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其需调整的项目,调整项目分为三大类:收入类、费用类与资产类。现将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列出来: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项目调整
准予扣除项目:工薪支出、职工福利为实发工资的14%、工会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不能扣除的。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的私车费用列入管理费的“汽车费用”。
工资、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
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涉及问题的思考: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会委托同一间事务所出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审计报告填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度终了后5个月之内,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认真搞好汇算清缴的同时,要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尽可能减少税收风险,尤其需要注意做好以下15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为扶持和鼓励企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作为纳税人应该全面收集、了解这些政策,尤其关注本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熟悉适合本企业的优惠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第二,及时盘点资产申报资产损失。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除税法规定可以直接申报扣除的以外,均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可以自己办理相关的申报审批手续,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超过规定申请报批时间的,也可以补充办理报批手续,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在损失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参考文件主要有四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第三,调控确认收入。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据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收入,对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应进行纳税调整。同时,企业还可以在不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后收入进行跨年度的调控,达到提前确认收入或递延确认收入的目的。
企业还应该掌握哪些是不征税收入,哪些是免税收入,哪些是会计不确认收入而税收要视同销售收入行为。 主要参考以下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等。
第四,调控总体成本费用。与收入一样,成本费用是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要按照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调整和控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也就是说,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不以是否实际支付为原则,除非税法有特别规定。
企业还要掌握和理解税前扣除的其他原则,如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原则和不重复扣除原则等。 第五,管理费用的调整。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的调整,重点要关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税法有专门的税前列支标准和范围的费用。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等文件。 第六,销售费用的调整。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它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货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费用。
销售费用中主要调整内容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佣金手续费。 主要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等文件。
第七,财务费用的调整。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包括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但不包括资本化利息)、银行手续费、汇兑损益、现金折扣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对利息费用、利息资本化处理和汇兑损失有专门规定,现金折扣也允许税前扣除。关联方借款。
一、延迟确认会计收入 我们知道,纳税收入系在会计收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计算得来,而且主要调整项目已经在纳税申报表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示。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在设计上是基于企业会计收入的确认系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或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
二、视同销售不进行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
三、财政补贴收入不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国家政府部门(包含财政、科技部门、发改委、开发区管委会等等)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性补贴款项是否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计入哪个纳税年度的问题,很多企业存在错误的理解。 不少企业认为,既然是国家财政性补贴,应当属于免税收入。
但事实上,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开始了,如何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共同关注的问题。
汇算清缴应该注意以下问题:计税收入应计未计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因为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在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间上存在差异: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税法在确认收入时往往“形式重于实质”,通常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所以税法确认的计税收入与会计制度确认的会计收入产生的差异无法消除。
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总额”是税法认定的计税收入总额,既包括会计口径收入,又包括会计未作收入而税法要求作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既包括应税项目收入,又包括免税项目收入;既包括税前收入,又包括税后收入,如投资收益无论是否补税,一律先还原并入收入总额中。 这就要求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既要确保会计口径的收入准确无误,也要注重对计税收入与会计收入差异的账外调整,即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避免计税收入应计未计。
成本费用应扣未扣纳税申报表中的“扣除项目”部分是指纳税人在计算纳税调整前所得时需要扣除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和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这些成本费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确认的,与本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相关联。
它既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也包括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纳税人出于不同的目的,利用某些账户随意调节成本费用:有的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有的有意少计费用、少提折旧,调节利润。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这就要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对成本费用的核算要规范、合法,对成本费用的扣除要及时、足额,避免成本费用应扣未扣。
由于平时疏忽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可在规定的申报期内采取补救措施,以减轻纳税人的额外税收负担。审批事项应报未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或检查解决的审批事项,税法取消了审批管理,规定了新的后续管理办法。
对目前尚未取消的涉税审批项目,如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
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把减免税的类型划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这就需要纳税人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审批条件履行报批手续,避免审批事项应报未报。调整项目应调未调纳税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对税前扣除项目由于在计算口径、确认时间的不同而造成的差异,主要是用纳税申报表中的“扣除项目”部分与税法规定进行对比,将二者之间的差异作为纳税调整项目。
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有: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支出,赞助支出,捐赠支出,折旧、摊销支出,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如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此外,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后,对违反会计制度所做的账务处理进行必要的调整,否则会出现会计信息失真及所得税先补后退或重复征税等问题。
当然,错账的调整不同于上述差异的调整,表现在:对税法与会计差异的调整只需进行账外调整,不必改变纳税人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账面记录;对违反会计制度所做账务处理的调整必须进行账内调整,使账面记录完全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 不论是差异调整,还是错账调整,都是为了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避免调整项目应调未调。
实现税款应缴未缴在进行纳税调整之后,纳税人就可以按照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
纳税人对应该补缴的税款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否则,税务机关要依法加收滞纳金,而且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要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如果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
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 100%加计扣除 李会计所在的单位有两名残疾人。
近期,他到地税局来咨询支付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相关事宜。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该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及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以办理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备案手续。
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溧水经济开发区一家企业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的安全,准备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企业财务提出了疑问,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除上述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税金支出:可追补扣除 稽查一分局在对案件检查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少缴营业税及其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的情况。
税务人员按规定责令纳税人补缴上述税金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和加收滞纳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向非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比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扣除 位于南京市六合区的某装饰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由于向银行贷款的申请一直未通过,为解燃眉之急,公司在2014年初向另一家熟悉的企业借款2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期限2年,约定年利率15%,每年年底支付利息。
但是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的李会计却犯了难,原来公司2014年要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不知这笔利息支出应如何税前扣除,公司会计向六合地税局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提前及时办理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事前申报的事项。纳税人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的各类涉税事项(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时限及时办理完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对于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应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表A107014)。
(三)及时做好资产损失申报。对于当年发生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以及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完成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个人部分应该是个人承担的,应该在工资中扣除。按照你的情况看,个人部分应该进入工资薪金核算,并入工资后进行纳税调整。
分录的话坐在这个月我认为也是可以的。
借:应付工资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工资
以后的话应该这样做:
1、扣回个人承担四金(含住房公积金)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四金
2、计提公司承担四金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四金
3、缴纳四金
借:其他应付款-四金
贷:银行存款
在实习过程中,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最重要的就是调整其需调整的项目,调整项目分为三大类:收入类、费用类与资产类。现将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列出来:
(一)收入类项目调整
延迟确认会计收入。对于纳税调整,很多财税人员对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关注度不及对成本、费用类项目调整的关注度。而事实上,收入类项目的调整往往金额较大,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报表并未通过相关机构的审计,会计收入的确认并不一定完全正确,因此,企业很容易因未及时确认会计收入而造成少计纳税收入。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金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将产品交予客户试用,并在账务上作借记“销售费用”,将自产产品用作礼品送给他人或作为职工福利,并在账务上作借记“管理费用”。上述事项,不仅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而且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扣除类项目调整
准予扣除项目:工薪支出、职工福利为实发工资的14%、工会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实发工资的2.5%、基本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不超过按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超过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例如行政罚款、滞纳金就属于不能扣除的。
实际工作中,企业容易忽视的调整项目主要有:不合规票据列支成本、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无抬头”、“抬头名称不是本企业”、“抬头为个人”、“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为依据列支成本、费用,这些费用违反了成本、费用列支的真实性原则,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列支明显不合理金额的费用不进行纳税调整。例如,一些企业列支明显不合理的私车费用列入管理费的“汽车费用”。
工资、福利费余额未用完,却依然在费用中列支,应当进行纳税调增。
(三)资产类项目调整
容易被企业忽视且应重点关注的调整事项主要有:固定资产折旧与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涉及问题的思考:一般来说,被审计单位会委托同一间事务所出该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这时,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应该根据调整后的审计报告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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