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的科学。
又称道德学、道德哲学。在西方,伦理学一词源出希腊文ετησs,意为风俗 、习惯 、性格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先赋予其伦理和德行的含义,所著《尼各马可伦理学》一书为西方最早的伦理学专著。在中国古代没有使用伦理学一词,19世纪后才广泛使用。
伦理学以道德现象为研究对象,不仅包括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情感等),而且包括道德活动现象(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规范现象等。伦理学将道德现象从人类活动中区分开来,探讨道德的本质、起源和发展,道德水平同物质生活水平之间的关系,道德的最高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道德规范体系,道德的教育和修养,人生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等问题。
其中最重要的是道德与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的关系、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伦理学派别。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将道德作为社会历史现象加以研究,着重研究道德现象中的带有普遍性和根本性的问题,从中揭示道德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强调阶级社会中道德的阶级性及道德实践在伦理学理论中的意义。
伦理学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哲学是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人们的世界观和历史观对人们的道德实践有着直接的影响。
同时,伦理学与美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教育学等学科也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伦理学的理论在分化和综合、对立和融合中逐步完善,其研究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伦理学的社会价值将不断提高。
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是同一概念。
1903年英国摩尔发表《伦理学原理》,宣告了另一种伦理学—元伦理学——的诞生。尔后半个多世纪,元伦理学在西方伦理学王国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脱离规范伦理学而企图独撑伦理学大厦的元伦理学开始走下坡路。代之而起的,一方面是规范伦理学的复兴;另一方面则是反对规范伦理学的美德伦理学的复兴。
本教材融会贯通古今中外伦理思想,首次使相互排斥的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美德伦理学结合为一门科学:它是我国第一本试图同国际接轨而又超越今日西方伦理学的教科书。
伦理学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有没有基本问题?如果有,是什么?对此我国伦理学界一直存在分歧。
有一种流传甚广的观点认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这个问题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道德意识与物质利益谁决定谁的问题。
这个问题决定着对道德本质、规律、作用等问题的回答。 也就是说,决定 着伦理学的哲学基础是唯物论还是唯心论的问题。
第二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谁服从谁的问题。这个问题决定着伦理学所建构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
也就是说,是个人主义还是集体主义的问题。(参见罗国杰主编:《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12页)但也有人提出,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才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因为善与恶是道德中的特殊矛盾,也只有伦理学才研究善与恶的矛盾;善与恶的问题也是古今中外一切伦理学家、学派都要研究的中心和重点问题;善与恶的矛盾也是道德和伦理学发展的动力,并贯穿在人类生活的始终及其一切领域;善与恶也是伦理学范畴的核心。(参见魏英敏:《当代中国伦理与道德》,昆仑出版社2001年8月版,第78~85页)另外,也还有人提出,道德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道德的性质、起源和标准问题;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科学的说明什么是善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上述五种观点中,前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性,只是还不够全面。后三种观点都已经部分地包含在前两种观点中。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应该能涵盖道德现象的各个部分,而不应该只涵盖道德现象的一部分内容。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现象包括了道德理论、道德规范、道德活动、道德心理四个基本部分。
那么,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也罢,善与恶的关系也罢,都不能涵盖道德现象的这四个基本部分。所以,我们应当从道德现象的四个基本组成部分中分别找出各自的基本问题,这样一来,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必然有四个,而不是只有一个,即善与恶的关系问题是道德理论的基本问题;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的基本问题;知与行的关系问题是道德活动的基本问题;荣与辱的关系问题是道德心理的基本问题。
总起来说,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善与恶、义与利、知与行、荣与辱的关系问题。 善与恶的根源、性质和标准等问题,是道德理论的核心问题。
人类道德观念起源于善与恶的现象及其矛盾。要是生活中没有恶的危害性,人类也就不会去追求善。
没有对善的追求和对恶的斗争,也就不会有道德问题和伦理学的存在。 正如罪与非罪是法律意识的核心问题一样,善与恶是道德意识的核心问题。
但是,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往往有不同的看法,伦理学就是要科学揭示善恶标准的性质及演变规律,努力促进人们形成较为统一,且与自己所处时代相适应的道德认识。 善恶标准同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有直接关系。
在一定范围内,人们通过正当手段追求自己的利益,就是善的行为;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去追求利益就是恶的行为。那么,这个范围的界线在哪里?什么样的手段才是正当的?这就需要用道德规范来规定。
世界上恶的表现有多种多样,其中大部分同人们对利益的不正当追求有关。 为了减少恶的现象发生,就必须对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进行规范。
道德就是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信仰的关系来扬善抑恶;就是要通过调整现实与理想或实有与应有的关系,来引导人和社会向着更加进步、文明和理想的方向发展。所以,道义与功利,即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是道德规范体系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的实践性都很强,如果脱离道德实践,再好的理论和规范也没有价值。道德修养、道德教育、道德评价等道德活动现象的核心,就是要解决知与行的问题。
“知”,就是道德知识;“行”,就是道德行为。伦理学不仅要帮助人们提高道德认识,形成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还要培养人们的良好品质和习惯,指导人们进行正确的道德行为选择。
知行关系,既是哲学认识论问题,又是哲学价值论和伦理学问题。在中国哲学中,许多哲人曾就知与行的先与后、难与易、分与合等问题进行过长期讨论。
无论知识论还是道德论,都强调行的重要性。古人说行是知的前提,就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古人说知行合一,不能行就不是真实的知,就是在道德认识与道德实践的意义上说的。 只有道德的理论和规范,而不能付之实践,见诸行动,就等于什么也没有。
因此,伦理学的任务不能只是帮助人们认识道德现象,还必须深入研究知与行的关系,特别是要研究知向行转化的机制,以便引导人们把道德理论和道德规范付诸实践。 荣辱观念是将道德之知引向道德之行的心理机制。
以守德为荣,以失德为耻,这是人类普遍的道德心理,也是人之为人的底线,是人格的基本点。人有耻感或羞耻心,是保持做人尊严的自因。
一个人如果恬不知耻或不以耻为耻,就是自毁人格。人格就是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
违背道德,自毁人格,就等于丧失了做人的尊严、资格和价值。 正是这种荣辱信念,支撑着人类的道德实践。
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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