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中的船只远离陆地使所有旅客结合成为一个临 时集体。
如果船只在水上发生事故,大家应患难与共, 听从船上统一指挥,这样才能保证船上施救措施的正常 进行。使大家转危为安,逃脱险境。
航行中,无论是发 生碰撞、火灾或颠覆事故;船方会全力加以救护。以保 证船只与旅客安全,在救护无效后,会实行弃船也就是 放弃船只,人员撤离。
弃船当然只能由船长发布,在命 令弃船时。船长会同时布置人员撤离办法。
这时旅客要 沉着冷静,要绝对服从指挥。 船上发布弃船指令后。
会指挥旅客登上救生艇,这 时旅客要抓紧时间准备,要尽快穿好衣服,特别是在海轮上更要多穿衣服,以使落水时身体保温;还应带上食 物或饮水,以防在海上漂泊时间过久之需。 如弃船时情 况紧急。
就不能顾及衣服食物之类了,逃命要紧。如无 法登上救生艇,要尽快跳水,以避开沉船或火灾。
跳水 时不要慌张,要避开水上硬物,更主要的是要观察一下 船只情况,如果船只正在下沉,千万不要在彳顷倒侧落水, 否则将会被船体压人水下难以逃生。 如果船体尾部首先下沉,则要逃到船头处下水,才 能安全。
如果是火灾,则要在上风一侧逃生下水。落水后, 应尽快游得远一些,以防沉船形成旋涡将人吸人水下。
落水者应尽量抓住一些漂浮物体以支撑身体,如穿有救 生衣,则要保持平稳,不要盲目游动,并要尽量让救护 人员发现自己。 对于带有儿童的落水者。
应使儿童保持 镇静,不要使其胡乱挣扎,要尽可能抓住漂浮物让儿童 抱住,并由家长抱住儿童,使之保暖并与儿童浮在水面上, 并要设法尽快获救。 如在白天,要向过往船只发出呼喊,或摇动色彩鲜 艳物品以求救;如在夜间,可吹响救生衣上的口哨,与 共同落水者联系。
在夜间落水时,不要盲目游动,以免 远离出事地点失去获救机会,如能观望到海上有光,则 表明那里有船只或礁岛,可向其靠拢以求救。
海上救助又叫海难救助,是指由外来力量在任何水域对遭遇海难的船舶、货物和人命的全部或部分进行的援救。
海上救助是以维护航行安全、增进贸易航海方便和利益为目的,以承认救助人的救助报酬请求权为手段来促进安全航行的实现。海上救助通常采取“无效果、无报酬 (no cure,no pay)”的形式进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救助形式。
在现代海上运输中,对遇难油轮的救助通常采取“无效果、有一定报酬”的救助形式,以防止和减少海上油污事件的发生。
一是驾驶、轮机、通讯等各岗位人员应配备齐全;二是船体及各种设备应保养、维修并经过专业检验,达到适航状态。
安全、消防、救生设备、应急器材配套齐全无损坏;三是《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等证书必须齐全、有效。必须强调的是,海洋捕捞船员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胜任,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船员应身体健康,且经训练合格;职务船员须持有效职务证书;普通船员必须经过安全基本技能训练。2看点渔船出海前注意事项一是注意收听天气预报,掌握航行,作业海域的天气情况;二是检查航海仪器设备,使通信,导航,号灯,号型等设备处在正常运行状态;三是按规定办好出港签证;渔船要装载合理,保持船舶稳性良好;四是编组生产,不单独出海;五是船东还应为每位出海渔民购买保险。
3看点渔船在平常的航行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渔船航行时必须派专人值班瞭望,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交接班应履行交接手续;二是渔船不得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不得在禁航区航行;三是航行作业应避开商船习惯航路;四是应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按规定鸣放声号,准确表明自己船舶的动态;五是必须严格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4看点当渔船航行于事故多发水域应注意船长必须亲自值班,并安排人员加强瞭望,准确测定船位,要根据当时的风力、风向、浪高和流向等情况,谨慎驾驶,保持安全航速。
5看点当渔船在雾中行驶时应注意事项一是开启雷达,使用安全航速,增派瞭望人员;二是当对本船船位无把握或有疑问时,应选择在就近抛锚;三是根据船舶动态鸣放相应的声号,并显示号灯、号型;四是保持安静,以便守听他船雾中声号和甚高频无线电话;五是运用良好的航海技术极其谨慎地驾驶;六是必要时,船长应下令关闭全部或部分水密门、窗;七是雾航期间,驾驶、轮机等职务船员均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6看点出海时的通讯在海上作业期间,编队出海的渔船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络,必须定时收听天气预报,在恶劣天气到来之前采取好防风、防冻等有效的安全措施。
对于船员,要求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船员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配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等;二是不得在吊杆下站立和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船舷边站立、逗留;三是严禁从事捕捞许可证或国外入渔许可证规定内容以外的任何生产;五是禁止捕捞受国家或国际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若意外捕捞应立即释放;六是船员在进入鱼舱时,应防止因鱼货变质所造成的有毒物质中毒。七是在下网作业时,网机操作人员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工作服衣口、袖口等处进行安全清理,防止下网操作时被网具或钢丝绳(绠索)带入水中,要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避免被网机绞伤。
7看点起网作业时应注意的事项一是起吊网包保持安全重量,不得强行起吊,防止钢丝绳(绠索)崩断伤人及造成船舶大角度倾斜;二是在起绞网过程中,应随时保持水中网具与船艉或船舷的间距及角度,防止发生网具与船艉或船舷的间距及角度,防止发生网具缠绕螺旋桨事故;三是大风浪中起网时,网机绞纲速度应适当放慢,防止风浪冲击造成绳索断裂;四是鱼货、网具装载正确,保持船舶稳定。8看点在海上作业时碰到大风浪天气的应对方法在大风浪天气来临之前:首先,应及时收听气象预报,注意风情变化,及时归港避风。
如果因某些原因来不及避风,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保持船舶水密。
应尽快把所有水密门、舷窗、舱口、通风口、天窗、出水口及锚链筒等,应加固或加盖,以保持水密; 二是保证排水畅通。所有排水机械、管路、阀门及甲板排水门等都应处于良好状态;三是固定一切活动物件,如网具,曳纲,锚等。
调整舱内、外一切物件,如吊杆、冰、渔获物及油、水等,降低船舶重心,提高稳定性;四是检查舵装置及锚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五是机舱应确保主机处于良好状态。如果不幸在海上遭遇大风浪时,应立即向岸台报告情况,采取移动式锚泊或放夹棕(大绠)漂流措施,保持安全航速,慢车顶风抗浪。
切记,大风浪中航行不得轻易调头,避免横浪。9看点渔船万一起火后该如何应对呢?这时候千万别慌张,先减速并调整方向,使失火部位处于下风;指挥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关闭通往火场的所有通道;移走火场附近可燃物,用水冷却火场周围舱壁和甲板;根据火源的不同,选择灭火器材的种类;火灾扑灭后,应认真清理现场,彻底扑灭余火,防止复燃;若船员身上衣服着火,应迅速脱下着火的衣服,或就地打滚灭火,或跳进就近水源中灭火。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检验和登记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八条 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条 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意外情况,未及获得批准,可以在进入的同时向主管机关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
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办理进出港签证。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第十四条 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九条 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二、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四、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五、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在港区内使用岸线或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空施工,还必须附图报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但是,为军事需要划定禁航区,可以由国家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禁航区由主管机关公布。第二十二条 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在港区、锚地、航 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主管机关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对在上述区域内擅自设置、构筑的设施,主管机关有权责令其所有人限期搬迁或拆除。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
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二、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三、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五条 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
第二十六条 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七条 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二十八条 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
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第二十九条 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一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
第三十条 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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