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他人代为催收欠款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很多当事人往往以“本人全权委托***收取货款”作为委托合同及授权范围的全部内容,对于其他的事项未做任何说明。
后续一旦发生纠纷,很有可能使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失。因此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1、委托人及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这样便于在催收欠款时债务人对主体的确认; 2、授权范围。很多当事人比较喜欢“全权委托”,但需明确的是,该“全权委托”在法律上视为一般委托,若委托人需要受托人代为处理所有的事项,应当说明为特别代理,并且列举清楚需要代理的事项; 3、催收金额。
在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收取的金额、利息; 4、支付费用的方式。通常约定在收到货款后一定时间内支付给受托人一定的费用。
(二)应当明确授权范围 针对授权范围,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部分受托人擅自与债务人达成以实物或非现金方式充抵货款的协议,因实物价值的不确定性,或者本身就是滞销产品,由此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在签订委托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明受委托人仅有权接受现金的付款方式。
另外,对经常发生问题之处,最好作排除性规定,明确受托人无权代理的事项。实践中发现,允许受托人接受债务人的付款后,受托人携款不归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一定要留意。
(三)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应当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 在委托事项完成之后,委托人要及时向受托人收回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债务人已解除委托合同,以防受托人持该授权委托书从事其他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讨债委托书
因我工作忙,有外欠我的债务要想追回。欠款人: 现委托 给我办理此事。
委托权限:调解、和解,被委托人不能做逼供手段,和气守法守规追讨。
委托期限: 特别申明:在追讨债权实现过程中,一切以合法途径和程序运作,如有违法行为或导致任何损失,与委托人无关。
被委托人:
委托人:
日期:
以上为最为常见的讨债委托书,当然,互联网中也有这其他模板。债权人决定委托讨债时,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是必要的步骤,切不可心急乱投医。同时实施委托代理讨债,应该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代理人应是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精明强干,具有一定讨债知识或优势的公民或法人。
(2)代理权限应当明白无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活动的结果是被代理人全部承担的,因此为避免发生纠纷就必须明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可以口头表示,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凡重要的委托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即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限,并应有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法律要求公证的,还应进行公证。
(3)被代理人应随时了解和掌握代理活动的进展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讨债的指导和监督,纠正可能发生的越权代理、违法讨债,避免发生经济损失。
1。
借款逾期30天以内,且金额较小的,银行一般采取电话催收方式。超过30天就会上门催收,重点是请你签收“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了解你的还款来源,还款意愿以及生产经营状况等重要信息,为下一步催收工作做好调查准备。
2。工作人员要求。
一般银行规范的要求是双人上门催收和调查,并持工作证和身份证,你的借款合同及欠款本息账单(银行内部会计凭证),至于介绍信和委托书没作强行规定。 因为以上两证已经足够证明其身份和工作性质。
3。禁止性规定。
所有银行规定,不管是银行客户经理,还是第三方催贷人员催收都是严禁收取借款人现金或银行卡,以防止客户资金被挪用盗用。即使借款人要还款,也是自己去银行柜台还,而不是把现金或银行卡交给客户经理或三方催款人员代理还款。
4。说了这么多理由,不外乎是怕上当受骗而已,千万不要以此为借口推脱还款。
其实,自己贷款多少,什么时候该还,自己肯定一清二楚,对吧?至于银行采取什么方式催收,已经是次要。银行上门催收,一是要求取得时效证据,二是了解你的真实情况及还款意愿。
(一) 发卡银行要审查催收外包公司的合法性。
信用卡催收外包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是否拥有合法性一直引发社会的质疑。国家有关部门对社会上的“讨债公司”及“讨 债行为”曾颁布过禁止性文件,而第三方催收公司大多数是游离于法律法规之外的“讨债公司”,既没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牌照,又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管 理,这些都导致了此类第三方催收公司承担催收业务的非法性。
因此,银行在选择催收外包公司时,应注意选择有催收外包业务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合作。 (二) 注意委外催收授权的合法性。
信用卡客户透支后,银行与客户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有权要求用户还款。委托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债务催收,实际上是银行 将要求客户还款的催收权利授权委托给催收公司,在此过程中,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授权权限是否合法,催收公司催收手段是否合法,都将影响委外催收是否合法有 效。
授权不明、非法催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将由银行和催收外包公司共同承担。 催 收外包 公司所能行使的权利只能是提醒信用卡欠款客户还款,无论是采用电话还是上门面谈方式,都不能行使除提醒之外的任何手段进行催收。
因此,银行在委托催收公司 行使催收权利时,应当以书面授权或签署协议的形式授权催收公司行使催收权利,明确催收的权利范围,要求催收公司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催收。 同时,加强对催收公 司催收方式与手段的监控,对催收公司采取诸如电话骚扰、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的,应及时予以制止乃至终止授权。
(三) 发卡行要注意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银行授权催收外包公司进行催收业务时需要提交相关客户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信用卡卡号等,这就存在客 户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一旦不法催收外包公司利用银行在发行信用卡环节的漏洞,盗用这些信息申请信用卡,或将客户信息泄露给第三人,就有可能使银行承担违反 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也可能给客户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银行在授权第三方公司进行委外催收时,应严格控制客户信息的提供范围,与催收外包公司明确各 项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客户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各种法律后果。
具体的催收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充分的准备。
催收人员一定要对债务由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合同签订的过程、是否存在争议、对方的态度及履行能力、对方可能提出的理由等,这样才能够有备而战。 2、注意催收人员的选择。
不同的人员催收的效果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的员工催收的效果越好,法律事务部人员的催收效果比营销人员好,律师催收的效果比非律师的效果好,所以在人员选择上也要注意。 很多企业人员选择上不注意,要么就是由业务人员单打一,从头到尾由业务人员来单挑,要么是业务人员,财务人员,企业领导齐上阵,组织一个很多人的队伍上门讨债,要么就是一发现不良债权,直接交给律师起诉,根本不考虑与对方的协调沟通,这种种方法无疑都是不正确的,我们在人员选择上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次序,要根据情况设计好人员的配置,以保证最佳的效果。
3、加强沟通,求同存异,解决问题。催收人员要善于把握对方的心理,从心理上拉近与对方的距离,对于对方能够提出的有一定合理性的意见和要求,要尽量给以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委婉拒绝。
催收人员要耐得下性子,忍得住气,把握对方的心理,力争和平解决问题。 4、适当的运用造势战术,与对方打心理战。
催收人员要学会虚张声势,给对方造成错觉和压力,往往收到较好的效果。如前所述,一个债务企业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是有限的,谁施加的压力越大,谁得到偿还的可能性就越高,而这个压力主要是来源于债务方的心理感受,所以追债务的人员要充分利用这一点,利用一些必要的方式,给对方形成错觉,来增大对方的心理压力,从而尽快的讨回不良债权。
5、注意观察了解债务人的情况,收集证据,形成判断,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催收人员不但要着力于催收债务,更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对债务人的情况要有一个比较准确的了解判断,以供决策者决定下一步的对策。
企业在账款催收过程中应注意问题如下: 1。
选择适格的催收相对方。企业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应选择适格的催收主体。
催收的相对方,一般主要依据合同确定,但同时也需注意合同签订后债权债务转移导致相对方变更的特殊情形。 2。
分析保证方式。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部分债务人 与债权人 会达成协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
此时,企业应重点第三方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担保合同等。企业有必要聘请律师对担保合同进行必要的审核。
3。关注诉讼时效。
实践活动中,有许多企业因对多年积压的应收账款提起诉讼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多数情况,部分原因是因错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为防止诉讼时效方面的限制,企业除采取定期催收外,还应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条款,常规做法有:提起诉讼、向债务人寄发类似催款函等书面邮信等。
4。不可忽视支付令作用。
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比较明确,对方又缺乏还款意愿时,企业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具有不经过诉讼程序,结案快速,诉讼费用低廉等优势。
但必须注意支付令适用的严格条件。 5。
关注相对方的财产线索。企业一旦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后,为防止胜诉后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企业应特别关注相对方的财产信息,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一份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6。切勿采取拘禁等非法措施。
部分企业在催收的过程中采取跟踪、拘禁等非法措施,催帐不仅没有成功,且触犯了治安处罚、刑法的有关规定,“赔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企业在催收过程中不能采取过激措施,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公司债务催收要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通过不规范兼并、联合、合资规避债务。
企业在兼并、联合后,原有承贷法人取消,使得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得模糊,失去了物资保证和安全保障。合资合作及联营过程中,贷款企业将贷款形成的资产和资金作为入股资金,一旦合资成功,原有债务则搁置一旁,贷款企业可从合资企业中分红获利,而作为实际债权人的部门与贷款的实际直接受益者即合资企业之间却不构成债权债务关系,追债无门。
(二)利用不规范的股份制改造规避债务。一些企业把股份制改造作为规避债务的工具,借一个分厂或车间改成股份公司,计算总资产时却把整个企业资产作为评估的基本条件,债务由原企业承担,新组建的公司对外不承认债务,大量贷款被原来的空壳企业承担,造成债务悬空。
(三)利用不规范破产规避债务。出于局部利益,借企业改制名义,“假破产”真逃债。
破产前催债时,企业就会以“稳定”为借口,把责任推在职工身上,造成企业一直处于“在破产进行当中”的状态,一直在破,却一直也破不掉。 (四)利用拍卖方式规避债务。
企业破产后进行所谓的公开拍卖,却实行暗箱操作,事先安排买主,定好价位,在竞价时一锤定音,以低价成交,不给其他买主竞争机会,貌似公平,但却使得债权部门根本无从着手。
传统的催收方式主要包括短信提醒、信函通知、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公安协助催收、律师协助催收、媒体公告催收、民事诉讼催收等。根据被欠款人的还款情况,催收程度依次递增。每次催款会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取其中一种催收手段。但是弊端是由于方式不当有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冲突,使事态发展成为更严重的民事纠纷。
催天下依托汇法集团大数据信用风险管理专业优势。运用独特的商业模式和创新的思维理念,摸索出一套大数据+法律警告+信用惩戒+综合施压的独特催收新模式。通过大数据、信用惩戒、舆论施压、社交施压、综合施压等手段,全方位提高欠款人的失信成本和违约成本,使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也省去了大量的诉讼时间,还能高效的收回款项,这是更加科学的委托律师催收的新型催收方式,也是很多人愿意接受的方式。
催收是逾期不良资产回收的一种方式,当企业或者个人无法收回坏账或欠款时,催收这个行业就此诞生了,对于不良资产来说,是通过催收这种方式来使债务方履行债务,让其归还欠款,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催收,方式大体分为债权人催收、委托催收、网络拍卖、诉讼催收和征信数据黑名单。
债权人催收:债权人自行催收,可以通过电话沟通或者外访的方式,电话沟通是利用电话沟通,并结合计算机系统、周边辅助工具与借款人进行协议,属于间接接触,能够保障催收人员的安全,并且够减少指责和抵抗,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尴尬,更好的进行催收;外访催收主要是为了弥补电话沟通中无法直接接触债务人的不足,它是一种非常直接有效的催收方式,通常是通过电话催收前期进行铺垫然后在进行外访,两相结合来达到催收的目的。委托催收:此种方式是指债权人将催款信息委托给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催款公司或者个人进行催收,借助第三方能力,利用外包催收公司的专业性更好的回收欠款,节省人力物力,不过委外催收的成本较高,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纠纷不断增加,催收行业日益发展,第三方催收公司也日益增加,委外催收也逐渐成为较广泛的方式之一。
网络拍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将债务人的资产如房子、车子、债权等,做成适合散户投资的产品,在互联网上予以拍卖,能以较快速度归还逾期款项。诉讼催收:主要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催收,诉讼的类型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种,民事诉讼又包括调解和判决两种形式。
诉讼催收所针对的欠款人群体主要是有还款能力,但通过常规手段而无法让其还款的借款人。他的主要特点是能够利用国家的威严及强制力对欠款人进行威慑和制裁,从而实现欠款回收的目的,并且可以通过法院的裁判来解决一定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催收常常使平台或第三方担保,通过债权转让或者诉权进而起诉债务人,平台担保容易触碰银监会明确的四条红线之一,即“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因为平台自己回购债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自我担保,不属于担保范畴。
征信黑名单:通过平台曝光的形式,一般来说银监会等国有金融管理机构有权对老赖采用的信用曝光形式,直接会影响借款人出行生活,迫于压力让借款人偿还逾期款项,因容易涉嫌侵犯隐私,业界极少采用。关于诉讼催收和征信黑名单都属于后期硬性的解决途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予采用的,主要的催收方式是前两种,目前的催收行业发展日益迅速,企业或者个人的不良资产日益增多,所以催收行业异常活跃,不过不管是何种催收方式,必须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及时有效的回收欠款。
一是上门催收重管理。
商业银行要尽可能地到债务人的法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催收,除要求对方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外,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后续管理措施。 二是合法催收不变通。
商业银行不仅要要求企业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最好还要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的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同为法人行为,即使公章虚假,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认可,债务人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催收行为同样有效。
同时,银行客户经理在日常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法律文书时,要提前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印章变更等情况,必要时通过印章登记管理机构核实印章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法律关系清晰。 三是中断时效多手段。
除当面签收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外,商业银行对逾期贷款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方法还有多种,包括特快专递(ems)催收、公证催收、公告催收、达成还款协议、行使抵销权扣收债务人存款、申请强制执行等,实践中可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措施,有效维护债权。 尤其是在借款人(担保人)不配合、不出面的情况下,建议采用特快专递(ems)的催收方式,在快递单上注明“关于对xx公司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字样,同时保留快递单据。
四是司法措施要及时。商业银行一味采取催收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不仅会麻痹债务人,也会错过最佳诉讼时机,不利于逾期贷款的最终清偿。
建议商业银行对有偿还能力但还款意愿差的债务人要果断采取司法措施清收。如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已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商业银行应积极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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