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寿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寿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二)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寿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三)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寿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寿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
(四)不丧失价值条款: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 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寿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五)年龄误报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寿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寿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寿险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六)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领取。 (七)责任免除条款: 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寿险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
这一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注意寿险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 由于寿险种类繁多。
险种各有特色,因此即使是常用条款也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购买寿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的各项内容。
一、宽限期条款。
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二、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
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三、误报年龄条款。
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四、受益人条款。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收益权。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1,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2,不可争议条款 3,年龄误告条款 4,宽限期条款 5,复效条款 6,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 7,保险单贷款条款 8,红利条款 9,自杀条款 10,赔款任选条款 分别在保险理财中如何运用?)
1.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与保单贷款条款同样的原理,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即只有当保险合同中列有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又同意或对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条件下,保险人才能以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将责任准备金用于垫缴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可能就没有退保金,这就侵害了投保人利益。规定自动垫缴保险费的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为了防止过度使用这种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会对使用次数及每次使用的间隔加以限制。
2.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
3.年龄误告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
4.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
5.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6,长期寿险合同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是根据其具有储蓄性质而制订的。在人寿保险发展初期,对保险单失效后是否给付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不作规定,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从而使保险公司没收的失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成为其一大利润来源,这显然对被保险是不公平的。1861年美国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最初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该法律规定,对失效的保险单应以展期的定期寿险方式来给付保险金,即,以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来购买展期的定期寿险
7.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单所有人发放为期一年的贷款,保险单规定了贷款利率。贷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该保险年度的现金价值为限,到期未付的利息会计入贷款金额中。如果债务总额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保险单将失效,但保险公司必须提前31天通知保险单所有人。债务是由欠缴保险费和贷款两项组成,并包括应计利息。我国简易人寿保险规定,保险期满二年后,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单获得保险公司贷款,贷款金额以退保金的90%为限。
8.分红保险单每年分配红利,红利是保险单所有人分享保险公司的盈余。如纽约州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将每年确定和分配保险单应计的可分红的盈余”。自然,不分红保险单没有此项条款。
9.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不好意思,最后一个没有找到~~~
(1,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 2,不可争议条款 3,年龄误告条款 4,宽限期条款 5,复效条款 6,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 7,保险单贷款条款 8,红利条款 9,自杀条款 10,赔款任选条款 分别在保险理财中如何运用?)1.自动垫缴保费条款的基本内容 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如果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险单项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
对于此项垫缴保险费,与保单贷款条款同样的原理,投保人要偿还并支付利息。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要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险费和利息,当垫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退保金的数额时,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属于选择性条款,即只有当保险合同中列有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投保人又同意或对未对此提出异议的条件下,保险人才能以责任准备金垫缴保险费。否则,保险人未经投保人同意擅自将责任准备金用于垫缴保险费,投保人退保时可能就没有退保金,这就侵害了投保人利益。
规定自动垫缴保险费的目的是避免非故意的保险单失效。为了防止过度使用这种条款,有些保险公司会对使用次数及每次使用的间隔加以限制。
2.险公司不得以受保人违反至高诚信原则等原因为理由废除合约或拒绝赔款3.年龄误告条款:指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于订约时被误报,并且依此误报记载于保单内,允许投保人进行更正,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允许保险人采取相应办法处理的一种合同约定。4.在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中,如果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投保人如未缴纳第一期保险费则寿险合同一般不生效),在宽限期(一般为30天或60天)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然没有缴纳保险费,也无其他约定,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结束的次日起失效5.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缴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另外对于万能寿险,如果保单没有足够的现金价值来支付每月的死亡率和费用成本,保单也会失效。
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6,长期寿险合同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条款是根据其具有储蓄性质而制订的。
在人寿保险发展初期,对保险单失效后是否给付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不作规定,而是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从而使保险公司没收的失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成为其一大利润来源,这显然对被保险是不公平的。1861年美国麻萨诸塞州议会通过了最初的《不可没收现金价值法》.该法律规定,对失效的保险单应以展期的定期寿险方式来给付保险金,即,以保险单积存的现金价值来购买展期的定期寿险7.保险公司可以以保险单中的现金价值作为抵押向保险单所有人发放为期一年的贷款,保险单规定了贷款利率。
贷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该保险年度的现金价值为限,到期未付的利息会计入贷款金额中。如果债务总额等于或超过现金价值,保险单将失效,但保险公司必须提前31天通知保险单所有人。
债务是由欠缴保险费和贷款两项组成,并包括应计利息。我国简易人寿保险规定,保险期满二年后,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单获得保险公司贷款,贷款金额以退保金的90%为限。
8.分红保险单每年分配红利,红利是保险单所有人分享保险公司的盈余。如纽约州的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将每年确定和分配保险单应计的可分红的盈余”。
自然,不分红保险单没有此项条款。9.自杀条款一般规定,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或两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部分保险费;而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之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不好意思,最后一个没有找到~~~。
1、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给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规定一定的宽限期。
2、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3、投保人提出复效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复效申请;提供可保证明,例如体验报告、健康证明;付清欠交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借款。
4、规定保险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发生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保险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根据心理学的调查,一个人在一两年以前即开始自杀计划,这一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二年期限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
5、《保险法》规定交费期满二年的人身险合同即产生现金价值。 但也有一个条款是例外的,即自杀条款。
该条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把原保险单改为交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是依据现金价值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纳保险费。
保险金额则由趸交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保险的基础知识:一、保险的涵义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种类 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大类别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类,小类别按照保险标的的种类分类。
按照保险保障范围分为: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汽车保险、航空保险、船舶保险、铁路车辆保险。
5.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6.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7.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8.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9.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11.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2.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13.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4.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15.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16.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17.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18.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19.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物质财产或者物质财产利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万能人寿保险(又称为 万用人寿保险) 指的是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照保险费用分,还有一类特殊的保险类别,即免费保险,也叫零险。
免费保险是指一种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保险产品。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代理机构通过这种方式,使客户增加对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的认知。
是通过客户对保险产品的免费体验,获得客户信任的方式。三、保险的相关概念1、保险主体 保险主体,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只包括投保人与保险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保单所有人,除非与投保人是同一人,否则,都不是保险主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保险责任 投保人逾期未能按照《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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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保险知识,选择互联网保险购买决策平台-多保鱼保险网。问:人寿保险的基本原则答:关于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人身保险|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人身保险是关于人的身体本身、人的健康、人的生命的保险。
人身保险除了包括人寿保险外,还有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人寿保险公司就像出售商品的百货公司一样,设计推出了各种各样的保险商品,并常常赋予温馨的名字,供保户选择购买。
不过,从根本上看,这些商品不外乎人身保险的基本种类及其组合而已。通常,我们可以把人身保险作如下基本分类:健康保险:也叫疾病保险。
是以非意外伤害而由被保险人本身疾病导致的伤残、死亡为保险条件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条件的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一种以人的生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期内生存或死亡,由保险人根据契约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人寿保险的业务范围包括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生存保险:以约定的保险期限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比如养老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两全保险: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死亡和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共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如简易人身险。人身保险的概念及特点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按照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特殊性,因此,人身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特点可以从人身保险事故,人身保险产品和人身保险业务等方面来论述。1、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与非人身保险的标的具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也具有其特点: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身体是保险标的,人的生存、死亡、意外伤害、疾病等成为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在以人的生命为标的,以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是生或是死,只是何时死亡具有不确定性。
在将人的生存、死亡或伤残都作为保险事故时,保险事故的发生也完全是必然的。“人有旦夕祸福”是人们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的真实写照。
“吃五谷,生百病”则是人们对疾病的认识。因此说,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通常具有必然性。
第二,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相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的发生比较分散,一般不会发生大量标的同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
其发生完全按照人的生命规律等自然规律,因此,在同一时间段,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分散于不同的家庭及地区。只有意外的大型灾害的出现,如火山爆发、特大洪灾发生时,才可能导致大量保险标的同时遭受损失。
第三,人身保险中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但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人身保险中,特别是死亡保险,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人年龄的大小紧密相关。
根据人的生命规律,被保险人的年龄越大,死亡的概率越大,因此,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是随被保险人的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但同时,对于整体死亡率来讲,死亡率因素较其他非寿险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波动而言,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这是由许多专业机构对死亡率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因此,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在随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增加的同时,整体而言具有相对稳定性。
2、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的特殊性有关。
具体来说反映在保险产品的需求,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金的给付,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期限的长短和寿险保单的储蓄性等方面。第一,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面广,但需求弹性较大。
一方面,无论人的年龄大小、性别、财富状况如何,都会面临生、老、病、死的问题,因此,与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人身保险产品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但是另一方面,人身保险产品却具有较大的需求弹性。
这主要是由于观念上的原因,人们对于死、伤等字眼底的忌讳,导致人身保险的推销难度大,而且,人身保险产品通常是自愿购买,在经济状况不好,对人身保险产品及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不够时,往往会放弃购买。另外,人们对银行储蓄、现金的依赖,对证券投资的期望,以及受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都使得人们对人身保险产品的需求具有较大的弹性。
第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据多种因素来确定的。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在人身保险中,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保险标的,其价值难以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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