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一方,最重要的就是索赔问题了,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在交通事故索赔时需要注意什么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每个案件情况不一样,需要注意的问题也不是一概而论的,今天我们就几个共性的关键点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首先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三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败诉的风险会比较大,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第二个就是原始证据的留存,对于一些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花费的产生,一定要保留好原始发票,这样才便于我们后期主张权利,否则有可能出现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可能性;第三如果是和解结案,一定要签书面的和解协议,否则所有承诺都有可能成为“空谈”后期主张权利只会更加麻烦。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其解决途径往往包括双方私了或者 报案两种途径。后者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刹一 些基本的常识问题,需要广大的驾驶员朋友加以注意。
(1) 保存好相关证据。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
之后,及时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等各种资料,并
做好影像、照片等资料的保存。
在损害结果确定
之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赔偿
调解。需要注意的是,组
织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
(1) —旦调解成功,立
即将《调解书》送交至双方当事人,请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 倘若调解失败,同样也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
至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
事故经过的叙述要简要明了,线索清晰,事故的后果要书写明确,对人员的死、伤、财产的损毁表述要客观、准确。
事故责任认定要科学、合理,认定的依据与认定责任要因果相关,互为关联,严密无间,顺理成章。协议内容要条理清晰,易于履行;款额用汉字大写数码,偿付款额涉及两个以上项目的要写明合计数额。
用语贵在精要恰切,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调解中,如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则不予调解。
上述赔偿项目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结算费用;赔偿的标准则应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情况,确定承担损害后果费用的全部或一定比例。协议事项必须逐项分条具体叙述,数额要大写。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办案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事故案卷,另几份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交通事故和解的注意事项: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ο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4、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
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的赔偿是保障的。
2、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在调解时对各项赔偿要考虑全面。第一,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否则在保险理赔时会有麻烦;第二对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否则即便是签订一次性解决赔偿的调解协议,对方仍可就遗漏的赔偿项目索赔。
事实上,作为车主让对方直接诉讼可能更为简捷省事。另外,对于事故责任最好实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险过多的承担事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作为事故赔偿权利人,一是要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关凭据;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损害的情况,必要时进行伤残鉴定;三是精确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四是调解时尽可能从快解决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赔款,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若对方过分拖延没有诚意调解,应尽快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和解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另一种途径。
和解能快速拿到赔偿款,一般3个月内就能一次性了结。在实务中,如果受害人的伤很轻,明显不构成伤残或农村户口转城市标准赔偿证据有瑕疵,保险公司愿意按城市标准赔偿,和解不失为一项好的选择。
因为这种情况下,和解和诉讼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会相差太大。除此之外,我们建议受害人不要采取和解的手段解决纠纷,因为和解存在很多陷阱,承担的道德和法律风险都很大,赔偿金额也会大大减少。
另外,如果被告是国营单位或者上市公司,“私下和解”的可能性不大!因为这些单位的财务每年都需要进行审计,所有款项的支出都必须有合法的手续,“私下和解协议”一般都不被认可。 为了更好地揭开和解中的陷阱,以以下情况举例说明: 情况一:受害人与车主未通过交警部门,私下和解金额为5万元(包括全部医药费),车主从保险公司那获得的赔偿款为7万元,车主因交通事故倒赚2万元。
情况二:受害人作出重大让步与车主签订和解协议,车主支付一部分款项后从此杳无音讯,受害人损失很大。 情况三:受害人与车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和解,未拿到钱就签字了,结果找不到车主,执行也没有用处了。
情况四:受害人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和解,结果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远远超过和解所得的赔偿金额,但已无法继续获得赔偿,只能自行承担。 情况五:受害人与车主和解,车主先支付了赔偿款,结果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不赔,车主因此债务缠身。
交通事故律师 以上情况只是和解陷阱中的冰山一角,还有很多细微的地方需要小心谨慎。我们建议,当事人在没有十足把握拿到赔偿款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比如像全国优秀的律师团队——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情况,不要独自盲目的去和解,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当事人切记记住:赔偿款落实后才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在没有收到全部赔偿款前,不要将全部资料原件交付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在和受害人或其亲属签署和解协议书后,需要用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为了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或其亲属的资料理赔后卷款逃走,尚未收到全部赔偿款之前不能把全部资料原件交付赔偿义务人。
交通事故调解要注意 1、调解的期限: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2、参加调解的人员: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3、不受理调解申请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4、调解终止的情形: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5、涉外交通事故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这里,华律网的小编提醒您,无论是交通事故调解还是诉讼,请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介入非常必要。律师可以帮助你计算赔偿数额,据理力争,从而有利于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其解决途径往往包括双方私了或者 报案两种途径。
后者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刹一 些基本的常识问题,需要广大的驾驶员朋友加以注意。(1) 保存好相关证据。
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及时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等各种资料,并做好影像、照片等资料的保存。在损害结果确定之后,务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赔偿调解。
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1) —旦调解成功,立即将《调解书》送交至双方当事人,请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2) 倘若调解失败,同样也必须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至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调解的提出: 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
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 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 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选择调解的地点也很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往往会演变成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清算”和报复,而根本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三)确定谈判小组成员: 进行调解时,必须组成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谈判小组,如果本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够参加的,也应该派其成年亲属或书面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人员不宜过多,一般由每一方当事人派一至两个代表参加为宜,而且必须指定其中一个人对该事故处理负有全责。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预防各种突发事件或抱有其他不良目的,常常三五成群结伙而来,而且,也没有指定负责的人员,这时,作为调解人员,就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由各方当事人选出一至两名代表参加谈判,其他无关人员应该劝离谈判现场,以免影响谈判的正常进行。 谈判小组的人员结构(指当事人只有两方时的情形) 以四至六人为最佳,即双方当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代理人或懂法律事务的亲朋好友一至两名。
(四)调解谈判的程序: 调解谈判虽然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程序,但是也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律,方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1、首先由谈判小组成员中的律师或双方认可的享有较高威望的成员就这次谈判的有关事项做出说明,宣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确定谈判的基本规则和期望通过谈判所要达到的效果。
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对谈判规则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即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后,即按该规则进行。 2、由各方当事人阐述意见。
一般按照先由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然后加害人及其代理人的顺序依次阐明,在一方发言时,其他人应该保持安静,如果对该发言有不同看法,可以作相应记录,在轮到自己发言时,可以进行辩驳,如有中途打断发言的情形出现,调解主持人或律师应及时制止。 3、举证和质证。
在双方当事人阐述了对事故的基本意见和看法之后,下一步就是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一般按照先由受害人提出证据,加害人反驳的;再由加害人提出证据,受害人反驳的顺序进行。 4、各种损失费用的计算。
经过上述的举证、质证阶段,受害人所受的各项损失费用已基本明晰,这时可由律师或相关的专业人员对该损失费用进行加总和计算。 5、利益协调。
这个阶段是调解的核心阶段,因为任何一项调解最终的成功,都有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相互妥协的过程,尽管经过了上述的举证、质证和损失的计算过程,但有些损失是无法通过计算得出来的,需要考虑各种综合因素,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比如精神损害费用的计算,比如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暂时无法举证证明的有关损失的费用等等。 6、制作签订调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数额等事宜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后,可由律师或相关的法律工作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协议的情况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草稿制作后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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