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范围《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既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监控,反洗钱法在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二)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现代各国法律对洗钱的解释不完全相同,金融机构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制服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 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一词,源于本世纪初,美国旧金山一家饭店老板发现肮脏的钱币常常会弄脏顾客漂亮的手套,于是就将在饭店流通的钱币放进洗涤剂中清洗,这就是最初的洗钱。 洗钱犯罪可以和绝大多数的犯罪共生,是这些犯罪的下游犯罪。
从司法角度看,洗钱成为一种“犯罪屏障”,既妨害了司法活动,也助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气焰,促使他们不断实施犯罪。 从金融管理秩序角度来看,洗钱活动往往借助于合法的金融网络清洗大笔黑钱,这不仅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规则,破坏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从而对正常、稳定的经济秩序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交易分三个过程:一、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分账,也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三、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
通过这些过程,罪犯就可把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洗钱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后果。
洗钱为贩毒者、恐怖主义分子、非法武器交易商、腐败的政府官员以及其他罪犯的运作和发展提供了动力。洗钱已经变得越来越国际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由于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化。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全球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介于6000亿至1。 8万亿美元之间,且每年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不断增加。
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流动国际化的情况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对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危害极大。
所谓洗钱,必然是和非法收入挂钩的,那么这玩意怎么产生的呢,今天有时间坐下来更新下这块内容,影视行业为什么容易洗钱,其实主要是混乱,不只是我上面提到的这么简单。
我举个具体的分例子:前几年高铁宣传片,号称张艺谋导演,投资1850万,结果后来追查起来,张艺谋这边态度很明确:根本不是他导演的,只是看到片子提了提意见。从此事,便可以见一斑。
具体怎么操作呢,可以这样:比如拍这个片子需要的设备总共50万吧,我偏不买,我租,审计上是摸不到这个漏洞的,因为如果采购设备,那是财政专款要开政府采购通道的,而这种宣传部门的立项是不可能再去采购什么的,所以最终还是走租赁(核算到制作费里),然后设备大大小小几十数百件,我挨个标价,然后核算出来比如一天租赁费用3万,好了,租给你100天(项目多长租期多长就可以,很多电影都是200天、300天的),获利300万,其实这没什么成本的,这300也是左右手倒而已。然后什么艺术指导、特别顾问、挂名编剧、外联制片等各类名目多不胜数。
一个常见的电影剧组,从70到250人不等,都没有明码标价,你去造吧,导演1万一天,先来100天的,灯光、摄像等等等等(我用过两万一天的灯光师),说个托大的话,给我一下午,我给你整个1800万的影视预算单就能让你看的一愣一愣的。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问题,其实究其原因,主要是目前圈内制作经费极其不透明,具体情况就是甲方先委托乙方制作某片,国内基本上没什么影视公司能随时养着一个完整的组,那么就会在社会上招募组成一个团队,乙方为甲方做两件事儿:一,走税,这个有点财务常识的可以给大家普及一下,我就不展开了,第二就是找这个拍摄团队来执行这个项目,一般组成无外乎制片团队、编剧团队、导演团队、拍摄及设备、演员,这个团队就是个临时组织,你今天用的这批场工和群演,明天就不一定是这一批,去过横店的应该有感觉,人山人海。
什么几十万一集的剧本,百万的布景,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什么价格都有。后来高铁这个被看出来了,然后追责了,果然是有问题,但问题是每年有无数这种片子,只是这个被抓了,其他的呢,反正每年百万级的制作多如牛毛,这就没法估算了。
第二,演唱会,很多时候你会发现某些演唱会票特别好找,甚至都是送票,如果这种演唱会不是冠名或者包场,而是盈利的演唱会的话,那九成九是洗钱……一个公司投资演唱会,设立购票点,另一公司大量买票分销,两个公司相互倒票,投资个一二百万,然后洗个几千万票房,最后大家看演唱会都不用花钱…演唱会这得四五年前了,我们给一个巡演做落地执行,也是被人当枪。所谓落地执行,是演唱会要在某地开,需要一个本地团队协调本地所有事宜,如宣发、设备、演员食宿、班底、技术、报备、场地等所有的一切,除了宣发,总体执行费给了我们一百上下,需要全都安排好。
这个演唱会是某著名主持人加上几个歌星的全国巡演。我们这边我找了一帮经常做演唱会的老手组了个团,帮他们做地推、宣发、售票,反正一切都是按照正常来,打广告计划,准备铺整个城市的宣传,然后计划出来我去找甲方批预算,那会儿离开票还有一个月,我预计五十先烧一个月宣传然后开票后再烧五十,这样整体操作下来不过200,可以说很合适,结果去了甲方就把宣发费用驳回来了,说只有十万预算你看着花吧,我都懵了,再问就是没钱,没办法啊,那就用票置换吧,这一个月我就拿票置换,什么电视广播门店地推能用票置换的全用票,但是我知道负面效果就是没售票前市面上就会流出关系票,对票房其实很不好,那会儿和甲方是一天一会,我就在会上提,结果甲方都表示无所谓,那好吧就这样弄吧,反正我们只是执行和售票收入不挂钩的。
然后开票以后,又给了十万,偌大的演唱会俩月宣传周期就给了二十万,这会儿我就琢磨着不对味了,照这样准赔,演唱会除了冠名就是票房了,我们当时预期不高但是这么弄肯定也有问题,我就给甲方多次反映,宣发力度和售票力度不够问题,甲方表示呵呵,管好你自己就行,我那会儿就心虚,这个圈子就这么小,还是那句话我干砸了人家圈子里得说我本事不行,但是碰见这样的甲方,也无奈。我后来都不敢问票务出了多少票,我怕太惨烈。
最终开场前一周,要去看音响线阵的高度和功率(需要结合人数),音响技术就问我,坐多少人啊,要算声音吸收什么的,我咬咬牙,说按八成布吧,管他呢。然后我回去忍不住问票务组,我说你给我说实话卖了多少,那会儿甲方票务是个小姑娘我天天逗她,她就悄悄给我说:哥你别给别人说,就卖了不到1000张。
我当时就震惊了!!三四万人的体育场,就卖了一千张!!!这太扯淡了吧,显然不对啊!!然后我就有点方,给当时一老大哥打电话,说这个情况,老大哥沉吟了半天,说你来我这儿一趟吧。我直接就去了,然后老大哥就说,这个情况,就是洗钱,最后几天你注意注意票机(打演唱会防伪票专用的机器)在哪,看看怎么出的票。
多留心眼。不过别担心有什么问题,因为是执行方,无所谓的,只不过是让人当枪使了。
然后果不其然,最后几天票。
洗钱犯罪普遍具有多样化、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特征。
洗钱的方式和手段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技术性特征。因为洗钱的目的在于掩盖犯罪收益的真正来源,使犯罪收益合法化,所以洗钱活动必然带有隐蔽性的特征。
洗钱行为的主要特征: 首先洗钱犯罪已经逐步与原来依附的犯罪行为相分离,与经济尤其是金融因素结合,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 洗钱犯罪的手段日趋隐蔽。
犯罪收益来源的多样性,使得洗钱者会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
其中,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通过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洗钱尤为突出。这也是相关单位在处理业务时要重点留意的! 与传统的洗钱活动相比,利用计算机等高新技术,进行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活动已成为现代洗钱的重要特征。
洗钱活动逐渐趋向于演变成为一个行业,并趋向于网络化,一部分犯罪者专职从事洗钱犯罪,形成固定的洗钱通道。要实现洗钱的目的,还要改变犯罪收益的原有形式,消除可能成为证据的痕迹,为犯罪收益设置假象,使犯罪收益与合法收益融为一体。
这迫使洗钱者采取复杂的手法,经过种种中间形态,在放置、培植和融合三个基本过程中采取多种资金运作方式,从而达到使之表面合法化的目的。 作为洗钱对象的特定性质货币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与刑事犯罪相关。
一般来说,只有赃钱、黑钱才有清洗的必要。洗钱的目的在于为非法资金或财产披上合法的外衣,消灭犯罪线索和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并实现黑钱、赃钱或其他犯罪收益的安全循环使用。
洗钱的本质是将非法所得通过一定途径,使其外观合法化,规避司法机构的侦查,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洗钱的特征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一定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洗钱的方法主要有: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如以投资拍摄电影电视剧为明目,拍摄大量低成本无法播出的影视作品,但是账面成本虚高。
“洗钱” (Money Laundering)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原发布者:lly510119
浅谈“洗钱”与“反洗钱”
所谓“洗钱”,就是指将严重犯罪(例如贪污贿赂、偷税漏税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经过清洗变成表面看似合法所得,通俗地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洗钱”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预谋性,即主观上为故意的、且经过精心计划的;特定性,洗钱活动针对的是特定的资金或资产,即为上游犯罪所得的资金、资产,例如上述的贪污贿赂所得的资产、资金;隐蔽性,洗钱活动即是为了变违法所得为表面合法所得,消灭上游犯罪的证据,故洗钱活动一般都是非常隐蔽,例如最早的洗钱活动是通过洗衣店,即将违法所得的财物与正常合法经营的财物混合在一起,使其表面看似合法,且不被别人所怀疑。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外洗钱活动呈现出以下趋势:严重性,洗钱活动与上游犯罪分离,同时与金融产品紧密结合,发展成为独立的犯罪行为;多样性,即洗钱活动日趋呈现出多样性,例如借用金融公司、空壳公司、通过中介机构等方式洗钱;专业性,欲洗钱者往往聘用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参与洗钱过程;复杂性,洗钱活动为的是消灭上游犯罪的证据等,迫使采取的洗钱过程变为更复杂。
在上述的形势下,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已经成为许多(包括中国在内)国家的共识。我国反洗钱法在此背景下立法、颁布。《反洗钱法》颁布的意义重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上游犯罪所得虽然《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是反洗钱工作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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