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章程的内容1. 基于项目干系人的需求和期望提出的要求。
2. 项目必须满足的业务要求或产品需求。3. 项目的目的或项目立项的理由。
4. 委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经理的权限级别。5. 概要的里程碑进度计划。
6. 项目干系人的影响。7. 职能组织及其参与。
8. 组织的、环境的和外部的假设。9. 组织的、环境的和外部的约束。
10. 论证项目的业务方案,包括投资回报率。11. 概要预算。
组织过程资产的内容 组织过程资产包含:项目实施组织的企业计划、政策方针、规程、指南和管理系统,实施项目组织的知识和经验教训。项目范围说明书的内容1. 项目和范围的目标。
2. 产品或服务的需求和特性。3. 项目的需求和可交付物。
4. 产品验收标准。5. 项目的边界。
6. 项目约束条件。7. 项目假设。
8. 最初的项目组织。9. 晟初定义的风险。
10. 进度里程碑。11. 对项目工作的初步分解。
12. 初步的量级成本估算。13. 项目配置管理的需求。
14. 审批要求。项目管理计划的内容1. 项目背景如项目名称、客户名称、项目的商业目的等。
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主管领导、客户方联系人、客户方的主管领导,项目领导小组(即项目管理团队)和项目实施小组人员。3. 项目的总体技术解决方案。
4. 对用于完成这些过程的工具和技术的描述。5. 选择的项目的生俞周期和相关的项目阶段。
6. 项目最终目标和阶段性目标。7. 进度计划。
8. 项目预算。9. 变更流程和变更控制委员会。
10. 沟通管理计划。11. 对于内容、范围和时间的关键管理评审,以便于确定悬留问题和未决决策。
项目计划的编制流程1. 明确目标2. 成立初步的项目团队3. 工作准备与信息收集4. 依据标准、模板,编写初步的概要的项目计划。5. 编写范围管理、质量管理、进度、预算等分计划。
6. 把上述分计划纳入项目计划,然后对项目计划进行综合平衡、优化。7. 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编写项目计划。
8. 评审与批准项目计划。9. 获得批准后的项目计划就成为了项目的基准计划。
WBS的表现形式1. 分级的树型结构 WBS层次清晰,非常直观,结构性很强,但不是很容易修改,对于大的、复杂的项目也很难表示出项目的全景。2. 列表形式 能够反映出项目所有的工作要素,可是直观性较差 工作分解结构应把握的原则1. 在各层次上保持项目的完整性,避免遗漏必要的组成部分。
2. 一个工作单元只能从属于某个上层单元,避免变叉从属。3. 相同层次的工作单元应有相同性质。
4. 工作单元应能分开不同的责任者和不同工作内容。5. 便于项目管理进行计划和控制的管理需要。
6. 最低层工作应该具有可比性,是可管理的,可定量检查的。7. 应包括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分包出去的工作。
8. WBS的最低层次的工作单元是工作包。缩短工期的方法1. 投入更多的资源以加速活动进程。
2. 指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去完成或帮助完成项目工作。3. 减小活动范围或降低活动要求。
4. 遁过改进方法或技术提高生产效率。进度控制关注的内容:5. 确定项目进度的当前状态。
6. 对引起进度变更的因素施加影响,以保证这种变化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7. 确定项目进度已经变更。
8. 当变更发生时管理实际的变更。活动资源估算的方法1. 专家判断2. 多方案分析3. 出版的估算数据4. 项目管理软件5. 自下而上估算 活动历时估算的内容:1. 专家判断2. 类比估算3. 参数估算4. 三点估算5. 后备分析 制定进度计划的方法和工具:1. 进度网络分析2. 关键路线法3. 进度压缩(赶进度、快速跟进)4. 假设情景分析5. 资源平衡6. 关键链法(缓冲)7. 项目管理软件8. 应用日历9. 调整时间提前与滞后量10. 进度模型 成本估算的工具和技术1. 类比估算2. 确定资源费率3. 自下而上估算4. 参数估算5. 项目管理软件6. 供货商投标分析7. 准备金分析8. 质量成本 成本预算的工具和方法1. 成本汇总2. 准备金分析3. 参数估算4. 资金限制平衡 项目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1. 对造成成本基准变更的因素施加影响;2. 确保变更请求获得同意;3. 当变更发生时,管理这些实际的变更;4. 保证潜在的成本超支不超过授权的项目阶段资金和总体资金;5. 监督成本执行(绩效),找出与成本基准的偏差;6. 准确记录所有的与成本基准的偏差;7. 防止错误的、不恰当的或未批准的变更被纳入成本或资源使用报告中{8. 就审定的变更,通知项目干系人;9. 采取措施,将预期的成本超支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质量管理过程的4个环节1. 确立质量标准体系2. 对项目实施进行质量监控3. 将实际与标准对照4. 纠偏纠错 制定项目质量的工具和技术 小鸡公爵六十只1. 效益/成本分析2. 基准比较3. 流程图4. 实验设计5. 质量成本分析6. 质量功能展开7. 过程决策程序图法 质量保证活动的基本内容1. 制定质量标准2. 制定质量控制流程3. 提出质量保证所采用方法和技术4.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控制的方法:1. 新七:因果图、流程图、直方圈、检查表、散点图、排列图和控制图2. 老七:相互关系图、亲和圈、树状图、矩阵图、优先矩阵图、过程决策方法图和活动网络图3. 测试、检查、统计抽样、6西格玛 质量控制的步骤:1. 选择控制对象2. 为控制对象确定标准或目标。
3. 制定实施计划,确定保证措施。4. 按计划执行。
5.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并将监。
制定公司章程注意事项: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我国《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另外,关于这些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
所谓真实,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与事实情况相符,不得弄虚作假、捏造事实。如不得虚报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否则,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所谓明确,是指这些事项的规定必须清楚、明白、不能含混不清。如章程必须具体地写明公司的全称及详细地址。
总之,写明《公司法》第25条所规定的八个事项,是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要求。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
《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而且对外也具有公示的效力。
一个成功的公司,一定是一个具有鲜明个性的公司,而公司的个性则主要体现在其章程的具体规定中,并通过章程为外界所了解。所以,一部部考虑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章程,即使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事实上也使公司获得了登记,但它绝不是一部好的章程。
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各个股东依照公司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合承担的义务,应当公平、合理。
制定公司章程要特别注意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以防出现大股东独断专行,操纵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德情形。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股东德积极性,公司也才有可能兴旺发达。
拟公司章程的注意事项 (一)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1、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属于股东会; 2、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须以股东会决议进行; 3、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东会通过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盖章,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章程的修改应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并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 其次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其他股东; 第三由股东会对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制作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相当于宪法对一个国家,是公司最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有效运行的基础。
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那么制定公司章程有什么要求呢? 一、公司章程制定需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与另一国家的是完全相同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与其他国家是完全相同的。
所以,也没有一个公司可以完全照搬照用其他公司的章程。例如,大部分的公司章程都套用了《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是,如果某公司股东仅两名,且持股分别为51%、49%,则该条款还有如此制订的必要吗?因为其实质上就变成了要求股东会一致同意决议通过。而假如两名股东持股分别为67%以上、33%以下的,则该条款的实质,就是33%以下的股东没有任何决策权利。
1、章程要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而定 制订章程的过程,也是确定股东今后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权利、地位的过程。 章程条款的合理设置,是股东利益博弈的结果。
而这种利益的博弈,与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密不可分。 例如,对于小股东而言,扩大股东会表决事项的比例要求,就等于为自己争取今后的发言权。
如果公司章程中将重大事项均列入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通过的范围,则小股东将在公司运营中占有优势地位,这比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来保护小股东合法权益更具有效率。 又如,关于董事的产生,是根据股权比例由股东委派还是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区别就在于股东们是更愿意由内部人员来管理公司还是引入外部人员来管理公司。
股东的特点包括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关注利益或事项的区别等等,而股东持股比例的不同,则直接影响到章程今后的实施以及公司的运行效率。 在一个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比例分散的公司,如章程中将大部分公司职权设置为需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则该公司的运行必然是没有效率的。
而在一个只有两三名股东、股权比例又相差悬殊(例如各占90%、10%)的公司,如章程约定经营管理的具体事项要经股东会一致同意才能通过,则该公司今后极可能陷入僵局。 2、章程要根据公司的行业特点、运行机制来制定 公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决策的产生与执行的要求不同,运行的机制不同,都需要不同的公司章程。
在章程的规定适应公司的行业特点、执行机制时,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就会减少,反之,则纠纷不断。 在一个要求及时、快速决策的行业内,或在一个充满冒险与机遇的市场中,公司的管理职权应更多地下放给公司经理等经营层;而在一个需要谨慎从事的行业内,公司的管理职权则应更多地集中于股东会。
公司在运行中主要是依赖于人力资源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应当与出资比例相区别,以体现人的作用;而当公司在运行中更多的是依据资金、设备时,股东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则应当与其出资比例相一致,以体现资本的作用。 凡此种种,均需要投资者事先做出考虑与平衡,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章程制定应细化、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备内容,也就相关内容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很多中小企业投资者往往认为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明确了,公司章程照抄就行了。
殊不知如此章程就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了。实际上,公司章程的作用,就是将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例如,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一般章程中都会规定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日通知,但章程中更需要明确的是:(1)通知由谁来发出,是董事长还是公司?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能否由副董事长或其他股东或董事来发出通知?(2)通知以何种形式发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3)通知发往的地址,是股东的法定地址还是实际地址?地址变更如何处理?(4)拒收通知的效力推断:如果某股东将通知退回,是认定其未收到通知还是拒绝参加会议?(5)未收到通知但参加了会议,事后却提出异议,那么应认定为股东会召集瑕疵,需要重新召集,还是应认定为有效? 另外,规定违反章程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也很重要。
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但如果股东参加会议却拒不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那么意味着什么?是认定该股东弃权、反对还是同意?同样的这些问题,也适用于董事会会议的程序等等。
三、公司章程制定要尽可能地加入将股东关注的内容与约定 无论是公司设立协议中的约定,还是在公司运行中,股东就公司管理、权利制约、利益分配等达成的一致,都可以也应该是公司章程的内容。 同时,尽可能地预测纠纷产生的可能并建立解决机制,将是章程在公司运行中发挥作用的重点。
股东只有将这些内容都规范地写入章程,成为公司运行的规则,才能使得公司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也才能使得公司的自治纳入到法律的体系中,得到法律的保。
制定项目章程项目章程是由项目实施组织外部级别适合的,并为项目出资的一位项目发起人或赞助人发出。
项目通常是由项目实施组织外部的企业、政府机构、公司、计划组织或综合行动组织,根据需要而颁发章程并给予批准的。项目章程是正式批准项目的文件。
该文件授权项目经理在项目活动中动用组织的资源。 项目应尽早选定和委派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任何时候都应在规划开始之前被委派,最好是在制定项目章程之时。绝大多数项目组织在完成了项目启动的需要估计、可行性研究、初步计划或其他有类似作用的分析之后,才正式为项目签发项目章程并加以启动。
制定项目章程基本上就是将经营需要,上项目的理由,当前对顾客要求的理解,以及用来满足这些要求的产品、服务或成果形成文件。 项目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为满足顾客、赞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者需要、愿望与期望而提出的要求;项目可行性;项目利害关系者影响;项目组织、环境与外部假设及其制约因素;委派的项目经理与权限级别;项目总体里程碑进度表;总体预算。
外部项目章程的制定以项目合同或顾客招标文件为依据,内部项目章程的制定以项目工作说明书为依据。 项目章程的制定应在充分考虑项目环境因素和制度因素的基础上,利用项目组织从以前项目中吸取的教训和学习到的知识,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制定。
相关知识:项目整体管理项目管理过程理论PMI的知识体系PMBOK项目管理的知识体系IPMA的知识体系ICB 。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的自治法规,而且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具有以下作用: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 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
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 2。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
公司章程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 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章程由谁制定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章程是股东一致意见的表示,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应当由全体股东和发起人来制定。同时,日后公司发生重大变更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时,也应当由股东来修改。这就需要召开股东会,只有股东会才有权力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制定股东会决议 在制定公司章程之前,需要先召开股东会,出具股东会决议,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编制章程。无论是初次起草章程,还是修改章程,都应当形成决议。三、遵循公司法在公司法中,有一些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在制定公司章程时不能违背这些事项,如果发生冲突,应当以公司法为准。比如:公司法规定有一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规定等。四、股东必须签字
公司章程在起草以后,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代表股东对其认可,然后再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如果要修改公司章程,其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五、结合实际制定在设立公司时,由于创业者基本都没有经验,对于公司章程的起草无从下手,因此往往都是参考相应的模板。笔者建议不可全然按照模板来进行编制,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起草,做适当修改。除上面几点外,在起草公司章程时,还应当考虑到一些将来可能面临的问题,比如股权继承、股权转让、公司解散等,这些事项最好提前约定好,以防后面股东之间出现纠纷有依据可参考。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否则公司章程无效。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判断和区分强制性条款与任意性条款的根据。具体到某一具体条款,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制定特定领域的公司章程,要注意其他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例如:对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有专门规定;
第三,公司章程的修改,要特别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公司章程的修改权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二是修改公司章程应遵循特别的程序: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然后由股东会对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表决的规定是不同的)。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应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
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宪法,因此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但是,很多股东在成立公司时相互之间非常信任和团结,简单地认为所有问题通过友好协商便能妥善解决,太计较会损害双方面子和合作关系,因此仅仅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登记的一纸材料去完成,但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分歧和纠纷也日益增多,此时才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没有解决纠纷的机制。而且,一般企业在注册时往往采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直接填写。
当然采取范本并无过错,但是范本是通行本,无法结合每个公司的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因此在采取公司章程范本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审查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范本矛盾的地方。
如果全部采用范本则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第一,范本公司章程没有根据公司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而是简单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公司法确立的只是一般规则或原则,而由于各个公司自身存在独特性,表现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在地区等方面,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自治规则,由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所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加以细化,使其具体化,对本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以有利于公司治理。
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虚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间一旦对公司成立后的决策、资金、人员、利益分配方面出现争议,股东很难依据公司章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绝大多数范本公司章程没有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本起不到对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反而有时成了公司运营和管理人员行为的不良约束,增加了公司的运作成本。比如对公司机构会议的召集、决议、人事安排、执行机制、制约机制没有根据公司特点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而导致了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股东与监事之间、董事与监事之间,高层管理人员之间出现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议或者在股东会议过程中无法形成决议,股东会议的决议得不到落实,公司治理机构之间权责不分明等等。
第三,没有充分体现股东的权利,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界定不清,约束不明。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即章程没有真正起到公司“宪法”的作用。
当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征、作用等属于学术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主要结合律师法律实践中出现的公司章程出现的法律问题,对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风险点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发挥企业经营自主权,对公司法规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约束的条款,及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补充。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一个突出的特点是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删掉了很多强行性规定条款。
公司开展经营活动中的很多重大事项,如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会议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及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即使章程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相冲突也承认章程的优先效力。
这就为公司章程制定的个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如果公司设立时对公司法规定或者范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体现。
具体条款可以参见《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条。二、可以约定由董事长之外的人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不服,产生管理的混乱。
因此,如果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人或者大股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担任董事长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由董事长外的其他执行董事或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样就保护了公司控制权和经营权的灵活统一。
三、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分配企业利润或者新增资本有限出资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或者需要对特定股东给予特别的红利分配及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那么可以在公司章程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而是另行约定比例。
此外,对愿意通过继续认缴出资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更多股权的股东,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其优先认缴出资的比例。这无疑保护了不同类型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的不同需求。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和组成人数更加灵活。由于公司的业务量和经营规模不同,因此,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也应当更加灵活,赋予公司自主决定权。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选择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和规模。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设立监事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此外,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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