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合同法,最终是要理解立法背后的深刻含义,这部法究竟要保护什么。
作为学习者,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核心,只有充分理解基本原则,才能抓住其内涵。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
今天,我旁听了模拟庭审,受到很大的教育。
曾在天津某银行上班的李某通过某班班长吕某获取多名同学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开通多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非法获取五万余元。庭审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吕某无罪。
法律永远是公正严肃的。它捍卫着公民的权利,维护着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规定的方圆。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每个人都要在法律所限定的范围内行事,不可越雷池半步。李某凭借获得的学生信息,心生邪念,恶意透支,走上了歧途。通过李某,我们是不是受到一些教育呢?我们慢慢地了解社会,最终走向社会。离开了父母,离开了老师。在社会上唯一能够约束我们的就是自己。我们要用辛勤的汗水浇灌自己的生活,不可不劳而获。总之,人间正道是沧桑。
学习法律,莫贪小利。吕某,身为班长,为了获得李某给予的好处,擅自把同学的信息透露给陌生人。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吕同学虽没有构成犯罪,但客观上对李某的犯罪行为起了辅助作用。从吕同学的身上,我们是不是应该吸取一些教训呢?不要贪图小恩小利,更不要把自己和其他人的个人信息透露给陌生人。
信用卡的确给大学生带来了便利。但它似一把双刃剑,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给学生们带来了很大负面影响,并且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获得非法利益,给同学们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
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谨慎小心,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走人间正路,过幸福生活,建和谐校园。
合同法相关基本知识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未定合同: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②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③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近期,我局组织了为期八天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此次培训组织及时,内容充实,既提高了我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又让大家彼此间进行了深入地交流。下面我借这次交流的机会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意见:
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局成立后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活动,工作成绩得到了政府、群众的充分肯定。新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历各种各样的挫折,作为一个新的城市管理体制也不例外,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知其中的艰辛与劳苦。回顾过去,每名执法人员对自己遇到的工作挫折有着深刻的体会,暴力抗法、遭受当事人辱骂等我们都曾经历过。如何避免暴力抗法,改善我区城市容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理清思路,抓住重点。城管执法涉及140多项内容,其中最基本的也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焦点、难点仍是市容市貌问题,这一部分是我们执法过程中的难点,遭受的阻力也特别大。如果调查,不难发现影响我区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是市容市貌的“脏、乱、差”现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七种:随意设置户外广告、乱停乱放车辆、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书报亭和简易亭设置不规范、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等,造成这些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资源管理权分散,形不成拳头,力度不到位,从而造成管理混乱,城市资源被无偿占用。因此,要消除容易引起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改善我区城市景观,首先要解决上述问题。
二、正确对待执法和管理的关系。执法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局要以执法为主,但对执法工作而言,执法和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单靠执法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如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经过我们的努力,这种现象在我区主要道路已有很大改观,但实际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我区集贸市场及经营网点的“先天不足”是造成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城区市场配置不合理,数量少且地点远,出入口狭窄、标志不明显等现象突出,因我区下岗职工较多,市场需求量大,加之市场管理不到位,市场内多占摊位和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十分突出,导致经营业户无法进入市场内经营,道路两侧经营用房容量小,致使店外经营屡见不鲜,面对现实,执法并非最有效的办法,通过执法,某处的摊点、店外经营虽然得到了遏制,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在根本问题未解决前,临时性的管理才是最有效、最能避免矛盾的最好方法。
三、礼貌待人,妥善处理与业户的关系。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在过去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冷、硬、横”的态度,造成了部分老百姓对执法机关的反感。要文明执法,首先要从自己的言行入手,讲文明用语,增强语言的委婉性,凡事以理服人,不做无谓的争吵,把矛盾激化率降到最低。
四、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要加强自身教育,提高认识,树立长效管理理念,把市容市貌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采取定人定岗的方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确需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业户要按有关规定划定地域范围,规定经营时间,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是这次培训活动中的几点心得体会,相信在更多的交流中我们会取长补短,也相信通过我们的工作实践,我区的城市环境将会有一个大的改观。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份……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所以,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学习过程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很多鲜活生动的案例,使我们理解了经济法规,学习合同法,学习婚姻法,学习教育法等。掌握了基本的法学知识,理解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规范,理解和实践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制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做为新一代的大学生,作为21世纪的中国的建设者,我们更应该通过学习这门课程,加强自我修养,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
通过参加大学生《法律基础》课程的学习,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学习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大学生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必备素质之一,我们必须通过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和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问题。公平交易,平等……,在生活过程中,遵守法律,享受个人权利,履行义务。
同时我们还学到了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这些法律所规范的范围不仅仅在国内,而是规范国际关系。了解了如何处理国际关系。
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也了解到了依法正确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并使我深刻的理解到了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在日后的学习工作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在学习工作过程中,更能正确地遵守法律规定,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
法律是一门值得终生学习的学问,其一,在于其趣味性,其二,在于其哲理性。
其三,则在于其综合性。 学习法律,刚开始,看了很多案例,觉得很有趣,但学到最后,却发现,所有的案例都在反应一定的理念。
所有的案例,都是知识和法学理论的结合。于是,又重新看法学体系结构,重新看外文原著,经历了循环后,才进一步感触法律的魅力所在。
法学体系、法理学的内容不是枯燥的,而是在灵感中生存。外文法律原著不是枯燥的,对于我们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法律,对于我们在合同中进一步完善条款,都有着莫大的作用。
法律也是综合的,尤其当法律结合经济知识应用的时候,可以出现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和财务税务知识相结合,可以发挥和财务一样的降低成本作用,并且比财务本身的能力可能还要广阔,这无疑将拓展法律的应用空间。 如果你相信智慧,相信知识,那你可以相信法律的无穷能量! 顺便说明:笔者赞同系统性的知识和代表性案例的结合分析,本网站上仅是选取部分代表性知识或案例,进行简要分析,笔者不赞同采用他人观点,而更加注重自己的思考,这是和律师的自主办案相一致的。
即便合作办案,律师也一定要具有独立思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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