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置后的企业要更加注重环保问题。
化工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不能一成不变,而要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完善自身,进行产业升级,使其更加符合环保政策的要求。吴少博律师认为,环保政策会越来越严格,国家会采取强硬手段打击“散乱污”企业;对其进行严格的督查,重点就在于“小散乱污”企业的治理情况。
因此化工企业一定要有长远的眼光,必须将环保工作做好,不要让环保问题成为企业发展的壁垒。 环保问题在企业发展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是一个企业是否能存续的硬性指标。
化工厂作为比较容易产生污染问题的企业一定要做好环保工作。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经过实务经验提醒各位企业主,如果因为环保问题面临关停或者搬迁的问题不要惊慌,因为这些或者是可以补救,或者是可以取得补偿,法律会维护合法权益。
【案例】某地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一个化工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该企业在部分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对此,监察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整改到期后,监察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一些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已经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但是,仍有一处存在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争论】在这一案例中,是否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成为争论的焦点。
监察员甲认为:企业没有按期整改,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罚则,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监察员乙认为:企业已经进行了整改,整改没有到位也是事实,但是,如果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的影响太大。
可以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责令企业暂时停产停业。 监察员甲提出反对意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是部门规章,应当首先执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监察员乙说: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反映,因为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就要停产停业,实在不合情理。况且,企业已经整改了,一个区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是工作疏忽,我们立即整改。
如果要停产,不仅生产受影响,还将对整个化工装置产生严重影响,那样的损失和后果太大了。从实际出发,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没有错。
【辨析】这个案例向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首先应当分清“停产停业”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国家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属于现场处理措施的种类之一。由此,“停产停业”存在两种不同的操作方法,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暂时”二字,“暂时停产停业”属于现场处理措施的种类,没有“暂时”的“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范围。
隐患轻重程度决定不同的“停产停业”操作方法。适用行政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就其危险程度而言应当是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停产停业的方法才能消除隐患,这种停产停业应当是全面的、长时间的、甚至是终结性的;而适用于现场处理措施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是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确实存在隐患,并且需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的现场措施,这种停产停业整顿,是短暂的、局部的,常常可以不影响企业的全部生产过程而较快地整改完毕。
不同的“停产停业”方法其操作程序也不同。作为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业是一项重大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而作为现场处理措施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则是由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而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前一种情形的停产停业,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对企业生产甚至整个经营活动都可能产生很大的影响;后一种情形,实际操作比较方便,也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整体运行。
【思考】从本案分析中可以给我们这样的思考: 1、“停产停业”作为一项行政处罚,牵涉面广、影响面大、程序复杂,应当谨慎处理。对必须经过停产停业整顿才能有效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指令,而对其他一般事故隐患则可以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2、对那些在可停产或者可不停产的情形下能够达到整改隐患效果的,一般不宜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如:企业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虽然《安全生产法》有了规定,但是要实施“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是很难办到的。
3、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是“预防为主”,消除事故隐患。因此,对企业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在“停产停业”的选择上,应当综合考虑隐患影响程度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位实施停产或者暂时性停产,在整改到位后立即恢复生产,这样既可以节约运行成本,也能起到消除隐患目的,同时也能得到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4、无论是行政处罚的“停产停产”,还是现场处理措施的“暂时停产停产”,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前者应当经过立案调查获取相关证据,最终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后者现场监察执法人员有权作出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当得到在场多数监察执法人员的同意,由监察执法现场负责人作出决定;特殊。
建筑停工期间注意事项:
1. 要做好登记工作 业主应同装修工人一起对工地进行验收,登记现场物品及材料数量,记录室内的水、电、煤气等数据,签字备存,然后封闭现场。 一定要记住关闭水、电、煤气等总阀,切断施工中的临时电源。
2. 开窗透气,防止漏水,如果正做到木工阶段,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开窗透气,上了漆的现场更要注意通风良好,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散发木料和油漆的异味。 所有的池子都不要蓄水。特别强调断水、断电,对于做到试水阶段的工程,可以先把防水涂料层刷上,但在停工期间不要蓄水,因为试水需要在48小时内有人在现场观看。
3. 板材别让阳光直照,材料的堆放也要规范。板材类需要集中码垛堆放,木材类需要打捆放置;对于面材类则需要做封底油处理,码放需要工整、垫平压实,必要时可用大芯板垫底,将饰面板夹在中间。总之,所有板材均不宜放在阳光直射处。 单独小包装油漆应密闭保存,放置在阴凉通风处,存放量不宜过多,适当位置放置灭火器,成品或半成品应做保护处理,如封底油、粘贴保护膜等; 建筑类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位置;施工中的水泥、沙子、墙地砖等质量较重的物件,应分散堆积码放,每平方米不能超过150公斤。
4. 护厂人员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除了指定专人负责看护大门及项目部办公区之外,还必须有人对整个厂区进行巡视,特别是夜间密切注意防火、防盗、用电安全等事项。
5. 巡视人员必须认证填写每班一份的巡视记录,并且做好交接班,负责人每天交班时必须认真确认交班情况并签字。
6. 各施工队必须提前安排好各队护厂人员的保暖,吃住等事情,现场禁止明火取暖或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碘钨灯等违禁品取暖。
7. 现场如有意外情况发生,请及时和护厂负责人通报,护厂负责人根据情况大小决定采取措施或请示项目部安监负责人或是拨打110报警等。
8. 停工期间各大门口处于关闭状态,严禁任何闲杂人员进入。
9. 值班期间严禁酗酒及做一些和工作无关的事。
10. 护厂负责人要经常检查各岗位值守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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