与此同时,在房价上涨和住房保障政策对象重心下移的双重压力下,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就凸显出来。
中等收入家庭中有部分家庭既不能进入住房保障范围,又买不起商品住房,形成了一个“夹心层”。2008年年初,建设部提出在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要把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大胆探索。
2008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建立多渠道投融资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可见,中等收入家庭,尤其是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热点。
在上述背景下,坚持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制度的同时,切实帮助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是我国完善住房政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同时,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鼓励和支持城市中等收入家庭的普通住房消费,符合目前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对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对于我国“保民生、扩内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界定和分类 (一)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界定 国发〔2007〕24号文件,将廉租住房供应范围由最低收入群体扩展到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由中低收入者下调为低收入者。
这样,城市部分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就凸现出来,尤其是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更为突出。在解决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上,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
但不是所有的城市中等收入家庭都需要政府帮助解决住房问题,因而,对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必须要有一个科学、准确的界定。 1、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必须有一个客观标准 与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一样,解决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也要有一个标准线。
这个标准应当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并考虑与现有的住房保障体系相衔接。当前租住廉租住房的界定标准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是16平方米以内。
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界定标准应该与上述住房保障的相关标准衔接,把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作为准入标准。 2、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本质是住房支付能力不足 所谓“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是指广义上的收入层次划分。
不同城市和地区对中等收入的界定千差万别,一般采用的标准是平均收入的60%-12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将起点界定为平均收入的80%。中等收入住房困难不是绝对的收入不足问题,而是相对的房价收入比例失衡,进而导致的住房支付能力不足。
住房支付能力反映居民家庭从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交易能力。 (二)城市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分类 1、第一种中等收入住房问题——租房困难 “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是指居住困难。
这其中可能包括没有住房、面积太小、房屋损坏等原因。这些家庭的收入难以在市场上租赁到中等水平的住房,或者说租赁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超出了一定界限,导致租房变得难以承受。
如果按照居住困难来界定中等收入住房困难,那么政策的目标就是帮助这些困难家庭租赁适当面积中等水平的住房,而不需要考虑住房的购买问题。 2、第二种中等收入住房问题——购房困难 “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科技人员应该是社会中中高收入群体——对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既发挥好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和科技人员的骨干中坚作用,又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无穷智慧和力量,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局面。
要依托“互联网+”平台,集众智搞创新,厚植科技进步的社会土壤,打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实现创新链与产业链有效对接,塑造我国发展的竞争新优势。 要把科技与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更高层次上融合起来,既要“顶天”,努力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勇攀世界科技高峰,又要“立地”,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要依托“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构建最广泛的创新平台。要用好我国人力资源这个最丰富的“本钱”。
科技人员是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是创造社会财富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应当是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在基础研究收入保障机制外,还要创新收益分配机制,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
统计局的中等人群和一般说的中等收入阶层是不同的。
中等收入阶层是指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具备车房等硬件的一个群体。中等人群,是按比例抽取一定数目的样本家庭作为全国居民收入的代表,把样本人群五等分,分别为最低收入的20%人群、低收入的20%人群、中等收入的20%人群、高收入的20%人群和最高收入的20%人群。
其中中等收入的20%人群的实际收入就是你说的收入。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是按收入划分的,中等人群是按人数划分的。
因为我国居民收入是梨形结构,中间20%人数的收入水平应该是低于收入的中间水平的,所以就这么低了。
老实说,没办法扩大。中等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问题,说到底就是中产阶级的扩大的问题。而中产阶级的构成,主要是公司管理层,独立职业人群,在西方经济体中,比如律师、独立诊所的牙医,独立建筑设计所的设计师等等。
这些人群,最大的特征就是服务于经济体的增长,与宏观经济形势成直接相关:企业多了,管理阶层的人员就多,对于稀缺管理人员的待遇就提升了,中产阶级队伍就扩大了,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增加了,太平盛世,形势大好。
而我们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一个市场化刚起步的国家,一个宏观经济仍停留在市场早期的国家,中等收入群体或中产阶层,本来就是小众群体,本身还没有形成自己的力量。我们目前的中等收入群体,主要是体制内的具有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垄断企业中的管理人员。
这类逆市场化的管制群体,他们与宏观经济成相反的联系:经济越好,他们管理的范围就越弱,他们的收入就不会增长太快;越是经济差,他们管理权限越大,寻租的机会越多,收入增长越快。
因此,你的中等收入群体扩大问题,只有两个方案:一是进一步市场化,市场经济发展好了,中等群体自然出现;二是进一步垄断化,管制化,这样,一部分就可以先富起来了,这个富,叫吸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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