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震。
动圈麦录音时通常会固定在话筒架上,而话筒架是不防震的,它直接与话筒和建筑物接触,很容易将地板及建筑物的震动传入话筒,噪音是较为明显的。如果没有防震架,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用柔软的棉布松软的包裹话筒的手持处再固定于话筒架上。
话筒架的脚也垫上软物(可用棉被一角或厚的棉衣)。实践证明这样效果很不错。
如果是手持话筒唱歌,话筒和手之间的摩擦及手的晃动也容易引入一些噪音。也可用棉布包裹后再用手持,噪音要小些。
2.适当控制话筒与嘴的距离。有些翻友在录音时,经常发生喷麦现象,这是话筒的角度和距离不恰当造成的。
话筒与嘴间距离应控制在8-10CM左右。话筒咪头应从脸颊一边斜对(45度角)着嘴巴,但又不能让气流直接喷到话筒咪头上。
这样做会损失一些高音和录音音量相对小些,所以TX-255话筒放大器设计了高音激励及高增益放大。弥补了这一损失。
另外须要注意,演唱时应通过头部来灵活调节嘴与话筒之间的距离。特别是演唱到高声的时候,要适当远离话筒,否则会造成录音削波失真,声音发破。
这是后期用压限器无法消除的问题。 3.将话筒远离显示器,必要时将显示器关掉。
细心的翻友会发现,录音时将话筒靠近显示器,录出来的人声中会带有明显的噪音。这是显示器工作时在向外辐射电磁噪波所致。
所以演唱时应该将话筒离开显示器1.5米以上。由于离显示器远了,这样可能会无法用显示器作歌词提示,可将字体设得大些。
顺便说一句,真正投入的演唱是歌词早已在心中,演唱时自然演绎出来的,不是边看边唱的。有些显示器,即使离得较远,录音时也会摄入啸叫声,这是显示器的行频信号串入了录音通道所致,可以在录音时点击了录音按钮后将显示器关掉,录完后再开启。
录音过程你要注意以下5点: (1)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 (2)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 (3)要引导对方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拉家常,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如果话题扯得远了,要马上拉回来。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要让对方多说话。
笔者发现很多录音者容易犯的毛病就是,一旦和对方进行交涉,情绪就很难控制,话匣子一旦打开就自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而且还不让对方插话。更有甚者,在对方说的时侯自己却以更大的音量、更激烈的言词去压制对方,根本忘记了自己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5)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录音设备都有一定的容量,有人为了把空间节省出来,就把所录制的音频文件移动到电脑硬盘、光盘等存储设备上,但他却忽略了法律的规定,可能因为他的这一个看起来无关紧要的行为,致使整个录音证据失去了效力,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给你介绍的“手机录音能作为证据吗”的相关法律知识,所以录音不是不可以作为证据,而是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也就是说你只有录音一个证据是不行的,因为录音的技术问题并不复杂,有很多不确定性。
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证据,需要其他的证据如书证、人证等相互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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