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企业利用“应付账款”科目延迟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我们在税收检查时应引起高度重视。
建议“查账”时: 一要做好“应付账款”的规范性核查。包括核查应付账款的记录、核算范围、内容与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是否相符;核查非记账本位币折合记账本位币采用的折算汇率,折算差额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核查债务重组中涉及应付账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核查应付账款的贷方发生额与材料采购的借方发生额是否相符;根据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增减变动幅度判断应付账款变动的合理性。
二要做好“应付账款”的完整性核查。包括核查是否有“料到单未到”暂估入的经济业务,验证其会计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
核查应付账款记录是否完整。 三要做好“应付账款”的真实性核查。
包括复核“应付账款”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进行分析性复核,比较本期期末与上期期末余额,分析波动原因;计算应付账款对存货和流动负债的比率,并与以前期间对比分析,评价应付账款整体合理性;各抽取若干笔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发生额较大的和期末余额较大的采购业务(不重复)的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入库单等,以查验其真实性。
于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纳税争议,一般是结转年度收益问题。
法规依据——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相关税法对“确实无法偿付”未具体明确化,故解决争议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理解“确实无法偿付”。
规避方法——即陈述和申辩。“确实无法偿付”的事实认定从法律角度来分析,需要具备一定的事实证据证明,而相关的事实就具体的调查来说,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目前税务稽查认定的“事实”多是“长期挂账”、“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和“企业倒闭或破产”,但这样的认定多数是经不起法律推敲的,如“长期”究竟是多数年?债权人失踪或死亡后,还有没有法定继承人?企业如果倒闭或破产,但其原股东的追偿权在法律上也并未明确否定。 而且,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负有举证义务,如此的“调查”确实挺有难度的。
其实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都是结算类科目,应收账款是企业销售商品而登记未收回资金的部分,应付账款是用来记载购进商品尚未支付的部分。如果应收账款出现贷方余额表示多收额,应付账款出现借方余额表示的是超付款,最后都可调正,把应收账款贷方余额调整为其他应付款贷方,将应付账款借方余额调整为其他应收款借方;当然不进行调整也可以。
1、在凭证制作时,应采取参照录入法,以避免科目或往来单位或项目名称用错。往来单位的名称在录入及书写时一定要规范,避免将一个单位误分割成几个单位,造成催费损失,确保揽货部门、业务操作部门、业务统计及核算部门等各环节中的往来单位名称一致。
2、往来单位应设置专人经常维护,检查发现“分户”、“错户”,应利用软件中的***调整功能进行调整,一般每月应进行一次。
3、把好复核关,尤其对于往来单位,不仅要保证科目准确,而且辅助核算也要准确,即往来单位、项目名称、金额、业务人员等都要与实相符。所以在选择财务软件时一定要有过滤查询功能。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69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