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光少V同学仔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珠海市斗门合威机械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目录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总则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卫生与安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公司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车间和员工明确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工作环境和条件。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一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 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 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 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 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根据企业职业健康指南:4.2.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力,并有权了解本人健康检查结果。
(2)劳动者有权了解所从事的工作对他们的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劳动者或其代表有权参与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制订健康监护实施细则的决策过程。
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也应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作,为预防职业病、促进劳动者健康发挥应有的作用。 (3)劳动者应学习和了解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应掌握作业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4)劳动者应参加遵照本规范指导原则、由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其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合作。如果该健康检查项目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强制性进行的项目,劳动者参加应本着自愿的原则。
(5)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 (6)劳动者若不同意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投诉。
4.4 工作场所管理 4.4.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 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产布局合理 生产布局应按照 GBZ1 的规定,尽量考虑机械化、自动化和远端操作,加强密闭,避免 直接操作。
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生产布局应包括总体布局和车间内生产 工艺设备的布局。
总体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平面布置厂房或车间时,应重点考虑在满足主体 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将污染危害严重的设施远离非污染设施.噪声声级高的车间与低的车间 分开,热加工车间与冷加工车间分开,产生粉尘的车间与产生毒物的车间分开,并在产生职 业病危害的车间与其他车间及生活区之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绿化带厂房为多层建筑物竖 向布置时,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作业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噪声与和振动较强的设备 应放置在底层;含有挥发性气体、蒸气的废水排放管道不能通过仪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 用室的地面下。
车间内生产工艺设备布局应重点考虑达到防尘、防毒、防暑、防寒、防噪声与振动、防 电离辐射、防非电离辐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产生粉尘、毒物的工作场所,其发生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质的 生产过程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毒性大的作业与毒性小的作业应隔开,无毒的作业和有毒 的作业应隔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的下风侧;如布置在多层 建筑物内时,逸散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上层。
如必须布置在下层时.应来 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的空气。 无毒和有毒作业的分开方式可以采取有毒作业密闭化、管道化,或者将有毒作业局限在 某个独立的操作间,并采取通风净化的方式将有毒气体排出。
4.4.4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是指可能发生毒物、强腐蚀物质、刺激 性物质泄漏等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场所。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物质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强和(或)危 害大的,或者短时间接触可能产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组织损伤、麻醉作用足以增加 可能的意外伤害影响目救能力并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质。
具体有毒有害物质的确定参考《高毒 物品目录》及 GBZ2.1。 上述报警装置必须经相关部门检定通过,并应建立相应的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班前及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证报警装置能够正常运转。
4.4.5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急救用品包括发生事故时急救人员所用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如携气式呼吸器、全封闭式化学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靴等:以及对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 工呼吸所需单向阀防护口罩、现场止血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给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备 急救车、防护小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应根据现场防护的需要,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考虑生产条件、化学物质 的理化性质和用量。
急救用品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的地方,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 秒内能够获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应有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
应使劳动 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现场急救用品应安全有效,并应建立相应管理制度,责任到位,有人负责,每日巡 检,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冲洗设备主要指冲眼器、流动水龙头以及冲淋设备在可能发生皮肤粘膜或眼睛烧灼钱、有腐蚀性、刺激性化学物质的工作场所应配备上述冲洗设备,特别强调冲洗设备应用取方便,且不妨碍工作,保证在发生事故时.劳动者能在 10 秒内得到冲洗。冲洗用水应安全并保证 。
应该是安全生产制度包括消防安全制度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劳保用品使用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2、范围:全体员工3、责任者:安全部、行政保卫科4、程序:4.1总则4.1.1 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 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 作。4.1.2 第四条 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4.1.3 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4.1.5 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4.2.1 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4.2.3 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 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4.2.6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 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 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 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4.3.1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4.3.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 有关规定报批。
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4.3.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4.3.5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4.3.6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 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 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 管理台账。4.3.7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4.3.8 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 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166号)和《事 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2002〕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 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4.4.1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 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4.3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 以及特殊作业体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2.1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应 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 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 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 1 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开展群 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4.12.3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和职工代表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规章制度。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 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应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 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会应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 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工会应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下,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并立即报告。
工会应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 维权意识和技能。 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 负责接受劳动者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努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依法通知本单位工会和报请上级工 会组织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4.12.4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认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权利。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评议、厂务 公开”的内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职工 代表大会就批准与否进行表决。 用人单位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规划、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劳动者培训、预决算等重大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视察、督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职工代表就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提出质询,用人单位应子以郑重的答复。
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解决职业安 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12.5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工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平等协商机制,按照“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按照平等协商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商讨职业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 合作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用人单位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应依法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签订的综合性集 体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条款,或双方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文本应有控制 指标和技术、防护措施的具体规定。
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集体合同,履行合同条款规定责任、义务和事项。
双方应就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现象。 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 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的规定工会应指导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一、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有哪些职责?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6、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当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8、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二、工会在职业病防治中应如何发挥作用?
一是积极探索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各级工会要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做好集体用工合同签订工作。要加强对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薄弱环节和防治对策的研究,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多途径开辟职业卫生资源渠道。在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同时,积极促进职业卫生专业委员会的建立或与政府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二是扩大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在中小企业的覆盖面。通过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这类企业的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建设。特别是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一些私营企业,地方工会应承担起职责,不妨由地方总工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推荐,并经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由总工会确定并组织发放,彻底改变企业工会干部与企业主的依附关系。
三是企业工会组织要对企业员工加强劳动保护与维权。企业工会干部要积极参加卫生、安监等部门组织的培训,协助企业做好职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同时要协助督促企业依法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到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人员并调离原岗位。另外工会对感染职业病的员工加强维权,保障他们病有所医。
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1.设立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并提供人力资源; 2.定期召开职业健康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 5.保证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危害事故。
(二)主管职业危害负责人责任制 1.明确在本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4.明确在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三)专职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制度和标准; 2.负责日常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技术管理、教育以及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组织、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
(四)职业危害岗位防治责任制 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 (五)职业危害管理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3.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职业危害监测、检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一)日常监测 1.明确日常监测人员,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尘、毒、噪声的合理布点(布置图),明确监测时间,并做好记录(记录表); 3.规定监测办法。 (二)检测和评价 1.按规定委托取得资质认定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的检测和评价; 2.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若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定规划,限期解决; 3.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时和在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岗前告知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场所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 (二)作业场所告知 1.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明确具体负责人; 2.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定期将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方式。
四、职业危害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明确职业危害检查负责部门和人员,以及相应的任务和职责; 2.明确职业危害检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和一般性、专业性)及检查周期; 3.明确职业危害检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现场环境、职业危害标志、职业危害设施、工艺、设备、仪表、问题整改等方面的检查内容); 4.检查记录保存完好; 5.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明确对事故隐患整改限期要求及复查要求,实现跟踪问效; 7.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是否分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 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申报工作负责人; 2.每年申报时间; 3.申报程序; 4.申报存档资料。
六、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明确教育培训负责部门和培训对象(负责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员工、新进员工、转岗人员、外来人员、临时工作人员等); 2.明确各类人员接受职业危害教育的内容(思想、政策、法律法规、事故教训、职业危害基本技能、常识、经验等)及教材; 3.明确培训应达到的目的及资格要求; 4.明确教育方式、培训时间、考核方式; 5.明确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依法接受有关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制定职业危害维护检修规定; 2.明确维护检修单位和检修人的职责范围; 3.明确检修的种类; 4.各类检修作业应当遵循的规程或规定; 5.检修的程序和要求; 6.检修的记录要求; 7.检修的验收要求。
八、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明确配备标准; 2.明确采购及特种劳保用品供应方的资质审验办法; 3.明确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报废管理办法和管理责任人。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三)职业健康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4.12.1 工会组织职业卫生职责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企业工会应 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建立工会的企业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 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 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 1 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 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4.12.2 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 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 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要求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并开展群 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4.12.3 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 工会和职工代表监督本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规章制度。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问题严重的,送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书》或《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要 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工会应监督检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 体工程是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会应组织职业安全卫生检查,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对事故隐 患和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监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本单位防范事故和职业危害。
工会应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 下,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并立即报告。
工会应宣传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企事业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 维权意识和技能。 工会应设置专门机构, 负责接受劳动者投诉,并同有关各方协调,维护努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代表的监督检查,改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用人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应按照工程管理权限,依法通知本单位工会和报请上级工 会组织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
4.12.4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应认真维护劳动者生命安全和 身体健康权利。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应列入职工代表大会议事日程,并作为“民主评议、厂务 公开”的内容。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应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职工 代表大会就批准与否进行表决。 用人单位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规划、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措施、劳动者培训、预决算等重大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并由职工代表大会做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视察、督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认真履行民主监督职能。 职工代表就职业安全卫生的问题提出质询,用人单位应子以郑重的答复。
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劳动者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解决职业安 全卫生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12.5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与工会建立职业安全卫生平等协商机制,按照“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原则, 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按照平等协商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商讨职业安全卫生的重大问题, 合作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用人单位和工会或劳动者代表应依法经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签订的综合性集 体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卫生条款,或双方签订职业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文本应有控制 指标和技术、防护措施的具体规定。
签订的集体合同文本应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后生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集体合同,履行合同条款规定责任、义务和事项。
双方应就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约现象。 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 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 的规定工会应指导劳动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签订劳动合同,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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