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知道代理人是否需要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还是开庭那天申请也可以”: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时、也可以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委托授权书生,由被告的弟弟作为代理人出庭。
2、“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判决吗?”:
(1)被告不出庭、但委托了代理人代为出庭的,法院可以依法审理并判决,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
(2)如果被告既不出庭、也不委托代理人: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判决,但这种情况下被告的权利可能得不到保证。
(3)但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是离婚诉讼,无论被告是否委托了代理人,都应本人出庭应诉,不出庭的法院可能会传唤或拘传,除非:被告是因为重病住院或有其他重大事情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经法院同意后、委托了代理人时,书面提交对于离婚的意见。
离婚诉讼中的公告送达、缺席审判很谨慎,除非是一方失踪或杳无音讯时。
3、“原告不论什么原因都可以不出庭吗?”:
(1)到底是被告出庭还是“原告”?怎么又变成了“原告”不出庭了?你写错了?
(2)如果不是离婚诉讼的话,你的理解就是对的,即:被告无论什么原因都可以不出庭。
4、“被告 代理人注意事项”: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写明授权范围,如果只写“全权代理”却不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的,代理人只有一般代理权限,无权代被告放弃或承认对方请求、上诉等。
5、提示:事情来了,躲不是办法,弟弟毕竟不是哥哥,如果这官司躲不过去,哥哥“语言表达能力很差”时,也最好是和弟弟一起出庭,在法庭上出现什么情况时,弟弟也可以及时和哥哥商量个主意,不至于误事。
一、在观念层面应有正确的认识,当好被告,配合法院行政庭的指挥、安排,尊重行政审判权。
二、被告欲胜诉,功夫在诉前、在诉外。 三、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1。
举证责任的含义: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如果不能举证、拒不举证、举伪证及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不能提供规范性文件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就要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而遭到撤销。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严格、单一的败诉风险、法律推定和裁判规则,只有被告来承担才公平。
2。举证行为的实施。
①举证行为在时间上有两点要求:其一,被告在法院立案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
被告超过此期限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其二,被告举出的证据必须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和占有的,原则上,法院对立案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
②举证的外延范围:涵盖被告败诉所有条件。 3。
举证责任与法院的查证权。 法院还有保有,但限于核实被告举证的真实性,应原告和第三人的请求,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而行使。
四、适时运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其一,何为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一为法定改变:①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②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③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二为视为被告改变:①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②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③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下图中的甲乙达成和解,乙是原告,甲是第三人。
行政裁决即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强势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活动的行为,是1:2的关系,具有“准”司法行为的性质→不利当事人可提起行诉,如下列图中的乙。 甲则是行政行为确立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涉及三个关联点:行政裁决→附带民事诉讼→非诉案件执行的申请人。《行诉法解释》第61、90、92与94条的规定。
第三小阶段: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审查,被告陈述、出示规范性文件,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第四小阶段:是否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审查,询问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过程,应当如何,被告具体如何?然后由原告质证! ——庭审中的质证环节非常重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关联性【与本案关系】、合法性【取得手段和法定种类】和真实性【虚假与否、怀疑的理由】,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六、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先发言,被告答辩、反驳!第二轮……。
七、最后陈述阶段 按原、被告顺序陈述核心观点。 八、宣判阶段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现查明…,本院认为…,【旁听人员全体起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法》条—款—项—目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二、……。非终审则需交待上诉权…。
最后、行政法官的宏观定位 法官: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中国→超职权主义【改革】。 主导法庭活动,指挥、引导、掌握方向,不能包办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举证,《行诉证据规定》第23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院应当保有调取证据的法定职权,但法院:一不能基于被告的请求去调查取证;二不能超出被告取证的范围去取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对原告不利的证据【马案】。 ——法官的庭审态度上应不偏不倚,平庸中和,稳坐静听,明察细审。
在情绪上不卑不亢,在当事人争执问题上要善捉要害,不参与当事人辩论,不轻易发表倾向性意见、暴露审判意图。在法庭语言上要简洁明了,法言法语,表达准确! 第五章 一审判决——原告何时胜诉。
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律师要注意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情节的认定,有无遗漏罪行。
对被告人犯罪性质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对涉及被害人的隐私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应指导、协助或代理被害人行使其诉讼权利。 4、代理律师可以对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协助法庭查明事实。
5、一般情形下,公诉人和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是处于同盟状态,同属控诉一方,双方应积极默契地配合,依法惩罚犯罪。但如果律师与公诉人在认定事实或法律适用上不一致的情形,代理律师也可以和公诉人互相辩论。
6、委托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代理律师可应委托人的要求,在收到判决书的5日内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律师接受委托时,对如下内容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自诉案件的条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自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2)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有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3)公诉转为自诉的案件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
(4)是否已过追诉时效。2、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收集证据,协助自诉人履行举证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自诉人不能举证,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律师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帮助自诉人尽可能收集有关的证据。3、因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和解及撤诉。
律师配合法庭进行调解。 如果律师发现自诉人有和解的愿望或与被告人之间存在和解的可能,应尽可能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讼。
4、在法庭审理时,律师逐一当庭举证,揭露、证实犯罪,经审判长许可,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质证。5、律师要从认定事实到适用法律,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和归纳,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6、自诉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律师可代理自诉人提出上诉。在自诉案件当中,律师是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自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
因此,律师可以帮助自诉人收集证据、与对方进行和解以及替自诉人提出上诉等等。可以说,此时律师不在是一个刑辩律师,而只是当事人的代理人。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活动的人。与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相一致,诉讼代理人通常也可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
在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是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对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民事诉讼中被告反诉原告,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诉讼代理人反诉需要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中写明提出反诉。
二、反诉提起的时间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可以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提出反诉。
三、反诉的对象及管辖
被告可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也可基于与本诉的相同事实追加本诉案外人作为反诉的共同被告,但不能以本诉中其他被告作为反诉被告。(最高法判例:(2015)民申字第1937号)
向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本诉法院应当有管辖权且反诉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提出反诉需要交纳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提出反诉后未依法交纳诉讼费,对其反诉不予审理。
五、本诉与反诉的应当具有牵连关系
被告提起的反诉要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应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反诉的请求可以排斥、抵消和吞并本诉诉讼请求。
六、反诉适用的诉讼程序
反诉与本诉一般适用相同诉讼程序,但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提出反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或者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七、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又提反诉的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二审或再审发回重审案件,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1]。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对诉讼标的不具有权利义务的人,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发现有无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为当事人时,人民法院应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以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人,应当参加诉讼而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其追加成为当事人,并通知其参加诉讼(见共同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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