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建造合同、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销售商品收入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第七条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第八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九条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第三章 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第四章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十六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第十七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一)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由于软件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要比一般行业困难些。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的精神,我们认为,软件销售收入实现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具体条件: (1)该项软件已转让给购买方,并由购买方出具验收凭证; (2)销售合同的有关条款(如安装、测试)已经履行; (3)已经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 (4)相关成本能可靠地计量。 与此相关的是软件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
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作为当期费用支出; 二是转作长期待摊费用,俟软件开发成功并实现销售后分期摊入费用,若开发失败则一次计入损失。 鉴于软件开发的技术密度和商业风险,按照稳健原则,应计入当期费用为妥。
这也符合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精神。在这个问题上,稳健原则优于配比原则。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扩展资料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在判断建造合同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时,应注意区分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收入的确认。
1。
一般应当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正常情况下,除软件零售业务以外,应有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书面协议,尤其是销售大型软件或专用软件时必须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使用其他形式的协议(如定货单等)。
2。软件已经提交或服务已经提供。
一般情况下,软件和服务应当直接提供给购货方,如果软件需专用的加密设备或密码方可使用,则应在该加密设备或密码提供购货方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此外,如果根据软件销售合同,软件的安装、调试或检验是销货方的责任,且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应在该等安装、调试或检验工作完成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交易价格或收费标准是固定或可确定的。
交易金额和到期日必须是确定的,交易金额不受软件的备份数量或软件的再出售的数量以及配件出售情况的影响。如果软件可以试用后退回,则交易金额是不可确定的。
由于软件的价值随着时间推移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款项应是按正常的商业条款支付且在特定的期限以内。 如果交易被判断为不确定交易价格,则所有收入应在款项收讫时确认。
对于交易金额是固定或可确定的,但款项分期收回的软件销售业务,软件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4。
交易价款具有合理的可回收性。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1。
区分软件的种类采用不同的销售收入确认方法。 计算机软件可以通俗地划分为通用软件和专用软件,通常通用软件不需要进行大量修改或用户化即可大量生产和复制;专用软件一般需要进行专门开发或大量修改、用户化,方可提交客户使用。
通用软件一般可按照标准合同进行生产和交货,因而与生产性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不论该软件是客户从企业网站下载,还是由企业通过一定的载体转移产品,只要这种行为有相关的协议支持,已经提交主产品(或首份拷贝),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费标准,且该收入所代表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则可以认为该软件的销售收入已经实现。 专用软件具有客户化特性,其开发过程具有特殊性,并视客户的要求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对这种软件的销售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会计处理的基本前提下,同时还要考虑该软件售出后是否具有调试期或测试期。只有在收入确有保证的基础上才可以确认销售收入。
2。区分软件销售的不同形式。
软件销售可由企业直接进行,也可由代理商代为进行。在代销方式下,由于软件从代理商传递至最终用户之间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应当在销售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范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相应的有效期限,通过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时间判断销售收入应在何时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无论是视同买断还是收取代销手续费的方式,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以后方可确认软件销售收入。 3。
区分单件软件产品和与其他软件、服务、技术支持捆绑的软件以及出售原代码的软件。 如果一项软件是与其他因素(如附带软件、培训、安装、技术支持)作为软件包一同出售时,首先应根据软件的性质考虑是进行合同分立还是进行合同合并,并选择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通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认为是合同合并: (1)不同的因素在设计、技术或功能方面紧密相连或相互依存; (2)如果另一个合同或合同的某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满意地完成,一个或多个合同或协议会被退款或没收或者要作出其他重要让步; (3)一个合同或协议的一个或多个因素对另一个合同起决定性作用; (4)一个合同或协议的付款条件取决于另一个合同或协议的完成情况。 在运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该类软件销售收入进行确认时,对于构成软件包的各个要素分别判断其是否已经交货,或其价款是否可收回,特别是对于已经交货的部分而言,如果由于未交货部分的存在致使已交货部分不能正常运转,则已交货部分也不能确认其销售收入。
对于出售原代码的软件,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形:如果出售软件的同时提供原代码,但合同规定购货方只能在内部使用原代码,无权利用原代码对外使用,则其销售收入的确认与一般软件销售收入确认相同;如果软件开发企业将软件及其原代码和著作权(版权)一并转让予购货方,则应视为转让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相关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但对部分专门以研究开发软件核心技术并进行转让的软件开发企业而言,其软件及其原代码和著作权(版权)转让予购货方的,则应视为存货销售处理,转让收入作为存货销售收入,研究与开发费用构成存货的销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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