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如下:
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合同对方为自然人:核实并复印、保存其身份证件(勿以名片代之),确认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
2、合同对方为法人:
到当地工商部门查询其工商注册资料并实地考察其公司情况,确定其真实性;
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
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
3、合同对方为“其他组织”:
对方当事人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由合伙人及独资企业经办人签字盖公章。
法人筹备处:确认经办人身份及股东身份,加盖法人筹备处和股东公章。
4、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要亲笔签名。
二、合同形式:
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1、当事人名称须真实、一致;
2、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包装方式要具体、明确;
3、注意验收方法、程序和时间;
4、履行方式须具体:交货方式、结算方式;
5、履行期限须确定某一时间点或时间段;
6、尽量明确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7、违约责任要量化为违约金或确定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办法为协商、诉讼,约定由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1、尽协助、通知义务;
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五、对公司开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盖章的合同书等授权性文件要跟踪管理,出具时应标明合同对方名称及授权范围、有效期限,业务结束要及时收回。
业务人员离职要及时收回上述文件,无法收回的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证据保全。
发现业务人员在委托授权终止后仍以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及时确定是否追认;不予追认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要求警方介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遇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及时收集保全证据,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一年)。
七、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八、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签订保险合同的注意事项: 给自己的人身或者财产多一些保障,许多人都选择购买保险,面对强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购买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投保之前谨慎挑选保险公司 在挑选保险公司的时候,应注重该公司的实力、规模以及运营能力,因为这关系到保险公司资金的运营、投资和理赔能力。
也可以询问接受过理赔的朋友,他们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准备投保时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 现实中经常有买保险找得到人,索要保险赔偿金找不到人的事情发生。
因此,要检查保险营销员、代理人、经纪人的资格证书和展业证明,确保其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获得保险赔偿金。 3、针对保险对象选择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一般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有很多险种合同,购买者应根据保险的对象是人身或者财产等详细选择适合的保险合同,不要盲目听从保险人员的介绍。
4、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 保险合同一般都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签约之前购买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对于不懂的内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做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针对一些专业性强的格式条款,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5、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自签名 对于保单上要求填写的内容购买者要如实填写,不得欺瞒,以免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绝赔偿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在你们的纠纷案件中,保险标的出于运输途中,所以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有: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等。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包括以下几种主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信用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等发生的各种纠纷,包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是指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
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注意:保险事故必须是第三人造成的,且必须与第三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代位权的取得须以保险人已给付保险赔偿金为前提。
1、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销售活动。
实际上,中介代理公司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买卖合同,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以他的名义签定合同。签定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把握住是开发商,而不能委托中介公司,以中介公司自己的名义签定合同。
2、一定要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一些比例数字。
4、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5、检查房屋质量。
6、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7、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
呵呵,签合同其实也是一个涉法行为啊。
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约,就是合同双发对某件合法事情的依法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这个就好说了,不知道你合同的内容,但可以给你建议,就是,在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谋划好合同约定事情的过程和细节,然后,在各个过程给出双方都要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行了。
重要的一点就是,合同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方法、履行的标准规范。 最后就是要建议你,其实合同的履行过程最重要,任何事情都有存在的变机可能,所以,签订了合同你也不要掉以轻心,要注重合同的监督执行和过程的监控,只有双方都认真的对待了,合同成功的成功率才会大大增加。
因此,签订了合同你也要及时做好合同双方的沟通和协调,这样才能合作愉快。 祝你成功! 高分给我哈。
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项(一)严格审查主合同效力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最好在签订定金合同时注意审查主合同是否有效,以保证所签订的定金从合同有效。 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项 (二)定金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 如果订立定金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的口头形式,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则不能确定定金合同的成立。
签订书面定金合同主要目的是避免定金合同纠纷发生,并且有利于纠纷发生后作为提供区分责任的依据,以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项 (三)定金的数额必须在合同标的额的20%以内约定 合同中对定金的具体数额的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约定应适宜。
《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如果定金的约定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则超过部分应视为无效。
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项 (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时间期限 合同当事人应在定金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交付定金,交付定金的期限就是定金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定金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在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时,必须明确、具体。由于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以交付为要件,故定金合同应从定金给付方实际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项 (五)预付款、违约金与定金不能混淆 (1)预付款和定金的区别。首先,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一种从合同,而约定预付款的合同为诺成式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其次,定金主要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的给付构成债务的部分履行。
其三,当主合同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时,属于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而在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中,无论是哪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收到预付款的一方均应将预付款退回。
(2)违约金与定金的区别:首先,违约金则是对违约的一种补偿手段,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而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债务的履行与合同债权的实现。其次,违约金不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而定金则具有证明合同存在和先行给付的性质作用。
第三,违约金则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交付的,而定金是在履行合同前交付的。第四,违约金则不具有惩罚性定金既是履行合同的担保形式,也是对不履行合同的制裁方式,定金具有惩罚性。
第五,违约金则具有补偿性,而定金不具有补偿性。 另外,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项在合同中不能将定金写成押金、担保金、保证金或者订金等,而不约定定金性质的,否则起不到定金的效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部分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确定所交付的款项是定金性质,那么合同中应当明确“定金”二字,并明确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等,以免因约定不明而出现纠纷。
签订购房定金合同注意事项在实际交易中只有依法签订、履行定金合同,才能避免定金合同漏洞,预防定金合同纠纷发生,促进资金流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实现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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