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制度基础
1.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当前,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完善,税收制度也逐渐健全,但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工作者须把握上述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
2.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小企业如不具备自身进行独立税务核算的能力,可选择外部税务代理机构代劳,但是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且信誉度较高的税务代理机构。一旦形成稳定委托关系,因其对本企业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长期合作,不宜频繁更换。
(二)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企业应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一般而言,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
1.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2.涉税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3.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4.税务管理的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
5.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6.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7.企业面临的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8.企业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遵从。
(三)适时监控税务风险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
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尤其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企业经营全过程进行系统性审阅和合理性策划,尽可能实现企业税务的零风险。在实施监控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要合理、合法地审阅纳税事项,合理规划纳税事项的实施策略等,并对纳税模式不断分析和调整,测定其税收负担,制定相应可行的纳税计划。
五类涉税风险及应对办法如下: 风险一:在境外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按常设机构原则,一个企业在东道国被认定为设有常设机构,其利润应在东道国征税,东道国有优先征税权,而对于不属于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作为来源地的缔约国则不得对该外国企业征税。
“走出去”企业若存在通过代理人或分销商销售货物、成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以及在当地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等经营情形,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按照对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 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应结合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合理筹划经营模式,尽量避免在当地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若与国外税务机构在常设机构的判定、或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等方面存有异议,可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我国税务部门与对方税务机构协商解决。 风险二:遭遇特别纳税调整调查 “走出去”企业通常会与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一旦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就容易被列入关联业务调查,从而引发特别纳税调整风险。
如中德税收协定第九条规定:“一、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二)相同的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两个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中确定或施加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应确定的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据以征税。
二、缔约国一方将缔约国另一方已征税的企业利润——在两个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企业之间关系的情况下,这部分利润本应由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包括在该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内征税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对这部分利润所征收的税额加以调整。 在确定调整时,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注意。
如有必要,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发生大量、大额关联业务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事前约定相应的关联交易及定价方法,免除事后调查的风险。
此外,一旦被列入特别纳税调整调查对象,企业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应资料,充分举证,最大限度争取税务机关的认可。 风险三:企业所得被重复征税 各国各自行使税收管辖权,会造成对“走出去”企业同一笔所得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应对办法: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如中英税收协定规定:“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中国居民从英国取得的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本协定规定在英国缴纳的税收,应允许从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 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利润、所得或财产收益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在英国取得的所得是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并且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20%以上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股息公司就其所得缴纳的英国税收”。 “走出去”企业应熟悉税法规定,避免重复缴税。
风险四:享受境外税收优惠受阻 我国企业在按照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和税收协定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或享受税收优惠时,东道国有可能违反相关规定,做出不予享受的决定。 应对办法:对于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如企业认为缔约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形成税收歧视时,可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中美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一、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税收上的个人扣除、优惠和减税也必须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风险五: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企业在向东道国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可能无法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 应对办法:“走出去”企业应合理安排对外投资的控股架构,避免因控股架构的不合理而被境外税务当局认定为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条件。
总体来说,间接控股型投资架构节税效果好,但要充分考虑东道国、投资国及第三国的税务规定,应对税收协定缔约国家税务机关的质疑时,要充分准备材料。 同时,企业也可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如中英税收协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如缔约国一方居民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的征税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救济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主管当局”。
(一)统一思想,强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意识。
针对风险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和部署开展专题讲座,加强基层税务干部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和学习,统一认识,转变征管理念,要将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持续性的工作来抓,要对此项工作充满信心及肯定,应对人员应理性、客观的面对风险任务。 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必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而风险应对工作则是保障风险管理工作高效顺畅运行的中心环节,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必须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实行专业化管理,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强应对能力素质教育。要将提高应对人员综合素质能力作为提升应对质效的核心环节来抓,没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做好风险应对工作就是一句空话。
做好此项工作,一是要加强税收风险应对方法及技巧的业务技能培训,要让风险应对人员掌握纳税提醒、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的流程、方法。二是要更新、提高计算机操作、税收法律法规、涉税财务知识等内容,跟上纳税人发展的脚步,增强税务干部的业务权威性,确保风险应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针对税收风险管理的总构架开展全流程业务综合培训,让应对人员清楚数据来源、分析过程及疑点成因,使应对人员更好的掌握应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四是培养一批综合业务能力较强是税务干部作为基层应对案件的初审人员,把好审核的第一道关口,从审核提醒作为提升应对质量的突破口。
(三)进一步完善税收风险应对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税收风险应对标准及操作指南,确保风险应对工作标准化,增强基层风险应对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不同风险等级的应对案件施行差异化分级、分类管理的应对措施及策略提供有效指引。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规范风险应对流程,加强风险应对事中管理,事后复审,以及对应对结果的监督评价,完善体系建设。
(四)重视数据搜集、管理工作,发挥风险管理平台分析识别能力。一是严把自身征管数据质量关,确保纳税人基础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强数据录入岗位的质量考核。
二是加强风险管理平台的模型建设工作,分析、研究现有数据之间的逻辑勾稽关系,提高数据利用率,提升税收风险识别精准度,为应对工作做好指向作用。 同时对已发布的模型进行指向准确率测算,不仅对有疑点的数值进行等级排序,对模型的适用性及重要性也进行排序。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综合治税工作有序进行,加强沟通工作,多渠道、多角度开展数据分析,多层次进行税源监控,有效推进第三方涉税数据的分析运用,切实提高风险应对质效。 四是因地制宜做好预警值采集工作,针对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做出符合实际的预警值。
(五)加强推送部门的税源掌控能力。定期让税源管理部门上报风险计划及税源管理情况,由推送部门对风险税源进行统一管理及风险等级排序,并由推送部门下达应对任务。
这样不仅能提升应对案件的高度及执行力,同时削弱了基层税务机关对风险税源的自我掌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六)实行多元化、递进式风险应对方式,完善应对手段及技术。
一是针对疑点问题多少不同,户数大小不同,疑点排除的难易程度不同等情况,做好事前应对计划,找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式,提高应对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做好涉疑纳税人的全面自查自纠工作,在排疑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纳税提醒函》,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辅导、提示提醒,提供给纳税人自我修正的机会。
三是做好疑点问题延伸检查和应对案件拓展工作,对除疑点外的其他涉税情况进行延伸检查,落实“重点应对,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并对在应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拓展检查,保障整体涉税环节合法、规范。四是对风险等级不同的疑点户采取不同频率和不同深度的应对方式,做好全流程、递进式应对工作,纳税提醒、约谈、核查和税务稽查应对措施递进选择。
五是增加风险应对结果建议,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点,或容易发生涉税违法问题的风险点进行应对结果建议。提升纳税人税收风险危机意识、防范意识,将税收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风险应对工作的同时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使税收风险应对过程成为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和接收税法咨询的过程,引导纳税人在今后的工作中自我纠正错误,提高税法遵从度。 (七)加强风险应对成果统计和分析工作。
一是加强风险应对工作贡献率和命中率的统计工作。无论是哪一级的推送任务,以及何种方式产生的应对任务,均属于税源专业化管理内容中的风险应对成效,都应该反映到风险应对成果统计之中,如只针对风险平台内的推送任务作为应对成效统计,包含面过于狭窄,难以全面体现风险应对成效。
二是做好应对结果分析工作,找出有问题案件的典型性、普遍性规律,集中力量围绕风险较大的问题开展专题税收风险分析,提出征管建议,预防再次发生此类情况。
税务风险识别的主要思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纳税能力估算(也称为税收流失估算或征收率估算)识别风险,称之为税收能力估算法;二是通过一些关键指标的纵向或横向比较,分析其异常变动及发展趋势发现某地区、某税种、某行业或某企业存在的税收风险,称之为关键指标判别法。
(一)税收能力估算法 税收能力估算是一种税收风险宏观识别方法,主要关注国家、地区、税种、行业、纳税人的潜在税收,进而分析税收流失状况、风险程度,以及变动趋势。税收能力估算的结果不仅可以应用于风险识别,还可以应用于税收预测、政策效应评估等方面。
1、自上而下法 即利用GDP等宏观统计数据,根据税收政策和应用税收经济学、统计学和国民经济核算等学科相关原理、模型和方法估算税收能力的方法。 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寻找宏观统计数据中与税基比较接近的指标(称为代理性税基),然后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抵免、优惠的情况调整数据,进而估算税收能力。
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投入产出法、增加值法和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法等。我国已经应用投入产出法和增加值法开展增值税收入能力估算;二是根据税收与经济的关系,应用税收经济模型,利用宏观经济面板数据或时间序列数据估算税收收入能力,常用的方法主要有随机边界模型法、数据包络模型法以及税柄法等。
这几种方法主要应用于国家或地区总体税收能力估算。 优点: ①数据收集整理成本较小。
②操作上相对简单。 缺点: ①很难确定是否包括了地下经济和非法经济活动。
②假设条件较多,有些税收政策无法体现。 ③无法提供比较详细的信息。
2、自下而上法 即使用纳税人数据,特别是税务部门掌握的税收申报数据和税收专项调查、检查等数据,以及其他政府、专业机构收集的关于纳税人的细节数据,运用统计学相关原理(如随机抽样等)测算样本的潜在税收收入,进而推算总体税收收入能力的方法。随机抽样时可以不做任何分类直接抽样,也可以根据需要按地区、税种、行业和纳税人类型分类后再随机抽样。
总之分类越细,估算结果提供的信息越多。自下而上法需要对样本数据进行相应的税务审计工作,所以税收调查、纳税评估及税务稽查案例数据非常重要。
优点: ①随机抽样及细致的审计工作使估算结果更可靠。 ②对税基的逼近表现要优于自上而下法,能够提供较详细的估算信息。
缺点: ①抽样调查有可能出现无响应或低报等情况。 ②账证不健全或灰色交易的存在会影响测算的准确程度。
③数据收集、整理、计算工作大,耗时耗力,成本比较高。 (二)关键指标判别法 关键指标判别法是指应用与税收密切相关的经济统计指标或企业经营财务指标,比如税负、弹性、收入、抵免、投入产出率、能耗率、利润率及发票领购使用等的异常变动发现税收风险的方法。
不同的税种、不同的行业指标各异,应根据不同情况选取关键指标。指标的异常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可以按照同行业/同纳税人类型、同税种根据时间轴纵向比较,也可以按照不同地区横向比较。
关键指标判别法既可以用于宏观识别,也可以用于微观识别,应用比较灵活,比如可以使用税负指标进行行业风险识别,也可以应用税负指标进行企业风险识别。 在应用关键指标判别法进行风险识别时,必须坚持一个重要的原则—即指标口径一致。
比如在应用税负指标进行增值税行业比较时,分母可以是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也可以用统计局公布的行业增加值。不论是销售收入还是增加值,都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弊端。
进行纵向或横向比较时,主要关注相对关系,而不是税负的绝对值。 (三)风险识别结果的应用 不论是应用税收能力估算法,还是关键指标判别法,即使使用相同的模型或算法,选取的指标不同,分析结果也可能大相径庭,所以在识别结果的使用上要特别谨慎。
例如,选取相同的指标和模型应用税收能力估算法得出甲地区某行业某时期增值税流失率为25%,乙地区同一行业、同一时期增值税流失率为27%,则基本可以认为甲地区税收风险较小。但是仍然无法确切说明甲地区的税收流失是25%、还是20%,因为指标不同计算结果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这个时候应用税收流失指数来说明税收风险变动趋势则更合理些,如果流失指数持续不提高,则说明风险下降,征管水平在提高;反之则说明风险增加,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征管。
企业生产经营是有季节性波动的,而且从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销售到实现税收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在进行较短时间,特别是微观企业风险风险识别时,需要注意指标参数的季节调整问题。 风险识别,有两个隐含的假设前提一是政策的一致性,二是同行业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基本一致。
在进行纵向比较分析时,应特别注意政策调整,尽量还原政策调整的影响。在进行横向比较时,如果进行较大区域的风险识别—比如一个省—时,个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异常对结果影响较小,但是在一个较小的区域内—比如一个县,个别大企业的经营异常则对结果的影响非常明显,也需要特别注意。
税务风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分类。
(一)不同来源的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根据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来自税务局等执法部门的少缴税、晚缴税的风险;一类是来自自身的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一提到税务风险,许多纳税人就想到被税务局稽查,补税罚款造成的风险。
这是比较常见的来自税务局的因少缴税、晚缴税造成的税务风险。与之对应的,是来自自身的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也是应该防控的风险。
只有从上述两个角度认识风险,才是全面地认识税务风险,也才可能构建内容齐全、体系完整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二)不同内容的税务风险根据税务风险的内容,可以将税务风险分为:具体税种的风险,如增值税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等;日常管理的风险,如因违反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产生的风险等。
(三)不同性质的税务风险根据涉税行为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可以将税务风险分为: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违规的风险;多缴税款等不违法违规的风险。一般而言,偷漏税等税收违法违规的风险,是性质比较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风险,相对于一般的税收遵从风险而言,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是强调服务,注重改进服务方式和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二是管理环节前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督,提前发现和预防税务风险;
三是提高企业自我遵从度,正确引导企业利用自身力量实现自我管理,只有着力于企业自我遵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企业税务管理对象复杂、管理资源短缺这一突出矛盾;
四是实行个性化管理,针对企业各自面临的税务风险制定差异化管理措施和手段;为企业量身定制的麦塔软件系统
五是将控制重大税务风险摆在首位,着重关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营活动和重点业务流程中的制度性和决策性风险,有针对性地关注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等操作层面的风险。
(一)健全制度基础 1。
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当前,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完善,税收制度也逐渐健全,但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工作者须把握上述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
2。健全税务代理制度 税务代理,即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代理范围内,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小企业如不具备自身进行独立税务核算的能力,可选择外部税务代理机构代劳,但是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且信誉度较高的税务代理机构。 一旦形成稳定委托关系,因其对本企业相关情况比较了解,可以长期合作,不宜频繁更换。
(二)构建税务风险预测系统 企业应定期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 (三)适时监控税务风险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未来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
税务风险如下: 风险一: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对其处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
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风险二:未按规定报送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处罚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分支机构未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报送,同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上述分配表;分支机构在申报期内不提供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风险三:不能分开核算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的,不得计算分摊、缴纳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四:历史遗留税务瑕疵,面临稽查补税、罚款、缴纳滞纳金 通过瞒报数据、弄虚作假来逃避缴纳税款的企业,首先应对自己近年来的账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存在的问题展开严格自查,必要的时候还应该聘请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如果需要补缴税款的,应及时补缴税款,以免税务机关在加大管理力度后,将“陈年旧账”翻出。 届时,如果企业被查出曾经偷逃税款,不仅要补税,还可能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风险五:汇总纳税技术处理复杂,可能增加相关成本费用 由于税法和会计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差异愈加明显),加之各地区税务机关在理解及执行政策尺度、口径上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汇总纳税企业在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会有一定难度。 此外,汇总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内部监控审核手段,对所有涉税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对企业的实际纳税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可能增加相关成本。
汇总(合并)纳税在技术处理上比较复杂,需要辅之以先进的内部监控审核手段,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所有的涉税流程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在岗位设置、清缴手段、责任追究等方面都应有制度性的规定。 风险六:税收分配方式的特殊性质,容易出现人为调节税收收入 由于税收分配方式的特殊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存在诸多风险。
现行税收分配体制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剩余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这样使总机构的税收分配比例过高,一些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想办法和总机构争夺税收收入,要求企业以独立纳税企业身份经营,不允许以分支机构身份经营。
同时,总机构以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为基础,对其税收收入进行分配,三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 35、0。
35和0。30。
这样,总机构控制税收收入的权力过大,容易出现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风险。 风险七:国税地税征管方式不一致,极易发生重复纳税问题 当前,在国、地税共管企业所得税体制下,由于企业所得税与其他税种的共生关系,以及国、地税户籍数据没有实时共享,缺乏相互协调和配合,税源管理手段薄弱,导致企业所得税征管出现风险。
汇总纳税企业往往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分布广泛。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由于国、地税两部门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程度不一致、执法力度不相同、人员素质有差异、征管措施有区别等原因导致的纳税重复。
风险八:缺乏法定汇总依据,加大纳税申报难度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 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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