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 (二)纳税人 (三)扣四)税务代理 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和。
(五)税务代理人(税务师) 是指具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以及较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为执业税务师 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六)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表明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关系, 是国家税收课征的深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外在表现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七)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八)速算扣除数 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等于全额累进税额减去超额累 进税额的差额。
(九)分税制 缴义务人。
一、税法的概念。它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基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就是税收利益的分配。
二、税收的本质。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税收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形式;税收具有非直接偿还性(无偿性)、强制义务性(强制性)、法定规范性(固定性)。
三、税收的产生。税收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物质前提是社会有剩余产品,社会前提是有经常化的公共需要,经济前提是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上层条件是有强制性的公共权力。中国的税收是公元前594春秋时代鲁宣公实行“初税亩”从而确立土地私有制时才出现的。
四、税收的作用。税收作为经济杠杆之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五、税收制度构成的七个要素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关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
3、税率,这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全额累进与超额累进)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一般的按次与按期征收两种。
6、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一般是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发生地。
7、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从目的上讲有照顾性与鼓励性两种。
六、现在的税收分类及税种。按现在大的分类,主要是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和其他:
1、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2、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
4、财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
5、行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6、其他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要分为三个阶段:基础学习阶段、疯狂做题阶段、实战模拟阶段,而基础学习阶段是整个学习过程的关键,在这个阶段中,我们应该完成教材的预习、教材的精读、基础班网络课程的学习、章节配套习题的练习。
第一部分主要讲解了税法的基础知识。对于研修《税法》的学生来讲,这部分内容是学生准确理解税收法律条文的基础,没有这部分内容的铺垫,学生不但对我国税法缺乏一个整体、全面的认识,而且会对许多税法内容难以理解和记忆。所以,学生对这部分内容决不可忽视。也正因为此,历届考试题都会涉及这部分内容。2004年4月份的考题中,30分的单项选择题中有关这部分内容的占6分;在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也占6分;在12分的简答题中占4分;而12分的论述题就出在这部分。2004年7月份的考题中,40分的单项选择体中有关这部分的内容有4分;10分的多项选择题中有4分,而15分的简答题中有10分。
《税法》的第二部分是本课程的主要内容,这部分较为详细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主要税收法律制度,包括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资源税、行为税等税收法律制度。从政府组织税收收入的角度讲,这些税种的重点安排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个重点层次是营业税和消费税;第三个重点层次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和 个人所得税。从课程讲授和考题分之排列看,其重点章节的层次安排与此基本相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但必然出现在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中,而且,间或会出现在简答题和论述题中,并且占的分值很大。消费税和营业税在选择题中多有涉及,间或案例分析题也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尤其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退税问题)和个人所得税也是重要的考察内容,这两个税种主要在计算题中出现。
第三部分介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行政法制和税务代理的主要内容,其中税收征收管理法是重点。这部分内容既可以通过选择题、简答题的形式考查,也可以通过与具体税种结合在案例分析题中考查。
税务基础知识有:
1.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以后向国家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期限。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3.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4.纳税自查: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自查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②自查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情况;
③自查生产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情况。
5.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6.企业所得税: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大约可理解为利润,虽然严格来说不一样)征税。
7.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内容简介 《税法》[1]共分十四章。
其中第一章导论是税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税收和税法的概念、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税法的基本啄则、税收法律关系等,是学习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的知识基础。第二章税收立法,介绍并论述了我国税收立法的历史,帮助学员了解我国税收历史,明确税收立法的重要性。
第三章到第十三章,分别介绍和论述了具体税收法律制度(即税收实体法),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房产税法、印花税法等19个税种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这是国家为贯彻税收基本法规、控制税收源泉、协调征纳关系、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和实现税收职能及任务的法律规范。
《税法》教材各章序列虽然是按照征税客体性质不同决定的,但有些章节的内容相互间有其内在的联系,因此,学习时不能只学重点章而不学其他章,应该在全面系统地认真通读全书的基础上掌握重点,才能对税法的各章融会贯通,对税收法律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作者简介 严振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中国法学会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我国最早从事经济法学研究的学者之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专著有《税法新论》、《税法理论与实务》、《税法》。主编有《税法教程》、《财税法教程》、《税法》等。
合著有《经济法概论》、《国际税法》。 其中,《国际税法》1993年被司法部评为优秀教材一等奖。
杨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从事财政法、税法教研工作。
主要著作有《财税法新论》(合著)、《税法学原理》(合著)等。 在《税务研究》、VATMONITOR、《财税法论丛》等杂志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税收慨述 第二节税法概述 第三节税法原则 第四节税法的分类和构成要素 第五节税收法律关系 第二章税收立法 第一节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立法 第三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四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消费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五章营业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营业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六章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八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对外国企业的征税规定 第四节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征税的规定 第五节对特殊地区征收所得税的规定 第九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第十章财产税法 第一节房产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 第三节车辆购置税法 第十一章资源税法 第一节资源税 第二节土地增值税 第三节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章行为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印花税 第三节车船使用税 第四节屠宰税和筵席税 第十三章关税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关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十四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税务管理 第三节税款征收 第四节税务检查 第五节法律责任 第六节税务争议的处理 第七节税务代理制度 附录(主要的税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参考书目 ……文摘 第二章税收立法 第一节税收立法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税收性质和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
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根据各个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和税收制度本身的特征进行的。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的近30年,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经历了1950年建立全国统一的新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1973年简并工商税制和试行工商税等几个阶段。
一、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建立新税制 新中国成立以前,早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都相继创建了人民政权。1928年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就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税。
1931年中央苏区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收》进一步规定征收关税、营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 与此同时,琼崖、鄂豫皖、川陕等革命根据地,也都陆续建立了人民税收,开展了税收工作。
1940年党中央所在地的陕甘宁边区,先后颁布了货物税、营业税征收条例,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税收体系。各革命根据地的税收工作,为巩固和发展革命根据地,支援革命战争,夺取全国胜利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新中国的税制建立和税收工作的开展,积累了经验,培养了干部,打下了良好的基。
(一)税收 (二)纳税人 (三)扣四)税务代理 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和。
(五)税务代理人(税务师) 是指具有一定财会专业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以及较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经省以上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 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专门人员为执业税务师 取得执业税务师资格者必须加入税务代理机构,才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六)税率 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表明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关系, 是国家税收课征的深度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程度的外在表现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七)税目 亦称“课税品目”。是指税法规定的同一课税对象范围内的具体项目。
(八)速算扣除数 为简化计税程序而按全额累进方式计算超额累进税额时所使用的扣除数额。等于全额累进税额减去超额累 进税额的差额。
(九)分税制 缴义务人。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
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
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
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税收: 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无偿地取得实物或货币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
它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第一种观点确切的说属于经济学中对于税收的界定,并没有超越这个范畴。这种观点应当是被多数人认可或接受的,因为目前多数税收(法)教科书,特别是基础教学用书上广泛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
这种观点是站在国家作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国家这个强有力的政治权力作为后盾形成的。由于这种观点是建立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从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从思想上无视纳税人的法律地位,在税收征管中侧重于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而忽视对纳税人权力的保障。
对于第二种观点有学者认为:主要是从“个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并结合国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职能来说明税收的起源和本质。税法不过是以人民的授权为前提,将其意志法律化的结果,从而保证其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能够得到持续的、质更高量更多的满足,似乎更符合我国“人民当家作主”和“人民主权国家”的实质 。
(摘自《另一个角度看税法》) 税收的三性:指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指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税收的无偿性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交纳的实物或货币随之就转变为国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给纳税人以任何报酬,也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指国家在征税以前,就通过法律形式,把每种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等都规定下来,以便征纳双方共同遵守。
税与费的区别在于: 税收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有偿性。费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价,是提供某种服务或准许某种作用权力而获得的补偿。
征收的主体不同。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而费的收取主体有的是政府部门,有的是事业机关,有的是经济部门。
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订对全国有统一效力,相对具有稳定性,而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具有灵活性。
两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税收收入是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使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物资储备、文教、行政、国防、援外等支出,而费一般有专门的用途,专款专用。
税收的"中性" 税收中性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它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是指一国政俯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税率补征。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 税收罚金与税收罚款都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犯税收法律、法规而依法强制处以其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和制裁。但两者却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税收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决已构成税务犯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种财产罚的刑事处分。这种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一种刑罚。
税收罚款则是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对违犯税收法律、法规但不够刑事处分或免于刑事处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行的一种财产罚的行政处罚。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9、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10、出口产品退税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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