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开这几种产品
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禁止出口违法及管制物品(军火,烟,酒等等)
厨房用具、水壶、水杯、咖啡壶、烤肉网、餐具、刀、搅拌器、榨汁机等等)这些直接接触食物的物品。..以及按摩器、美容仪、洗牙机、拔火罐等跟人体有直接接触的器材。
出口要先订舱、报检、报关。
1、订舱给船公司:出口港、目的港、备货日期、收货人(日本客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装箱单(如果船公司要的话)给日本客户:船公司联系方式、订舱回单2、报检给商检局:装箱单、商业发票、(物料或产品的)检测报告(看商检局的要求)、木箱纸箱等的性能单、报检委托书、出口合同等3、报关给海关:装箱单、商业发票、核销单、出口合同、通关单出口从签合同到出货,到日本客户提货,整个过程需要和客户、政府、代理公司(如果有的话)以及船公司多多联系,不怕麻烦,避免发生沟通不畅导致的问题。
清关(Customs Clearance)即结关,是指进出口或转运货物出入一国关境时,依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履行的手续。
清关(Customs Clearance)只有在履行各项义务,办理海关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等手续后,货物才能放行,货主或申报人才能提货。同样,载运进出口货物的各种运输工具进出境或转运,也均需向海关申报,办理海关手续,得到海关的许可。
货物在结关期间,不论是进口、出口或转运,都是处在海关监管之下,不准自由流通。其实说白了很简单就是叫你去交税了交了税就放行。
日本贸易投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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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公共商务信息导报 Sort:亚洲 Date:2005.08.15 Today View/Total View: 1/518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截至2003年,日本连续11年成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3年中日双边贸易总额为1335.7亿美元,同比增长31.1%。其中,中国对日本出口594.2亿美元,同比增长22.7%;自日本进口741.5亿美元,同比增长38.7%。中方逆差147.3亿美元。中国对日本出口的主要产品为煤、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服装及衣着附件、高新技术产品、原油、纺织纱线及制品、织物制服装、焦炭及半焦炭等,自日本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电器及电子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电子技术、二极管及类似半导体器件、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变压(整流、电感)器及零件、钢材、通断及保护电路装置及零件、钢铁板材等。
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中国公司在日本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0.3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6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6.8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7.7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国公司在日本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1.9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7亿美元;累计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33.8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47亿美元。
2003年,经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日本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14家,中方协议投资额750.8万美元。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日本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250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8961.5万美元。
据商务部统计,2003年,日本对华投资项目3254个,合同金额79.6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50.5亿美元。截至2003年底,日本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28401个,合同金额574.9亿美元,实际投入413.9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日本贸易管理法律体系主要由《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和政府公布的相关政令、省令、告示、进/出口注意事项、进/出口发表等构成。其中,《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是核心,对贸易管理的一些基本事项进行规定,具体的规定则以随时更新的《进/出口贸易管理令》(政令)、《进/出口规则》(经济产业省令)等形式公布。
日本关税法律体系主要由《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关税临时措施法》等构成。《关税法》是该体系的核心,规定了关税的征收、进出口货物通关以及相关的船舶进出港手续、保税制度等。《关税定率法》详细规定了关税税率及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关税的减免或退还、反倾销关税等特殊关税制度、禁止进口产品等。在其后所附的关税税率表中,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 CO)的《产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 S条约)将所有进口货物分为22部98类7200多个税号(2003年)。《关税临时措施法》作为《关税定率法》的补充,对一些临时性的关税税率、关税减免及退税、普惠关税进行了规定。
(二)贸易管理制度
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2003年5月30日最新修订)第1条规定,外汇及外贸等对外交易原则上自由进行,对外交易的管理或调整必须限制在最小程度。
1.进口管理
日本《进口贸易管理令》规定,需要实施管理的进口货物仅限于必须进行审批的货物,包括进口配额产品、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须经主管大臣事前确认才能进口的产品和须向海关提交特定文件的产品。但《进口公告》第3号规定,对于该公告涉及的产品,如已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等确认或已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等,则不需进口审批即可获得进口许可。其中,进口配额产品包括部分水产品、麻醉药品、核燃料物质、火药、武器等非自由化产品,以及《华盛顿公约》附录I中规定的动植物及其派生物,《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的物质等。自特定原产地或装运地进口的特定产品主要包括:以未签署《国际限制捕鲸条约》的国家等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鲸及其制品;以中国、朝鲜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鲑鱼、鳟鱼及其制品;来自公海的海生哺乳动物、鱼贝类、海藻等及其制品;以中国及韩国为原产地或装运地的捻丝;以中国、日本本国、韩国及中国台湾省为原产地,且在中国、韩国或中国台湾省以外地区装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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