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在捕捞生产过程中一定要以安全为重,规范操作,保证 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以山东省制订的《海洋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 作规程》为例,渔船从事生产捕捞作业时应遵守下列一般性规定。 渔业船舶必须经批准建造或购买,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取 得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 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并随船携带。
未经许可,严 禁私自更新建造渔船。 渔业船舶必须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
职务船员须持有 合格职务证书;150千瓦以上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 得四项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其他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 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船员证书应随船携带。
虽然Dr.You已经简单介绍了打开的方法,但是考虑到这个内容的实用性,在此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介绍这种包装的撕开方式和注意事项。
文章译自wikiHow(原文),这篇够啰里啰嗦的介绍当然也延续着wikiHow严谨又不失幽默的一贯风格,步骤突破口法看看包装的背面是否有方便打开的开口,侧面有没有缺口。虽然不常见,但是迫于消费者的投诉,少数厂商已经开始在包装中加上便于打开的措施了,如缺口、或者可以简单从背面打开的设计等等。
(友情提示:即便是设有开口,根据个人经验,这种硬质包装也很难撕开,而且撕出来的边角格外锋利,不推荐这种方法。)开罐器法(viaLifehacker)找一个手动式旋转开罐器(罐头起子)像开罐头一样打开吸塑包装。
罐头器锋利的刀片可以轻松的把包装边缘切掉,而且和立白洗衣粉一样不伤手。拐角部分操作起来可能不易,所以只把一边切掉即可。
在两片塑料之间插一把刀然后把连接的地方小心地切开。由于刀片夹在塑料之间,刀尖也指向中央,这种方法显然比直接用刀戳穿塑料来得更安全。
只要有一把合适的刀子,剩余的部分很容易就割开了。刀、裁纸刀、剪刀法首先要认清这些工具凶恶的本质。
前面已经提到过了,人们经常会在用这些工具拆包装的过程中受伤。小心地用剪刀或者裁纸刀沿着包装的边缘裁开。
不要从包装的中间裁断,否则会把包装内的物品或者夹在包装盒里的说明书弄坏。如果你是右利手,从包装的右边开始逆时针切割,左利手则反过来从左边顺时针进行。
要勇于承认自己心爱的剪刀/刀已经钝到不能够胜任包装的切割工作了,逃过一劫的那只手会很感激你的。向别人借一把或者买个开罐器都不是什么麻烦事。
专门工具法现在已经有专门为开吸塑包装而设计的工具了,不过并不像广告里说的那样总是好使。铁钳法如果你能搞到一个铁钳,也可用这种专门剪铁皮之类的工具来剪塑料,这种工具不是很锋利,用起来更安全。
注意事项打开包装后要注意清理现场。剪下来的塑料边是可回收的,此外妥善整理各种危险工具。
如果真的厌倦了这种包装,也让制造商听听消费者的心声。在他们眼里这种包装的魅力在于结实、轻便、便宜、不易失窃和退货。
但如果这种包装让你不爽,还是要适当的向他们发泄的。警告多数方法仍然会产生锋利的边缘,所以还是要格外的小心集中注意力。
不会花你太久的时间,所以一定要全神贯注。硬质塑料包装本身就可以导致严重的割伤,在你失去耐心或者走神的时候最容易受伤。
记得及时所有的工具,特别是有孩子的家里。补充只是一个开包装的讲解都这么啰嗦,从左右利手到环保回收,样样都能考虑周全,这大概就是我喜欢wikiHow风格的原因吧相关阅读里的第一条就是”“…囧啊,意思就是说,如果你打开这个页面照着指导操作的时候还是一个不小心伤到手了,那么赶紧叫身边的人打开这个链接学习进一步救治方法,还真够一条龙服务的。
渔船安全生产须知
1、渔船出航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技术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航行签证簿
等证书证件。
2、渔船出航时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职务船员,所有船员都应持有四小证。
3、为保证渔船安全,必须时刻开启避碰系统和渔船定位监控系统。
4、救生和消防设备必须有效配备,并易于取拿,以防不测。
5、渔船上的救生筏必须正确安装,严禁绳索捆扎。
6、渔业船舶必须编队(组)结伴航行作业,保持通讯畅通,同进同出,相互照应。
7、渔船严禁在大轮航道锚泊或作业。
8、渔船要随时做好值班工作,观察周围情况,正确开启或使用号灯号型,做好应急
准备,防止事故发生。
9、渔船严禁超载、超高、超抗风力航行、作业。
10、蟹笼船在8级以上大风时严禁装载蟹笼航行、转移渔场。根据船舶稳性测试,由
于蟹笼船迎风面过大,在8级大风(含8级)装载笼航行极有可能造成船只倾覆。
即使在无蟹笼装载的情况下,笼架的迎风面也是很大(比如家里的纱窗)也有倾覆的危险,几年来我县已发生数次重大安全事故。
11、禁止帆涨网作业超载、超风生产,帆涨网作业因每顶网具重量近5吨,由于网具
(锚)装载在甲板上,严重造成船舶稳性不足,根据测试船舶在9级大风时,如网具装载不当很有可能造成船只倾覆危险,如船只空载将更加危险,我县已有较多的倾覆例子。
12、船舶发生碰撞后,应即刻采取抢救措施,并尽可能详细的记录碰撞的时间、地点、
对方船名号、船籍港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3、遇9级以上大风天气,在港渔船禁止开航,在渔场渔船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
持通讯联系畅通,及时收听气象, 10级以上大风渔船必须回港避风。
14、渔船在雾季须加强值班瞭望,采用安全航速,并按规定鸣放雾号,正确运用雷达
和避碰系统,防止碰撞事故发生。
15、渔船必须依法生产,以遵纪守法为荣,违法违规为耻。
渔船载客安全隐患如下: (一)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将近40%是年过55周岁的老年渔民,最大年龄将近70岁。
其中60岁以上已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纯属三无船舶;而且,在年老吊销捕捞证后,仍有余力在湖区讨生计的渔民将陆续加入该行业。如此多的老年从业群体,一旦发生恶劣天气、突发疾病、船舶机械故障等,事故危险不言而喻。
(二)从业人员基本一人一船,在日常载客运营中,船主只能操作挂桨机,而前舱无人照料游客安全及船舶靠档,遇有突发性恶劣天气,危险倍增。 (三)从业人员身体素质偏差,不少人是难以承担高体力强度渔业捕捞所以才改行从事载客,安全隐患增大。
(四)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安全措施较差。多次检 查均发现从业人员及乘客并不穿戴救生衣,各船虽有几件备用救生衣,一般都作为摆设。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海洋渔业船舶和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渔港、渔港水域的海洋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并直接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提供服务的捕捞船、运输船、补给船、渔业公务船等。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渔港水域内的渔业船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港监、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对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对本船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双船或多船作业时,主船(网船)船长对船组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港航规章,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造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方可作业: (一)现有渔业船舶,由船舶所有权人或船舶修理单位申请年度检验、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 (二)新建、改造的渔业船舶,由船舶承造单位申请建造检验; (三)未在渔船检验部门监督下建造的船舶改为渔业船舶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初次检验。
船用材料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应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用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第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者必须持船舶检验证书和产权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领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条 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标写船名号,并常年保持清晰可认。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职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职务证书。 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上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船员应当持有专项技能证书;主机功率在150千瓦以下的渔业船舶,其普通船员应当经过专业基础训练,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必须持全部有效的证书,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领取航行签证簿,并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方可在核定航区内航行。 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取得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出海的渔业船舶,必须同时持有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和船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船舶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十四条 从事临时营业性运输的渔业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营业运输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出海必须处于适航状态。
各种航行作业的号灯、号型、救生、消防、信号、防污染等设备应当按规定配齐并有效,通信、助航助渔设备当应保持适用状态。 第十六条 从事近海和外海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正常的通信联络。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严格遵循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则,遵守值班守则,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进出港口时,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渔业船舶严禁违章搭客,不得超载、超航区航行;严禁在恶劣天气中冒险航行、作业;严禁酒后驾驶。 第二十条 渔业船舶发现下列情况, 应当迅速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生产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应当组织自救,并及时发出求助信号,同时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收到求助信号或发现渔业船舶和人员遭遇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力救助,并迅速向有关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报告本船的名称、呼号、位置和现场情况。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所在单位(含组织和个人)、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求助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各种方式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在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必须服从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遇险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志愿和有效的救助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支付适当的报酬和酬金。 第二十五条 执行公务的船舶有救助遇险渔业船舶的义务。
在救助工作取得有益效果后,遇险渔业船舶应当承担相应的救助费用。 地方财政对公务船舶在参与抢险救灾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渔业船舶之间以及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海上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处理,严禁斗殴或扣留对方的船员、物品,严禁故意撞击对方的船只。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其他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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