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创造性,即所有人的知识产品与他人相比有自身的特点或进步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智慧财产,顾名思义是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而获得的智力产品,它必然蕴含着人类无限创造性思维。例如《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各知识产权所包涵的创造性程度各有参差,但无论如何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否则,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 非物质性,即智慧财产并无独立实体,需依托某种实体而存在。
所有人对智慧财产的占有表现在对知识的利用和认识上,而非对实物的控制上。 如专利,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占有,并不表现在对专利产品的占有,而是对生产该专利产品的专利技术或外观设计的占有,技术和设计均系非物质性的。
(3) 授予性,即法律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知识成果享有专有权 。它包涵了两层含意:一是法律赋予特定的人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取得同取得知识产权的人的人身密不可分。
二是产权的取得方式,除版权为自然取得外,一般为登记取得,由法定的行政机关登记审批后,决定是否授予所有人。如专利权须经由专利局授予;商标权由商标局授予;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由机电部、版权局共同授予。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企业的性质、经营目标、市场策略、技术开发与国际国内法律环境等因素,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分析、评估、融合所建立的一套经营管理和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制度,主要作用是规范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管理,如专利、商标、著作权、技术秘密、风险防范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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