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支付学费,建议选择银行汇票(Bank Draft)方式(携带方便、手续费用较低)。
2. 生活费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或国际卡随身携带。不要随身携带大量现金。
3. 国际信用卡:国际卡在国内办理只能存美金,部分银行有双币业务(即:美金和人民币均可)。 4. 旅行支票:既方便随身携带,又相对安全。
在某些场合,英镑旅行支票可以象现金一样使用,但是其手续费较高。 5. 无论采取何种汇款方式,国内外双方银行均有一定的手续费用(此费用须学生本人支付),具体数额请咨询当地银行部门。
爱尔兰签证通过预评估后再交学费 留学监理网专家提醒,爱尔兰不再要求国内大部分省份的申请人在签证申请前将学费交到爱尔兰,而是在签证申请通过预评估后通知学生交纳学费,并在爱尔兰的录取学校提供相关收费信息后,由使馆向申请者签发赴爱尔兰留学签证。
具体步骤 1,学生委托代理申请学校并凭通知书递交签证申请(是否收取定金由各学校决定) 2,在学生签证申请通过评估后,爱尔兰使馆工作人员将及时通知代理机构,以便学生汇款支付学费 3,学校提交该汇款的到账证明后,使馆签发赴爱尔兰留学签证。 爱尔兰交纳学费 申请材料应包括一份来自爱尔兰的大学、学院或者学校的原件信函,清楚地说明课程的学费(和其他应缴的费用,以及申请人已缴费用的具体数额。
交纳学费的证明 交纳学费的证明必须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同时要由爱尔兰的银行提供相关转账记录,以证明学校在此银行的账户里已经收到了申请人的汇款。 根据爱尔兰司法部的指导方针,申请人在获得签证之前,最多支付6,000欧元的费用即可。
但是如果爱尔兰校方要求更高的费用,则请按照校方的要求执行。
学分制收费就是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的教育收费制度。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以南京邮电大学为参考:
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二条 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学年学费为4600元,根据我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折算,每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学生每学年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等于该学生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80元;学生每学年专业学费的计算,为学生在校标准学制四年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学生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折算的学分学费差再除四。
第四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学校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五条 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在所修课程开课一半时间内,按照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免收该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 经学校认定获得的自主个性化学习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通过课程免修考核者,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1/3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免收该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
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复学后,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终止学业或暂停学业的学生,学分学费收费按第七条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可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或该课程替代课程的,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级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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