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应该遵守以下制度:一、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对购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食品时索验。
(三)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四)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流通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每次购入食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二)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
食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三、库房管理制度(一)食品与非食品应分库存放,不得与洗化用品、日杂用品等混放。(二)食品仓库实行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运转正常。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四)贮存散装食品的,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五) 建立仓库进出库专人验收登记制度,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仓库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七)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四、食品销售卫生制度(一)食品销售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岗,销售过程中禁止挠头、咳嗽,打喷嚏用纸巾捂口。(二)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有完整的包装或防尘容器盛放,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三)食品销售应有专柜,要有防尘、防蝇、防污染设施。(四)销售的预包装及散装食品应标明厂名、厂址、品名、生产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质期)等。
五、食品展示卫生制度(一)展示食品的货架必须在展示食品前进行清洁消毒。(二)展示食品必须生、熟分离,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鲜卫生,不得超出保质期。(四)展示柜的玻璃、销售用具、架子、灯罩、价格牌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货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一)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
(三)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七、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一)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
(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三)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装材料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专人保管、不混用不乱用。(四)食品冷藏、冷冻工具应定期保洁、洗刷、消毒,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应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用具及时更换。九、卫生检查制度(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将全面检查与抽查、问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每天在营业后检查一次卫生,检查各岗是否有违反制度。
中图分类号院X92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673-0992(2011)02-0019-01
一、增强全民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一方面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食品营养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在食品企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把食品行业的道德纳入到食品安全诚信范围中去。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
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尝试走“品种管理和划区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高危种类可由一两个部门管起来。深入调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权相对应的责任体制。在划区管理中,针对“管到哪里、谁来管理”问题,要详细列出各类职责明细表,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职能上尽可能避免重复,部门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彻底杜绝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黑洞和漏洞。在各部门、各区域统一协调中,抓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利用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发布食品安全的信息,并依此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监管目标,从而真正形成权责统一、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强队伍建设,重点要落实好两个制度。
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增强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切实贯彻“五公开、十不准”,自觉做到勤政廉政;强化业务教育培训,尽快打造一支综合型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人才,不仅要能识假辨假,还能了解食品生产工艺,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真正做到懂执法、会执法、能执法,切实有能力担负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任。
二是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以及少数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面对当前检测手段的滞后,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检测部门的硬件建设,不断完善食品质量检测和安全监测体系。引进一批高新的检测仪器,配备先进的测试手段,提高食品复杂项目的检测能力。同时要有一批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而且还要了解当前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树立检测结果的权威性。同时,要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与国际接轨的准入程序。尤其要把HACCP 体系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落实GMP (良好生产规范),从根本上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性,减少食源性疾病,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消费者健康的目标。
在食品安全监管,至少应包括四个方面的监管,即行业组织的自我监管、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消费者的自我救济。
笔者从事法学实践工作近十年,从基层法律工作者角度,结合《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提出新的思路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市各职能部门如何更好履行职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有所裨益。 一、加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政府官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近几年各地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政府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失职问题一直备受社会苛责。某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让食品安全监管形同虚设,一些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尽管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却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单靠处罚相关企业显然不够,必须把失职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一并纳入处罚范围,对监管失职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出于各种目的,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
甚至某些职能部门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开绿灯,违法行政许可等等。《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
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食品安全法》从法律责任方面各职能部门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新增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根据本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的,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宜昌目前还没有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所以应更加突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笔者同时认为,若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应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应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
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从该法条中可以明确,政府的“一把手”和职能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违反该法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责大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
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分段监管体制虽然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一个部门管不了”的现象,但也出现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弊端:监管部门之间既存在着监管重复,也存在着监管盲区。
在“田头”到“餐桌”的各个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似乎都有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重兵把守”,但有毒有害食品仍在市场上泛滥成灾。在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后,相关部门之间要么缺乏信息互通,要么相互推诿。
再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不属于任何一个环节的事项,由哪个部门负责并不明确,客观上又产生了部门职能交叉、问责不清的严重问题。由于职责分工不清,有些部门在小集团利益的驱使下,采取了“有利就抢着管,无利就让着管”的实用主义思维,必然削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甚至贻误最佳监管时机。
为彻底打破“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性循环,应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到203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
加强对食品原产地指导监管,完善农产品市场准人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扩大产品抽检覆盖面。
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治理。加强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力度,有序开展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
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
健全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范道丽 司玲玲(周口市西华县技术监督局,河南西华466000) 中图分类号院X92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673-0992(2011)02-0016-01 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国家安定、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
因此全力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是质量监管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明确工作目标,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 全面履行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责任,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食品质量安全状况,采取有利措施,科学、依法监管。
要通过持续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使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明显好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形势得到根本好转,食品产业得到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 从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得出的经验教训,都要求我们必须转变原有监管模式。
“苏丹红”、“三聚氰胺”之所以泛滥成灾,与我们的风险评估体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
假如能及早发现“苏丹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以致对人体造成危害,就可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从而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要从过去侧重于事前审批、许可,事中进行抽检、检验,发现问题进行处罚、处置转变到以食品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为主,并建立食品从生产到餐桌的一个全过程监管体系上来。
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科学监管,关口前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针对地方特色产业、块状产业和高风险产业,加强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大力提高食品检验检测、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技术能力。通过对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实施风险安全预测预报,做到对质量隐患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及时预防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的发生,切实提高质量监管工作的有效性,把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积极突出政府主导地位 食品安全是打造“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质监局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食品整治工作总体思路和进展情况,赢得政府的信任和支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将食品由监管整治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的投入,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正常运转。
四、加大对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监管的执行与落实。 随着食品生产行业的快速发展,食品生产新技术、新原料和新添加剂的广泛使用,一些新的食品原料和添加剂尚未经过足够的、科学的跟踪测试,再加上食品制假手段呈现多样化、高科技化发展趋势,这些都使得食品安全检测和执法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因此,在此之前,不妨率先加大对专业检测人才的培养、进修力度,不断增加对高精尖专业检测设备采购和应用的投入,人才培养和设备投入先行一步,方能未雨绸缪,既防患未然,也不至于限于被动,在原有检验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检验机构能力建设,这样才能使食品安全领域里多年存在的各种隐患降到最低,以切实有效的手段保障市民食品安全。
内容简介:1.2手册范围本手册依据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HACCP原理以及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编写。手册对食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了详细描述,适用于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生产场所的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贮运过程的控制,同时也适用于在合同环境下向顾客和认证机构证实本公司的食品质量与安全卫生管理能力。 本手册适用产品范围:速冻和保鲜蔬菜加工过程中的质量与卫生安全控制。 1. 3质量管理体系的应用为了确保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更好地应用,公司针对现有实际识别了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总体包括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等过程,而ISO9001:2000标准中7.3(设计与开发过程)和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对本公司暂不适用,故可删减。删减理由如下: a. 本公司产品为常规普通产品,无需新产品的设计开发,且删减7.3过程的体系也能保障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法规要求的产品。 b.本公司产品生产中的各道工序均为普通工序,无特殊过程存在,故可删减7.5.2(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 1.4引用标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手册的引用而成为本手册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删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手册。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手册。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原理和要求 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1997) GB14881-19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出口蔬菜检验规程》 1.5手册管理 1.5.1本手册由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经管代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1.5.2本手册由公司办进行标识、发放登记、编号等具体管理,做好发放签发记录,明确持有人,对手册的使用进行不定期检查。(发放范围见《手册发放清单》) 1.5.3管代和内审员负责对手册内容的解释,手册持有人要全面理解和贯彻手册内容,并应对相关人员作好宣传,使公司全体员工和有关顾客理解手册。
等等。
中图分类号院X924 文献标识码院A 文章编号院1673-0992(2011)02-0019-01一、增强全民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一方面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宣传食品营养知识、科学种植养殖知识等。
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通过舆论呼唤人的良知,抨击丑恶现象。
在食品企业大力开展道德教育,把食品行业的道德纳入到食品安全诚信范围中去。只有全民素质提高了,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建立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尝试走“品种管理和划区管理”相结合的道路。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高危种类可由一两个部门管起来。
深入调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权相对应的责任体制。在划区管理中,针对“管到哪里、谁来管理”问题,要详细列出各类职责明细表,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职能上尽可能避免重复,部门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彻底杜绝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黑洞和漏洞。
在各部门、各区域统一协调中,抓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利用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发布食品安全的信息,并依此调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监管目标,从而真正形成权责统一、科学、合理、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加强队伍建设,重点要落实好两个制度。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
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增强监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切实贯彻“五公开、十不准”,自觉做到勤政廉政;强化业务教育培训,尽快打造一支综合型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人才,不仅要能识假辨假,还能了解食品生产工艺,为产品质量监督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寻找到直接的突破口和切入点,真正做到懂执法、会执法、能执法,切实有能力担负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任。二是落实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制定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监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以及少数监管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对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面对当前检测手段的滞后,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检测部门的硬件建设,不断完善食品质量检测和安全监测体系。
引进一批高新的检测仪器,配备先进的测试手段,提高食品复杂项目的检测能力。同时要有一批具有较高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专业检测人员,不但精于检测工作,了解检测技术的发展趋势和动态,而且还要了解当前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树立检测结果的权威性。
同时,要积极推行HACCP(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全国统一的食品认证体系,完善认证制度。
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与国际接轨的准入程序。尤其要把HACCP 体系纳入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切实落实GMP (良好生产规范),从根本上减少病从口入的可能性,减少食源性疾病,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障消费者健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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