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
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
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一)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
(二)会见过程中除应注意上述列举的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以外,还必须注意不要将通讯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夹带信件、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 (三)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律师法第33条仅仅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但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程序,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可能对律师行使会见权产生程序障碍并承担法律风险。
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以利于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与规范行使。 (一)关于行使会见权的程序 首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杜绝律师私自办案的情况。
其次,与委托建立合法委托关系后,律师事务所仍应当将该事项通知侦查机关。 第三,在通知侦查机关后,受委托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律师行使会见权时应当履行的义务 首先,经办律师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制定的有关会见规定,不得有妨碍看守所正常看管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如不得违反规定向会见对象递送物品,不向会见对象提供通讯设备; 其次,经办律师不应利用会见活动干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包括不得帮助(包括不提供有关建议)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同时也不利用会见时了解的案情帮助犯罪嫌疑人亲属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干扰证人作证。 第三,应当注意保守有关秘密,对于会见中了解到的与案件侦查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可能对侦查产生不得影响的信息,应当注意保密。
当然,有关部门也应当明确律师应当保密的范围。 律师的职责应当是以合法的手段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被非法侵害,但律师也不应当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代言人,不应唯当事人马首是瞻,以非法方式维护当事人权益,更不能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执业律师也合法方式行使有关执业权利,这样才能实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打击犯罪与维护人权的统一。
1、在会见之前,务必要认真审阅案件的全部卷宗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案件的全部卷宗(除了不能向律师公开的部分外)都将向律师敞开,而在审判阶段以前的任何阶段,案件的实质内容始终保持在“神秘状态”下,律师除了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之外,还不能看到其他资料如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等。
包括被告人自己的口供也是看不到的。有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与跟律师所说的内容会有相当大的区别。
只有详细的审查了卷宗材料,才能真正看清案件的关键坐在。因此,在律师会见被告人之前,一定要详细认真地查阅案件的材料,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
然后带着问题去见自己的当事人。 2、见到被告人后,要将自己阅卷时发现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彻底的沟通,从而彻底搞清案件的事实。
在卷宗中,不排除有些人会做伪证,不排除会有一些被告人未能想到的重要环节,对于这些问题,律师一定要与之如实核实。对于那些不合逻辑的环节一定要反复核实。
最终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法庭上的辩护做好最后的准备。 3、要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的过程 4、要向被告人传授接受庭审的技巧。
5、要向被告人传授如何自我辩护。 6、如果被告人的确没有犯罪,要告诉他勇敢的翻供。
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7、如果当判决下发后不服一审判决,要告诉他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178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