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法学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1.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 2.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3.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基本要求: 检验应考人员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的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总 则 1.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2.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4.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5.熟悉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6.了解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7.熟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8.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9.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二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掌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 2.熟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3.掌握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公司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安全与危险 安全与危险是相对的概念。
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忘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人们的承受程度。 安全是指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2、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 3、事故与事故隐患 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4、本质安全 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⑴ 失误——安全功能。指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
⑵ 故障——安全功能。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
⑶ 上述两种安全功能应该是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固有的,即在它们的规划设计阶段就被纳入其中,而不是事后补偿的。 本质安全是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根本体现,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境界。
实际上由于技术、资金和人们对事故的认识等原因,到目前还很难做到本质安全,只能作全社会为之奋斗的目标。 二、安全生产方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
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的萌芽状态, 施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新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企业)、项目部和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2、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本项目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分析。
3、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事故案例分析。 四、杜绝“三违”现象 1、违章指挥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安全知识,思想上存有幸心理,对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负责任。
明知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条件,仍指挥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2、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没有安全生产常识,不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者在知道基本安全知识的情况下。
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顾国家、集体的财产和他人、自己的生命安全,擅自作业,冒险蛮干。 3、违反劳动纪律 上班时不知道劳动纪律,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冒险作业,造成不安全因素。
五、做到“三不伤害” 三不伤害就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首先确保自己不违章,保证不伤害到自己,不去伤害到别人。
要做到不被别人伤害,这就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制止他人违章。制止他人违章既保护了自己,也保护了他人,同时也保护了别的许多人。
第二节 建筑安全基本常识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 1、建筑产品是固定的、附着在土地上的,而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块土地;建筑结构、规模、功能和施工工艺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建筑产品没有完全相同的。对人员、材料、机械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施工技术等有不同的要求,而且建筑现场环境(如地理条件、季节、气候等)也千差万别,决定了建筑施工的安全问题是不断变化的。
2、建筑工程的施工是流水作业,建筑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内容是动态的、不断变化的,每一个工序都可以使得施工现场变化得完全不同。而随着工程的进度,施工现场可能会从地下的几十米到地上的几百米。
在建筑过程中,周边环境、作业条件、施工技术等都是在不断地变化,施工过程的安全问题也是不停变化的,而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往往滞后于施工进度。 3、建筑施工流动性大,是建筑施工的又一特点。
一个工程完成以后,施工队伍就要转移到新的地点,去建新的项目。这些新的工程,可能在同一个地区,也可能在另一地区,那么施工队伍就要相应地在不同的地区间流动。
4、建筑施工大多是露天作业,以重体力劳动的手工作业为主。建筑施工作业的高强度,施工现场的噪声、热量、有害气体和尘土等,以及露天作业环境不固定,高温和严寒使得作业人员体力和注意力下降,大风、雨。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是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所必备的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扩展阅读:
一、基本概念
1、安全泛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和不出事故的状态。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指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设施或财产损失的状况。也就是指人员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要保证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作业安全就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杜绝违章行为防止发生伤亡事故。
2、事故就是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就是以人为主体与能量系统关联中突发的与人的期望和意志相反的事件也就是说事故就是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3、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5、危害辨识就是指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6、危险源就是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危险源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如电能、有毒化学物质等。第二类危险源是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实效故障的各种因素。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为失误和环境破坏因素。
7、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祸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1、安全:通常是指各种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
2、安全电压:按照GB3805-83《安全电压》的规定,安全电压是指电压额定值等级为42、36、24、12、6V的低电压。
3、粉尘爆炸:是指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触及明火或电火花等火源时发生的爆炸现象。粉尘在爆炸极限范围内,遇到热源(明火或高温),火焰瞬间传播于整个混合粉尘空间,化学反应速度极快,同时释放大量的热,形成很高的温度和很大的压力,系统的能量转化为机械能以及光和热的辐射,具有很强的破坏力。
4、特种设备:是指因设备本身和受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且一旦发生事故会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有时将其简称为“锅容管特”。
5、职业病:从广义上讲,凡是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均称为职业病。国家卫生部、劳动保障部最新公布的法定职业病有十大类:粉尘、职业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AQ156--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挂图
AQ156-01-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挂图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AQ156-02-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挂图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概念
AQ156-03-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挂图 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AQ156-04-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挂图 安全生产的杀手:三违现象
AQ156-05-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挂图 常见不安全行为
AQ156-06-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挂图 作业安全基本守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知识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进行了介绍。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具有丰富的内涵。
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
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
2012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标语
1、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普及安全知识、提高避险能力。
3、质量是安全的保证,安全是生产的基础。
4、安全第一贵在行动,预防为主重在坚持。
5、讲安全与时俱进,抓安全立足创新。
6、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时时处处注意安全。
7、科学发展抓预防,预防为主重教育。
8、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9、安全是发展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10、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为先。
11、千方百计抓安全,群策群力防事故。
12、加强安全文明生产,完善工地安全文化,树立企业安全形象。
13、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14、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伴君一生。
15、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16、用责任和细心谱写安全生产的永恒旋律。
本篇文章来源于 [标语114]
2012年安全标语图片
2011年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标语
1、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2、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5、齐抓共管,共创安全
6、认真学习,坚决贯彻安全生产法
7、掀起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高潮
8、广泛开展安全月活动,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
9、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0、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11、安全伴君一生,生命只有一次
12、安全是幸福的源泉,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13、把握安全,拥有明天
14、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15、生命无价,事故无情
16、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17、安全是效益之本,安全是生命之源
18、增强安全意识,缔造幸福人生
19、人人注意安全,家家安居乐业
20、居安思危危自小,防治隐患患自消
21、向科学技术要安全,向安全生产要效益
22、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
23、安全生产 重在预防
本篇文章来源于 [标语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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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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