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
/dictionary/index.asp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
1、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2、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更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地带和危险区。
3、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4、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监督指导,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
5、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6、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或信号标志。
7、严格劳动纪律,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不准在井下吸烟。
8、在井下需要休息时,应选择顶板完整、支架完好、不妨碍工作、不妨碍行车、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不要在密闭墙跟前或盲巷内休息。这些地点通风不良,容易积聚有害气体。
煤矿安全的重点是“一通三防” 煤矿生产管理中,安全是头等大事,而“一通三防”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多年来的经验和实践也告诉我们,煤矿中大部分的事故是由于在“一通三防”上管理松懈与“三违”造成的,像最近发生在山西孝义孟南庄煤矿事故和淮北矿业集团芦岭煤矿事故都是因为“一通三防”上的漏洞而引发的。如何才能抓好“一通三防”,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呢:笔者认为,应着重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 (1) 提高思想认识。
瓦斯、煤尘、火的事故不同于顶板、运输等其他类型的事故。顶板、运输事故所涉及的范围有限,所造成的损失也有一定的局限。
而瓦斯、煤尘、火的事故一旦出现小则影响一个工作面、一个盘区,大则影响到整个矿井,会给国家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带来巨大损失,而且由于通风、运输系统、通讯设施等受到破坏,难以有效地组织抢救工作。“一通三防”方面的事故不仅造成直接灾害,还会形成次生灾害,全国煤矿已有不少这样的例子。
对此,党和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曾制定过《煤矿安全科学技术规划》,提出了三个目标:即,在未来的二十年中,①全国国营煤矿安全状况达到世界先进水平;②基本控制住瓦斯、煤尘、水、火等重大事故;③消除粉尘危害。这三个目标,有两个直接指的是“一通三防”,可见其在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近几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各地煤矿发生了一些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我们煤峪口矿虽然是低沼气高二氧化碳矿井,但局部地区的瓦斯涌出量很大,如正在开采中的412盘区等,给矿井安全留下隐患。
因此,我们要接受类似事故教训,对“一通三防”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克服侥幸心理。充分认识瓦斯、煤尘和火的危害性,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把“一通三防”工作抓紧抓好。
(2) 抓好技术管理。 “一通三防”是一项技术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
“一通三防”的工作涉及矿井的方方面面,因此,技术管理非常重要。要依靠科学先进的技术管理,确保整个矿井有一个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否则,通风工作搞不好,“三防”工作也就无从谈起。
安全技术管理,首先要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计划编制和执行。要针对矿井中存在的重大的“一通三防”隐患,制定年度计划,提出问题,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并提出预防办法。
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材料、设备,要列入物资供应的重点计划;所需资金列入企业财务重点计划,并优先予以保证。计划项目确定后,要明确设计、施工责任者,按规定时间进行考核。
实施过程中要掌握进度,及时平衡,解决遇到的问题,验收合格后及时投入使用,使其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涉及的范围广,关联的单位多,要认真抓好协调工作。
其次是抓好技术设计工作。这是搞好“一通三防”的重要基础工作。
要特别强调技术设计的合理性。所谓合理性,一方面是指技术设计没有漏洞,不会留下隐患;另一方面是指一旦发生事故,要具有很好的控制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减少影响的范围。
开拓掘进过程的设计非常重要。对于大的盘区设计,通风系统的布置,一般来说,都能引起重视,关键的就是一些小的设计,如补巷、贯通、切眼等,容易引起通风系统的紊乱,而对这些思想上重视还不够。
因此,分管技术领导要认认真真地审核有关的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等,行政领导不仅要组织生产,也要管理有关的“一通三防”工作。 “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是一项长远的工作,必须有超前意识,这项工作搞好了,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就会有一个大的提高。
(3) 落实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制和专项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包括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制,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工作岗位安全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等。
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开拓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等矿级领导都要明确相关的安全工作责任,认真制定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制度,编制执行好有关规程和改善“一通三防”安全状况的规划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比如,通风区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具体工作全面负责,既是施工单位也是职能部门;技术科负责在盘区设计中合理安排设计风巷道,确保通风系统的完整;地质科为施工单位提供巷道通过的煤岩、地质、瓦斯等情况以及巷道贯通的情况;安监站负责对“一通三防”责任制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制度,一炮三检制度,三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手拉手”交接班制度,瓦斯排放制度,防灭火制度等。对这些制度要十分注重过程管理,注意生产过程的“一通三防”隐患的预防和处理,所有这些井下生产现场的员工都应认真执行。
无论是“一通三防”安全责任制还是各项专项管理制度,都应随着矿井自然条件的变化、设施的改变、生产工序及工艺的改善而不断充实、完善,使之更加符合矿井安全的需要,切不可以不变应万变。 (4) 完善基础设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大量先进的设施、设备被引入“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中。各类设施是实。
其实条条都是重点,关系人命啊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第五条 煤矿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众监督。煤矿企业必须支持群众安全监督组织的活动,发挥职工群众安全监督作用。
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务局(公司)局长(经理)、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 煤矿使用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供应计划。
第九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 第十条 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
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二条 井工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井上、下对照图。 (三)巷道布置图。
(四)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通风系统图。
(六)井下运输系统图。 (七)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
(八)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九)井下通信系统图。
(十)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十一)井下避灾路线图。
第十三条 露天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平面图。
(三)采剥工程平面图、断面图。 (四)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运输系统图。 (六)输配电系统图。
(七)通信系统图。 (八)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
(九)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断面图。 (十)井工老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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