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由于组织架构、财会队伍素质等自身特点,加之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其税务筹划方法与大中型企业存在较大差异。
那么,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应关注哪些方面呢?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 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充分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第八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按照15号公告精神,小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小微企业按照准则要求确认的支出,如果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小微企业只能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不能再进行调整。
按照这一征管原则,小微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当尽可能地选用税法允许的最高费用扣除标准(如最短折旧年限)。取得合法有用凭据 我国的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小微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
取得合法凭证(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凭据)是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税务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法定收支凭证,也是税务机关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
如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以购进为标准,将购进货物和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金当期扣除,抵扣税的唯一依据单据就是税务发票,在出口退税方面、税收优惠等许多方面,取得税务发票也至关重要。小微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经办人认为不要发票价格会便宜,可以节省费用,从税务筹划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务发票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
如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不要发票付9500元,开发票付10000元。其结果是少付500元,企业所得税多交2500元。
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此外,小微企业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的填写,其涉及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规范会计核算按时申报纳税 小微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小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小微企业会计核算行为。
首先,小微企业只有规范会计核算,才可能符合查账征收要求,就可以避免核定征收情况下由于盈利水平较差甚至亏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公平现象。其次,如果小微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只能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
而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再者,核算不规范会给小微企业造成损失。
如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如果会计人员对技术研发场地和设备的折旧忽视不单独核算,就会造成没有用足政策而在加计扣除时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
最后,税法中有很多规定都依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信息。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就是指小微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年度利润总额”将无据可循。
纳税申报是小微企业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均需按期及时申报。小微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处于筹建期、免税期、清算期,以及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等而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应按时纳税申报(零申报)。
此外,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流动频繁,在财会人员离职的时候,管理者应主动提示离职人员先做完纳税申报,避免未按时纳税申报而给企业带来处罚。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和受益主体主要是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小微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适合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和立法意图,涉税风险最低,是小微企业税务筹划最主要方法。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企业日常业务离不开发票的填开,正确的使用和开具发票可以为企业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错误。
但是,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在发票抵扣、发票认证、发票填开、发票保管等方面发生疏忽和遗漏,那么,怎样做到防患于未然呢? 1、开具发票的时间 务必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如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及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发票的使用期限 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发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发票存根联。
3、发票的抵扣期限 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时间仅限于当月,且必须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对于上月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如果上月没有申报抵扣,通常情况下在本月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4、发票丢失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5、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6、发生退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7、发票的保管期限 一般纳税人必须将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记账凭证进入账务处理,不得擅自退还给销售方,并按规定将税款抵扣联装订成册,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保存期满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查验之后销毁。
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上缴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以上就是我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结合自己所学和平时多年的工作经验给出的回答,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但是文中的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具备任何的权威结果,望见谅!!。
营改增后的开发票需要注意十六点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9个问题1、哪些纳税人可以代开专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代开专票错误能不能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二条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发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因此,如果代开专票出现错误或者出现退货等情形,纳税人可以申请作废该专票,而且不会因此多缴税款。
3、代开了专票还能否享受小微企业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月销售额不足三万元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如果不能追回已开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4、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如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因此,代开专票“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不填写销售方名称,销售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在备注栏内。5、代开专票能否同时代开销售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代开销货清单,部分地区也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需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7〕36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销货清单》,也需通过代开专用发票系统打印。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如果销售货物数量太多,代开清单比较麻烦,部分地区要求可以由销货方自行填报清单,由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比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5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时,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附有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对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销货清单可由销售方按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清单格式(见附件一)自行填报,连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交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将所代开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填列到销货清单的相应栏内。
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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